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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医疗救助制度工作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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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民政部等部门〈关于建立城市医疗救助制度试点工作意见〉的通知》和省政府办公厅转发民政厅等部门《关于建立城市医疗救助制度工作的意见》精神,我市的印台区、区分别于20*年7月1日和20*年7月1日被省政府纳入城市医疗救助试点区县,市、区县先后制定出台了城市医疗救助实施细则、方案。从20*年1月1日起,我市*区(含*区)、*县又被列入城市医疗救助试点区县,实现了城市医疗救助在我市的全覆盖。通过试点,我市城市医疗救助工作总体上运行良好,有效缓解了城市困难群众看病难、看病贵的问题,维护了城市弱势群体的健康权益。但还存在救助程序复杂、时效性不强、救助标准偏低等问题。为进一步做好城市医疗救助工作,根据《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民政厅等部门关于全面建立城市医疗救助制度意见的通知》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在认真总结我市城市医疗救助试点经验的基础上,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全面建立城市医疗救助制度

城市医疗救助制度是城乡社会救助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缓解城市困难群众看病难、看病贵问题的重要措施。各区县必须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及时总结,大力推广试点工作成功经验,推动我市城市医疗救助工作的全面开展。20*年年底前,全市所有的区县都要在认真调研的基础上制定完善出台新的城市医疗救助实施方案、意见,并全面建立城市医疗救助制度。

二、结合实际,合理制定救助方案

制定科学合理的城市医疗救助方案是城市医疗救助制度平稳运行的基础。各区县要根据省、市有关医疗救助的规范性文件要求,结合当地实际,认真研究制定救助方案。在方案制定前,要对当地救助对象人数、患病情况、就医情况、卫生机构的就诊和收费情况等进行摸底调查,按照以收定支、量入为出、逐步调整、保障适度的原则,合理确定补助范围、医药费补助的起付线、封顶线和补助比例。既要防止补助标准过高,影响救助基金的收支平衡;又要避免补助标准太低,起不到救助的作用。

三、完善工作制度,提高医疗救助受益面

(一)合理确定救助对象。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将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中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或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人员、已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或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但个人负担仍然较重的人员及区县政府确定的其他城市特殊困难群众全部纳入救助范围,切实做到“应救尽救”。

(二)完善救助模式。建立对大病、重病、慢性病的住院医疗救助和非住院的医疗费补助相结合的救助模式,满足城市困难群众的不同层次医疗需求,提高医疗救助的受益率。积极探索逐步取消病种限制、不设救助起付线、按比例分段救助等住院医疗救助形式;不断探索完善日常医疗救助模式,通过发放一定数额的医药补助金或医疗救助卡,开展针对城市医疗救助对象中“三无”人员(无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无法定赡养人、扶养人或抚养人)、老弱病残人员、需长期院外维持治疗的重病人员等的日常医疗救助。

(三)制定切实可行的补助标准。根据本地城市医疗救助可用资金总量及救助对象的人数,及时调整,逐步提高住院医疗救助的报销比例。同时,针对救助对象的困难情况和基本医疗需求,制定不同的补助标准,对救助对象中“三无”人员和重病、重残等人员适当提高补助标准。

(四)规范、简化救助程序。在探索完善日常医疗救助时,要遵循“救急、救难、公平、简便”的救助原则,对日常医疗救助的人员,严格按照“个人申请—社区评议—乡镇(街道办事处)审核—区(县)民政部门审批”的救助程序,年初将符合救助范围和条件的,由民政部门登记造册后将一定限额的医疗救助金或卡直接发放到个人,实行事前救助。对住院医疗救助的人员,属于救助范围的,简化手续,及时审批,及时救助,提高医疗救治的时效性。

四、落实配套资金,加强资金管理

城市医疗救助资金除中省市补助外,各区县财政每年要根据实际需要和财力状况安排城市医疗救助配套资金。各区县政府可通过本级财政预算拨款、专项彩票公益金、社会捐助等渠道,加大对城市医疗救助资金的投入额度。区县民政部门应根据医疗救助工作的进展情况,定期向同级财政部门报送用款计划,财政部门根据核准的用款计划,及时足额将资金拨付民政部门城市医疗救助资金帐户。区县民政部门要及时将资金拨付定点医疗机构或者发放到救助对象手中,确保有限的资金发挥最大的效益。

五、加强部门协作,提高医疗救助整体效益

各区县政府要把医疗救助工作作为改善民生的重点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民政、卫生、劳动保障、财政等各相关部门要建立和完善部门协调机制,通力做好医疗救助工作。民政部门作为城市医疗救助工作的业务主管部门,要加强与相关部门的协作,积极协调财政部门,做好医疗救助资金的筹集、支付和监管工作;协调卫生部门加强医疗服务机构的管理,提供优质高效的服务;协调劳动保障部门,推动城市医疗救助与基本医疗保险的有效衔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