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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为影子银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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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相信我们已经弄清了国际金融危机的两大根本原因:一是新世纪初期美联储实施了非常不恰当的货币政策;二是我国对金融媒介也就是广义的银行金融业监管不力或缺乏监管。广义的银行金融业包括普通商业银行和影子银行。尤其是影子银行业务的迅猛发展应该对金融海啸负重大责任。诸如高盛集团、摩根斯坦利、雷曼兄弟、贝尔斯特恩、美林集团等,就是影子银行业务飞速发展的典型代表。

――美国著名法律经济专家和大法官 理查德・波斯纳

许多人想必对影子政府、影子价格等概念并不陌生,也听说过影子部队、影子爱人等名词,但对于影子银行这个概念,只怕了解得并不多。但它就在我们身边,并已广泛地进入到了普通人的投资理财生活。

忽如一夜西风来

影子银行的概念诞生于美国次贷危机爆发的前夜――在2007年的美联储年度会议上,美国太平洋投资管理公司执行董事麦卡利首次提出影子银行系统(The Shadow Banking System)的说法并被广泛采用。

在美国,影子银行包括投资银行、对冲基金、货币市场基金、债券、保险公司、结构性投资工具等非银行金融机构。这些机构的融资来源主要是依靠资产证券化,而不是如传统银行体系那样,融资的来源主要是存款。住房按揭贷款的证券化是美国影子银行的核心所在,它还包括资产支持商业票据、结构化投资工具、拍卖利率优先证券、可选择偿还债券和活期可变利率票据等多样化的金融产品与市场各种各样的信用扩张工具。因其高杠杆、高流动性、低监管、低透明度等特征,影子银行被认为是国际金融危机爆发的主要原因之一。它的潜在风险逐渐为世人关注,并西风东渐,引起了我国监管层的重视并掀起热议。

2012年10月10日,世界货币基金组织(IMF)的《全球金融稳定报告》提示中国关注影子银行问题,因为这有可能把风险转嫁给银行。

2天后,中国银行行长肖钢在《中国日报》发表署名文章称,中国银行业乃至金融业未来巨大的风险来自于以银行理财产品为代表的影子银行。肖钢在文中甚至称,有些理财产品是“庞氏骗局”,因为某些理财产品根本没有跟具体的投资项目挂钩,其发行仅仅是为了偿付此前发行的理财产品的本息。

肖钢的文章引起了轩然大波。党的十期间,当媒体向央行行长周小川和银监会主席尚福林提问时,中国影子银行的风险成了关注的中心。专家学者纷纷跟进解读,但观点各异。有视影子银行为洪水猛兽的,有当作歌声魅影的,更有看成有力推手的,甚至在对影子银行概念的界定上,也存在着很大的争议。

横看成岭侧成峰

对中国的影子银行如何界定成为了焦点。早在2011年9月,时任中国社科院金融研究所发展室主任的易宪容就给出定义:“只要涉及(非银行)借贷关系和银行表外交易的业务都属于影子银行。”他的同事、金融产品中心副主任袁增霆称,“认识中国的影子银行,最好按银行产品线和业务线来梳理。中国的影子银行主要指银行理财部门中典型的业务和产品,特别是贷款池、委托贷款项目、银信合作的贷款类理财产品。”该研究所金融重点实验室主任刘煜辉则进一步指出,中国的影子银行包含两部分,一部分主要包括银行业内不受监管的证券化活动,以银信合作为主要代表,还包括委托贷款、小额贷款公司、担保公司、信托公司、财务公司和金融租赁公司等进行的储蓄转投资业务;另一部分为不受监管的民间金融,主要包括地下钱庄、民间借贷、典当行等。

这种观点一度被媒体广泛引用,它的主要依据是2011年4月金融稳定理事会(FBS)的《影子银行:内涵与外延》报告。该报告就影子银行体系的内涵、风险成因、监管思路、监管方式等进行了阐述。金融稳定理事会认为,从广义角度看,影子银行体系是指游离于(正规)传统银行体系之外的信用中介组织和信用中介业务,其期限/流动性转换、有缺陷的信用风险转移和杠杆化特征增加了系统性金融风险或监管套利风险。从狭义看,将影子银行定义为“在正规银行体系之外运行的,包括实体和业务活动在内的信用中介体系。”

但随着2012年10月以来关于影子银行的探讨再掀波澜,对影子银行的概念如超越边界将引发监管难题的担忧开始强力出现,分歧的焦点集中在对FBS所说的“(正规)传统银行体系”究竟是机构实体还是(借贷)业务形式的理解上。

2013年1月11日,中国银行业协会专职副会长杨再平认为,在美国,狭义的影子银行是指次级贷款,广义则是指正规银行体系之外的信贷媒介,而所谓正规银行就是受到高度监管的银行体系。因此他认为不能把中国正规银行做的理财业务划为影子银行,更不能把银行理财、信托与典当、地下钱庄甚至非法集资等相提并论。10天之后,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金融研究所副所长巴曙松也从概念过大容易引发过度监管以致影响金融创新和活力的角度指出,“现在有一个界定,就是把银行正常的表内、表外业务简单划为非影子银行和影子银行。实际上表外业务即使按照巴塞尔监管协议的框架要求,也是要计算风险全控的,只不过是有一个转化系数而已。我们把信托算进去,把银行正常的表外业务算进去,扩大了影子银行的范围。”

本刊观点:

宜从3个层面划分影子银行

角度不同,观点各异。我们注意到,FBS认为,“影子银行由影子银行实体和影子银行业务两部分组成”,这说明影子银行不仅仅是指实体,还可以具体指实体开展的某些业务。FBS还指出,“影子银行实体从事的业务包括:(1)接受存款类资金,(2)到期转移或流动性转移,(3)信用风险转移,(4)直接或间接信用杠杆。”我们的理解是,只要主营业务是上述4种业务之一以上的,均具有影子银行的特征。

从字面上看,影子银行,即有银行业务之实而无其名。传统银行的核心业务是什么?借贷,更广义上说是信用和资金融通业务。从这个角度来说,在中国,小额贷款公司、担保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典当行等都可归入此类范畴。

而从影子银行在美国产生的背景来看,它是通过银行贷款证券化进行信用扩张的一种方式。其核心是把传统的银行信贷关系演变为隐藏在证券化中的信贷关系。这种信贷关系看上去像传统银行但仅行使传统银行的功能而没有传统银行的名义和组织构架,即类似一个影子银行体系存在。这本质上是一种创新,虽然说创新与监管总是一对绕不开的矛盾统一体。中国有没有这样的影子银行?有,但它们的表现形式不是实体而是业务,主要是各种理财产品,包括银行理财、信托、券商理财、投资型保险、阳光私募等。与美国相比,我国的这一类影子银行发展阶段也较低,而且整体上处于有关部门的监管之下。

还有一个较为敏感的部分,就是以地下钱庄为代表的民间借贷。就地下钱庄而言,当前仍然处于非法地带,但它显然构成了中国式影子银行的客观存在。

根据以上分析,我们把中国的影子银行分成了如表所示的3个层面。下表列示了从层面上对中国的影子银行进行划分的情况。

在以上3个层面中,地下和第一层面目前已得到业内公认,而且被不少业内人士称为中国狭义上的影子银行。第二层面是否属于影子银行尚存较大争议,赞同者把它们归入广义上的影子银行。而在我们看来,影子银行既然作为正规传统银行体系的“影子”,应至少具有两大特征:一,它依托正规传统银行体系而生,与正规传统银行体系在业务模式上应该更多是合作而非竞争关系;二,具体而言,它的业务模式应该是建立在传统信贷关系之上,通过贷款证券化等“创新”手段把传统信贷关系隐蔽化从而体现出“影子”功能。高盛驻北京经济学家乔虹说,“创新性工具能够让信贷隐身”,指的即是如此。

从这个意义上来说,第二个层面能更好地体现国际上影子银行的本质所在,它们才是国际上狭义上的影子银行,理所当然应归入影子银行的范畴;而地下和第一层面则主要表现为中国的“第二银行”业务,把它们归入影子银行也能说得通。这些第二银行体现的是民间资本的力量,从事的是传统借贷业务,作为“替代品”,从本质上来说与银行的竞争多于合作。作为中国式影子银行,它们反映的是中国银行体系国家信用一统天下、民间资本尚不能有效立足的现状。

采用层面划分法,层面之间有明显区别,每个层面内部也具有共同的特征,无论从创新还是监管上都显得具有针对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