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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本文首先分析融资租赁的特点,其次对机电设备出租方融资租赁会计处理进行了探讨,同时分析了承租单位在租赁方面的会计处理方式。
【关键词】机电设备 融资租赁 会计处理
一、融资租赁概述
融资租赁是20世纪60-70年代,并随后在全球范围内得到了快速的发展,是一种全新的融资模式。现阶段,融资租赁已成为我国企业完成陈旧设备更新的重要方式。它通过“融物”的方式实现“融资”的目的,审核手续简便、操作快捷,对于中小企业来讲融资租赁拓宽了融资渠道。与银行贷款比较又具有补充银行信贷授信额度的不足的独特优势。现在的融资租赁模式已得到了众多企业单位的使用和关注,因此,对于财务从业人员来讲,融资租赁操作技巧及其会计处理方法的了解和掌握时十分关键的。
二、出租方对设备融资租赁的会计处理
融资租赁的实质是,将企业资产中的风险及有偿租赁进行转移。在这个过程中,企业资产的所有权可以根据企业的情况来确定转移与否。
1.出租单位在设备租赁的当天的最少收入计入融资入账目中。
2.对于出租单位,开始的直接费用有很多,像中介的佣金、国家收取的印花税、律师咨询费以及谈判过程的花费等,都应归于起始费用中。
3.设备出租单位所得到的租金主要是本金以及利息两个方面。对于没有进行融资的资金应进行及时的分配;对于出租租赁的收入,在分配过程中对收入确认后进行有效的分配。
4.在出租设备的过程中,没有担保的资金会对租赁过程中的收益有一定的影响,进而也就会对没有进行融资的资金状况产生影响。所以,在企业的资产没有进行担保而获得资金提升的状况,财务的处理方式可以不用进行完善。在资产未担保余值减少时,企业的账务方式应进行下述方式的调整:
(1)当出租单位的设备没有进行担保的资金预测中,能够回收的资金少于其账面,应对未担保余值计提进行减值。
(2)当企业租赁设备的损失的未担保余值,可以用确认损失的资金转移过来,这个过程中资金不能多于计提资金量。
5.出租过程中的租金收入应以当天确认的损益为依据。
6.设备的租赁合同完成后,出租单位应对资产进行收回。这时存在三种情况:
(1)出租单位收回租赁设备时,如果设备价值大于或等于担保余值和未担保余值之和,应借记“融资租赁资产” 科目,贷记“长期应收款-应收融资租赁款”、“未担保余值”科目。反之,则由租赁方对损失进行补偿。
(2)出租方收到承租方交还设备时,应借记“融资租赁资产”科目,贷记“未担保余值”科目。
(3)承租单位对设备继续进行租赁
当承租单位同意继续对设备进行租赁,但价格较为优惠时,出租单位可以将设备的租赁看作没有实现融资的资金;当承租单位在合同到期后,对于合同规定的续租没有继续进行时,出租单位可以依据合同向承租单位收取相应的合同违约金,并将收取的违约金当作额外的收入进行处理。当合同期满后,承租单位对设备进行购买。租赁合同中,承租单位在租赁合同期满时通常有设备的优先及优惠购买权,因此,一旦承租单位选择购买设备,出租单位应依据合同规定的价格对承租单位进行资金的收取。
7.合同期末节企业设备会计信息报表。出租单位在其企业的财务报表中应就以下的事项进行披露:
首先是每年企业收到的最低租赁税收资金,和每年收到的最低租金的总值;其次是对没有进行融资资金收益的剩余资金量;再次是出租单位未实现融资收益分配所采用的方法。
三、承租单位在设备融资租赁方面的会计处理方式
1.从设备的租赁日开始,承租单位可以把租赁设备中的最小账目计入租赁设备的账目中,并可将该两者间价值差视为没有进行融资的资金。承租单位在最小设备租赁资金价值的计算过程中,可以将出租单位设备租赁的报酬获利看为折现率。如果不知道出租方租赁内含报酬率可以采用租赁合同中约定的利率看作折现率。
2.设备租赁的直接费用,也称为承租单位在签订设备租赁合同时,出现的并可直接归入设备租赁必要开支的资金。中介的佣金、国家收取的印花税、律师咨询费以及谈判过程的花费等,此类费用应当计入设备的账面价值。
3.租赁期内未确认融资费用的摊销:根据合同约定的付款金额,承租单位应向出租单位所支付的设备的租金也有两部分组成,包括租金的本金以及利息。承租单位在进行设备租金的支付过程中,应当避免长期租金的支付,同时对于没有得到确认的融资资金看作档期的租金支付费用。在租赁双方签订的合同中,如果有提前支付租金的条款,第一次租金在支付过程中就没有相应的利息,可以视为设备租赁成本的提前,因此应对于长期的租金支付款额度进行避免。承租方应将最低租赁付款额折现,且以该折现率看作没有确认的融资资金的分摊率。
4.在租赁过程中设备的计提折旧情况。承租单位在对融资的设备进行计提折旧的计算过程中,通常有两方面的内容:(1)是当前设备计提折旧的相关规范:承租单位在对租赁的设备进行计提折旧计算时,需要与企业固有设备的折旧方式进行统一。(2)在租赁设备的计提折旧计算过程中,对于租赁设备的折旧起始日,通常是根据双方签订的租赁合同中的记录数据。
5.履约成本是指租赁期内为租赁设备所支付的各种使用费,如服务费、技术咨询费、维修费、保险费、培训费等。履约成本应直接计入当期损益。
6.存在或有租金时的会计处理:或有租金是指金额不固定、以销售量、使用量、物价指数等变动因素为依据计算的租金。由于或有租金不能准确估计金额,无法采用合理方法对其进行分摊。所以,该情况实际发生时直接计入当期损益。
7.租赁期结束时的会计处理:租赁期结束时,承租方对租赁设备的处置分为以下三种情况:(1)承租单位在租赁期满后对租赁的设备进行退还处理。在承租单位的租赁合同期满后,承租单位应将承租的设备归还给出租单位。(2)承租单位可以依据双方签订的合同对于承租的设备以优惠的价格进行续租。承租单位在合同期满后愿意对设备进行续租,可则应视同该项租赁一直存在而做出相应的会计处理。(3)承租单位依据双方签订的合同对承租的设备进行购买。承租单位在租赁合同期满后可以依据合同规定对承租的设备进行购买,借记“长期应付款—应付融资租赁款”,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同时,将设备从“融资租入固定资产”明细科目转入固定资产科目。
8.期末相关信息的会计披露:承租方在其出具的财务报表中应对以下问题进行披露:
(1)财务报表中应就原租入的设备的原价值、折旧以及使用净值等进行披露。
(2)逐年支付资金的最小应付余额。
(3)未进行融资的资金。
(4)为融资资金分摊的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