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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没有实施过科举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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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二十几年前,笔者曾就日本实施科举问题进行检讨,并指出在八至十一世纪之际,确实施行过科举。[1]自此以后迄今,学界仍少有讨论这个问题。[2]今再就此问题,作较深入的探讨。

科举,在隋唐创建此制时,正式名称应该叫做「贡举,宋以后才逐渐称为科举。[3]一般人,甚至学界一般也都以为日本没有实施科举。然则日本果真无实施过科举(贡举)?兹先看下列两则记事:

藤原明衡(?~1066)编《本朝文粹》卷二「官符条记载天长四年(827)六月十三日太政官符「应补文章生并得业生复旧例事云:

右得式部省解??:

大学寮解??:

文章博士正五位下都宿祢腹赤牒??:

天平二年(730)三月廿七日格??:『文章生廿人,简取杂任及白丁聪慧,不须限年多少者。

而省去弘仁十一年(820)十二月八日符??:

太政官去(年,819)十一月十五日符??:『案唐式,昭文、崇文两馆学生取三品已上子孙,不选凡流。今须文章生者,取良家子弟,寮试诗若赋补之。选生中稍进者,省更覆试,号为俊士,取俊士翘楚者,为秀才生者。

今谓良家,偏据符文,似谓三位已上。纵果如符文,有妨学道。何者?大学尚才之处,养贤之地也。天下之俊咸来,海内之英并萃。游、夏之徒,元非卿之子;杨、马之辈,出自寒素之门。高才未必贵种,贵种未必高才。且夫王者用人,唯才是贵。朝为厮养,夕登公卿。而况区区生徒,何拘门资!窃恐悠悠后进,因此解体。又就中文章生中,置俊士五人、秀才二人。至于后年(822),更有敕旨,虽非良家,听补之俊士者。良家之子,还居下列。立号虽异,课试斯同。徒增节目,无益政途。又依令,有秀才、进士二科,课试之法,难易不同。所以元置文章得业生二人,随才学之浅深,拟二科之贡举。今专曰秀才生,恐应科者稀矣。望请俊士永从停废,秀才生复旧号,选文章生,依天平格。谨请处分。

寮依解状申送者。

省依解状状请官裁者。

正三位行中纳言兼右近卫大将春宫大夫良峰朝臣安世宣。

奉敕,依请。

此即淳和天皇于八二七年依据文章博士都腹赤之牒,而由太政官良峰安世宣敕不实施俊士、秀才生之新制,[4]回归到「令制,时为天长四年(827)六月。所谓「令,即《养老令》的〈选叙令〉、〈考课令〉,有关秀才、进士的课试办法,即见于〈选叙令〉、〈考课令〉。除此之外,都腹赤此牒又重申「文章得业生二人,随才学之浅深,拟二科之贡举的规定。

有关设置文章得业生二人之规定,见于天平二年(730)三月二十七日太政官奏文(《令集解》卷3〈职员令〉「大学寮条引《释云》、《续日本纪》卷10)。但是「文章得业生二人,随才学之浅深,拟二科之贡举之规定,是否亦始于天平二年(730),一时无可考,就今所存之文献而言,都腹赤此牒所云,则为首见。因此,推测其事,当始于天平二年(730)三月。这样的贡举发展,堪谓日本的独特性。再者,都腹赤牒书反对大学寮文章科内再增设置俊士、秀才生,其所持的理由,在于强调唯才是举的「学道,所谓「高才未必贵种,贵种未必高才的教育理念,在日本教育史上实是重要突破。所以文章博士都腹赤此项牒书,是日本古代教育与贡举的重要文献。

俊士[5]、秀才生的新制,只有存在于八二O年到八二七年的八年间。自八二七年以后,虽恢复文章得业生制,但是实际的发展,仍有以秀才称为文章得业生。八二O年制定的《弘仁式》,其〈式部式〉「贡人条犹见规定秀才、进士策试礼仪,但是到九二七年制定的《延喜式》,其〈式部式〉「贡人条则改为文章得业生策试礼仪。足见八二O年以前,秀才、进士的贡举尚未被文章得业生所独占,也就是还没被贵族化。

另外,《本朝文粹》卷十二「记条收录菅赠大相国(菅原道真)〈书斋记〉曰:

东京宣风坊有一家,家之坤维有一廊。廊之南极有一局。局之开方?一丈余,投步者进退傍行,容身者起居侧席。先是秀才、进士出自此局者,首尾略计近百人。故学者目此局为「龙门,又号山阴亭,以在小山之西也。……余为秀才之始,家君下教曰:「此局名处也,钻仰之间,为汝宿庐。余即便移帘席以整之,运书籍以安之。……癸丑岁七月日记之。

此文作者菅原道真(845~903),位至右大臣,从二位,卒后,追赠至太政大臣,所以称为赠大相国。此处所谓东京,指平安宫左京;坤维,指坤之维,即西南隅。菅原家私塾廊下有一书斋,此文即记其书斋,并谓在此读书而后登秀才、进士第者近百人,所以说在此读书即是登龙门。[6]道真本人亦是秀才及第者(此时正确说应该是文章得业生对策及第),其作此记之时间为癸丑岁,即八九三年,时任参议;翌(894)年,出任遣唐大使,成为最后一次的遣唐使。

以上两则记载,出现「贡举、「秀才、「进士,甚至「俊士,以及「令(选叙令、考课令)等与科举相关的专有名词。这样的记载,初步应可断定日本实施过科举(正式名称宜曰贡举)。以下兹分为贡举制度、贡举实施两项,再作进一步说明。

一、贡举制度

日本《养老.职员令》「式部省条记载式部卿之职掌,其中有一项曰:「策试贡人。《义解》曰:「谓策试秀才、明经之类也。(《令义解》卷1)《令集解》卷三〈职员令〉在此处引蔡邕《独断》曰:「策者,简也。不满百文,不书于策。其制长二尺,短者半之。式部卿职掌除贡举之外,并掌内外文官名帐、考课、选叙、礼仪等职责,即相当于唐朝吏部与礼部尚书职掌。其策试贡人考试,又称为省试,有如唐朝的吏部试与礼部试。就贡举考试而言,唐朝初期归吏部掌管,玄宗开元二十四年(736)以后,权归礼部。通过唐朝吏部或礼部试者,通常称为登第,即通过贡举某科考试,或曰某科及第,再参加吏部的选试,通过后始可任官。日本的情形,从《养老.选叙令》看来,似得第后即可任官。这是唐、日不同之处。详细规定,兹说明如下。

1、「贡举释义

《唐律.职制律》「贡举非其人条(总92条)《疏》议曰:

依令(按,指选举令):「诸州岁别贡人。若别敕令举及国子诸馆年常送省者,为举人。

据此可知贡举有两义,一为贡,一为举;凡是诸州每年贡送到中央尚书省参加考试者,叫「贡人(含地方学校学生与非学生而通过州试者);中央国子监诸馆学生每年通过监试而参加尚书省考试者以及参加皇帝临时下诏考试者(即所谓制举),都叫「举人。

日本《大宝令》、《养老令》也是接受这个定义。《令集解》卷廿二〈考课令〉「贡举人条注引《朱云》问曰:「贡举一欤?二欤?引《先云》:「一事者,未知。而曰:

见下条,贡与举各别,又律(按,指前引《唐律.职制律》)二事说。

所谓下条,即「贡举人条之次款,曰:

凡贡人,皆本部长官贡送太政官。……其大学举人,具状申太政官,与诸国贡人同试。

此外,《令集解》卷六〈职员令〉规定「左京职大夫职掌之一「贡举项下注引《朱云》:

贡举者,贡与举二事也。何者?(养老)〈职制律〉云:「贡举非其人者云云。

于「孝义田宅项下又注云:

(养老.职制)律(疏)云:「贡,谓依(选叙)令,诸国贡人;举,谓别敕令举,及大学送官并为举人者。(同〈职员令〉规定「摄津职大夫职掌之一「贡举项下注引《朱云》亦同)

也就是说地方诸国(相当于唐朝的各州)所贡送参加科考者叫「贡人,依据天皇别敕而来应试者以及由大学寮经过寮试后而推荐至太政官者,都叫「举人。由此可知日本《养老律》对于贡与举的定义,与唐制并无二致。

2、应考资格

唐朝之贡举制,不论理论或实际,人人皆可参加;日本之贡举制,理论上虽人人皆可参加,事实上?以学生为主,学生以外,欲参加贡举,实不可能。[7]前引日本养老〈考课令〉「贡举人条云:

凡贡人皆本部长官页送太政官,若无长官,次官贡。

《令集解》注引《穴云》:

次官如初条,其判官以下不合贡举。本令,视「部内好学等,亦如之。户令解说,此条贡人,谓国举生也。

又注引《古记》云:

问:「文限六位以下,若五位以上子若为?答:「为限年别生文,其五位以上子孙,依学令,皆限年廿一申送太政官。若有贡举者,限年廿一表贡耳。但充色者,从本司出身。(下略)

其人随朝集使赴集。至日,皆引见辨官,即付式部。已经贡送,而有事故不及试者,后年听试。其大学举人,具状申太政官,与诸国贡人同试。

《令集解》注引《迹云》:

「同试,谓同时试心耳。

又注引《朱云》:

「与诸国贡人同试,谓诸国贡人随朝集使十月、十一月至京也。如此,大学举人,十月十一月可举耳。

又注引《穴云》:

「与诸国贡人同试,谓同时试也。假朝集使十一月一日申送也,(大学)寮亦十一月一日申送也,不合申十月也。

试讫得第者,奏闻留式部。

《令义解》云:

谓秀才、明经得上上、上中者,各有叙法。其上下、中上不在叙位之例,唯留式部待选乃叙也。

不第者,各还本色。

《令义解》云:

未满九年者,还本学;既满者,还本贯,故云各还本色。

以上,所以长引令文及其注解,是因关系到此处所要讨论的应试资格问题。

所谓地方的贡人资格,指经过各国长官(无长官时,为次官)选定而贡送中央太政官者。这个贡人资格,依前引《穴云》据〈户令〉规定「部内好学,而解为「国举生,也就是在地方各国国学生。但查大宝、养老〈户令〉对于地方的各国国守职责规定:

部内有好学笃道、孝悌忠信、清白异行、发闻于乡闾者,举而进之。

所谓「部内有好学笃道,诸注解家看法不一。《令义解》以为:

好学者,秀才、明经等类;笃道者,兼行孝悌仁义等道,……凡此四者,人之高行,举为称首。

这是将「好学者解为应秀才、明经考试者,就学生而言,依〈学令〉规定必须通二经以上,才有资格应举,所以其它注解家多直接解为通二经以上。这样的看法,其实不并冲突。此外,也有将「好学与「笃道被视为相须之项目。《令集解》注引《释云》:

好学,谓通二经以上者;笃道者,谓通二经者心笃圣道,……故好学、笃道必合相须。

此是将「好学解为只要通二经以上者即符合条件,而与「笃道相须。但《令集解》注引《迹云》:

好学,谓通二经以上人,方正清修,而非学生,而发闻乡闾。但学生依选叙令举耳。笃道,谓虽不通经,而仁义礼智信之道具,但自孝以下,虽非具五孝,而二名显闻者,亦合进。

此即同意「好学指通二经以上者,且明确指出不包括地方国学学生,因为国学学生依〈选叙令〉可举送,但与「笃道可以不相须。《古记》也将「好学解为通二经以上,而行异于他人者。这又是二者相须论。《令集解》引述其下诸注解家,对于「好学、「笃道相须与否,赞否不一。

愚意以为当如《古记》、《释云》(《令义解》引)所说,「好学指能够通二经以上,且有高行,即「笃道者,才能举送。按,通二经以上本是〈学令〉规定学生出学而求出仕的最低条件,唐、日皆同。所以此处所谓「好学者,也就是成为地方的贡人者,广义应包括地方学生与非学生的所有士人,只要能通二经以上(即通过地方考试后),即有贡送的机会,此义符合唐制;狭义则指地方国学学生。由于令文「好学语义暧昧,似可推断令制是作广义解,实际上则依狭义实施。盖日本在七、八世纪的社会,其士人阶层恐不如唐朝社会普遍,实际士人的存在仍属于特定阶层,即豪族与官僚,而官学学生正是招收这些阶层子弟,所以地方贡人,仍当以学生为主,这也就是注解家们倾向通二经以上或国学生来解「好学的理由。

以上是就「贡人资格解释,看来有广狭两义。但对于「举人,则清楚的指中央大学寮学生,以及应天皇临时制举者。制举者,系临时依需要而诏举人才,目的明确,其资格自亦有特别规定。至于中央大学寮学生,在大宝、养老〈学令〉是指明经生、算学生,另有书学生系隶属于明经科,但书科与算科学生之出仕,系通过寮试即可任任官,这一点与唐制不尽相同。养老〈选叙令〉、〈考课令〉规定贡举科目,则有四:秀才、明经、进士、明法。经七三O年的学制改革后,增设文章科、明法科,才成立与贡举相对应的四科制。此外,在典药寮有医、针两科,可列为贡举科目之一。因为养老〈医疾令〉规定:「医、针生业成送官者,式部覆试,各十二条。《义解》注云:

谓宫内(省)申官(按,指太政官),官下式部。此宫内先已??练,故云覆试也。

即其举送过程与大学寮同(见〈学令〉),最后由式部省考试,已具备国家考试形式。其叙位虽不见于〈选叙令〉,但在〈医疾令〉记载其制,故得视为贡举科目之一。惟就〈选叙令〉而言,秀才、明经、进士、明法四科,实是日本贡举考试的基本科目。

3、贡举科名与考试制度

贡举科名与考试制度方面,笔者已有说明,[8]读者可参照,此处略述其要。《令集解》卷17〈选叙令.两应出身〉引《古记》云:

两应出身,谓父荫、祖荫、秀才、明经、进士等,从高叙耳。

《古记》的注解文,是用列举式,明确地指出《大宝令》规定,贡举科目至少包括秀才、明经、进士等三科。同条在《义解》的注解则有不同,其曰:

谓藉父或祖荫,及秀才、明经兼有父祖荫之类也。

这是概括式的说明,故曰:「秀才、明经……之类也。《义解》这种注解法,显然仿自《唐律疏议》。唐律〈名例律.除名者〉条疏议云:「出身,谓藉荫及秀才、明经之类。此时唐制科目不?秀才、明经二科,故云「之类。《义解》之文意,当同于此。[9]

日本贡举制度定于《养老令》,其蓝本为唐之《永徽令》及《开元前令》,已为学界公认。《养老令》所见的贡举制度,如上所述,包括秀才、明经、进士、明法(见于〈选叙令〉、〈考课令〉、〈学令〉),以及医、针(见于〈医疾令〉)等六科。唐朝似只将医学列为太医署内部的教育事业,故《唐六典》卷14「太医令条规定诸医针生「若业术过于见任官者,即听补替。此一项规定,亦见于日本〈医疾令〉,但是日本〈医疾令〉又规定业成的举送办法,则为《六典》所无。依此看来,将医、针科列入贡举科目,若非为《六典》的脱漏,当是日本的新意。

兹将《唐六典》卷二、卷四所见(即唐朝前期)之贡举制度与登第授阶规定与日本《养老令》中〈考课〉、〈选叙〉、〈学〉以及〈医疾〉诸令所见之制度,列一表如下:

附表 八世纪前半叶唐、日贡举制[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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