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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指出了在征地拆迁过程中,水城县出现了一些土地征收纠纷,从征地政策欠公平,社会保障体系不完善,征收程序及行为不规范等方面分析了其原因。从应用科技成果,完善征收程序,创新工作方法,完善社会保障体系等方面探讨了预防和解决该类纠纷的对策。
中图分类号:F321.1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49944(2011)04020402
1 引言
水城县地处贵州西部,六盘水市西北部,东与六枝特区、纳雍县相邻,南和盘县接壤,西连云南省宣威县,北接威宁县,辖33个乡镇,人口约76.36万人。近几年来,随着城镇化、工业化建设步伐加快,对农村集体土地征收征用越来越多,因土地征收而产生的纠纷也不断增多,这些纠纷的发生,造成少数未得到分配的村民生活困难,直接影响城镇化、工业化区周边环境,不利于建设和谐社会。
2 水城县土地征收纠纷现状
自2008年以来,水城县国土资源局共接待土地纠纷来访526人次,协调处理土地征用纠纷案件193件。其中2008年接待上访118人次,查处纠纷案件40件;2009年接待上访 183人次,查处纠纷案件65件;2010年接待上访225人次,查处纠纷案件88件,2011年随着工业园区建设的全面铺开,预计今年上访人数和案件会更多。在经济利益的直接驱动下,水城县土地征收纠纷不再局限于在经济发达的集镇周边和交通要道沿线,工业园区所在地和建设项目所在的边远山区也成了纠纷多发地,且纠纷数呈逐年激增态势。
3 水城县土地征收纠纷成因分析
3.1 少数土地征用程序不到位
土地征用原本必须严格按规定程序操作。过去,在农村土地征用中,大部分未按程序规定操作,用地单位往往仅在征得被征地农户同意后,便与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私下订立征用协议。稍民主一点的被征地单位,召开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有的则在毫无民主的情况下仅以其它会议的形式甚至个别人以个人意志代替村民代表会议,私下买卖土地,从而导致农村土地征用过程缺乏公开性、民主性和规范性,严重侵犯村民及村集体的利益。近几年,政府本着依法行政和以人为本的理念行使执政权,基本上克服了上述种种弊端。
3.2 土地征用协议内容不规范
土地征用涉及多方利益关系,土地征用协议应明确规定各方的权利义务关系。现实中,双方所签订的有关协议往往比较粗糙,土地征用价格有的由双方自行协商确定,涉及土地征用条款的规定比较简单,表述不够明确,内容不够全面。土地征用款只规定总额而未明确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青苗补偿费、地上附着物补偿费等项目的具体数额;双方权利义务的规定比较模糊,一般无违约责任条款。对享有分配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的主体审查不够细致认真,出现了遗漏现象,增加了分配中的矛盾和成诉的机率。
3.3 少数干部违法违纪现象
极少数村干部法制意识不强。农民对征地程序、补偿安置费标准缺乏知情权、参与权,一些基层村组织存在拖欠、截留、挪用征地补偿款的现象,给予被征地农民的补偿不合理或未能妥善及时安置被征地农民,没有树立依法用地的意识,或滥用手中的职权,对征用土地的价格、土地征用款的分配以及用地的性质等重大问题不按规定召开有关会议,由集体讨论决定,缺乏应有的公开性和民主性。有的还私下收取不正当利益,非法转让土地,损害了国家和集体经济组织的利益,引起了群众的不满。甚至引发了少数群众到处上访上告,增加了社会的不稳定因素。
3.4 失地农民合法权益的保障方式比较单一,责任不明确
土地被征后,涉及农民的养老、就业、医疗、培训及子女上学等多方面的问题,可现在失地农民权益保障基本上都是采用一次性货币补偿的办法,对无一技之长和市场经济意识淡薄的农民来说,一旦失地农民花光了被征用土地的补偿、安置等费用后,生活就难以得到进一步保障。《土地管理法》也未明确由哪个组织负责对失地农民的安置,因此存在农民生活保障问题。
4 减少土地征收纠纷的对策与建议
4.1 完善征地程序,严格依照程序征收土地
大力运用科技成果,使用GPS测量仪器(RTK)代替传统的皮尺进行土地丈量,从技术上减少土地丈量误差,减少因土地征收纠纷的发生。建立完整、规范、严格的土地征收程序、补偿标准公示程序、土地补偿款的支付程序。并将程序公开化,增加透明度,让农民群众对征地程序、补偿安置费标准享有知情权、参与权,有效杜绝一些基层组织拖欠、截留、挪用、征地补偿款的行为,减少被征地农民的补偿损失,妥善及时安置被征地农民,对被征地农民的各项补偿款要严格按照规定期限及时补偿到位。我县制定了被征地农户、村支两委、乡政府、登记丈量方及业主的五方现场丈量并签字的程序进行土地征收,实行收支两条线,一人一卡的支付程序,保证将补偿款支付到被征地农户手中。
4.2 政府应当正确引导,规范土地征用行为
(1)土地征用中务必要确保土地征用过程的公开性、民主性和规范性,涉及村民利益的重大事项,必须经村民代表会议集体讨论决定,未经集体讨论而个人决定的事项,造成严重后果的,要依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2)对征地中出现的土地所有权不明确的确权纠纷,政府要及时依法裁决,防止予盾的不断扩大。
(3)要进一步规范征用协议的内容。协议条款应做到内容全面详尽,表达清晰、不会产生歧义。土地征用协议应当交由当地政府备案。政府部门应聘请法律专业人员审核协议是否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并作出专业指导意见供参考,以预防和减少矛盾的发生。
(4)在土地征用款分配中当地政府部门要教育和引导村干部和村民代表不能随意剥夺和损害其他村民(包括外嫁女、离婚妇女和部分外迁户)的合法权益,充分体现村民的平等对待原则。
4.3 健全社会保障制度,减轻农民的后顾之忧
我国建立市场经济体制时间较短,各项基本社会保障制度还在改革、探索和逐步创建过程中,基本保障制度还不够健全,也是土地征收补偿矛盾较为突出的一个重要原因。受户籍制度限制等诸多因素影响,我国多年来形成的城乡二元化格局未从根本上发生改变,在城镇职工基本社会保障制度还没有健全完善的条件下,农村的社会保障机制仍没有发生根本性的变化。农民的社会保障仍然是以家庭为单位,其社会保障功能是由集体所有个人承包的土地来实现,在国家没有完全建立健全针对全体公民的社会保障体系的条件下,农民的社会保障仍然没有摆脱对土地的依赖,除了国家一些基本的扶持、救助外,农民的居住、医疗、就业、养老等基本的生存需要大多要靠土地来实现,土地是农民最后的保障。农民的土地或房屋被征用以后,农民即丧失了传统的赖以存在的生存资本,土地补偿款肯定是难以满足日益增长的物质和文化的生活需要。因此,在征用土地政府应该制定相应的安置措施。
(1)对年轻农户进行技术培训,并将其吸收进企业工作或政府组织劳务输出到发达省份打工就业。
(2)将年老失地农民纳入低保,给其设立专户,使其生活有保障,以减轻农民的后顾之忧。同时政府还要不断探索建立和完善失地农民养老保险制度、医疗制度,确保失地农民获得基本生活来源,解决老有所养的疑虑,从而减少或消除失地农民的后顾之忧。让失地的农民共同来关心我们的地方经济发展,从而真正实现和谐、统一和发展。
5 结语
土地问题,关乎民生,涉乎民计,维乎民意。因此,统筹城乡一体化发展,提高征地补偿标准,建立开放型土地征收程序,建立被征地人员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和再就业制度的途径,是解决征地纠纷、避免、维护社会稳定的重要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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