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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编制监督是机构编制管理工作的重要环节。随着机构改革与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机构编制的监督面临许多新的课题。
一、我县机构编制监督工作的现状
我县目前机构编制的监督,主要通过以下途径与措施来实现。
(一)政策宣传。一方面,将上级有关机构编制工作的指示、文件及外地的一些经验与作法,经常向领导汇报,争取领导对机构编制监督工作的重视。另一方面,通过各种形式与途径,广泛宣传机构编制管理政策与规定,强化广大干部职工的机构编制意识,促使单位自身对机构编制加强约束与监督。
(二)制度监督。制度监督是机构编制监督的主要措施。一是坚持统一领导,分级归口管理,实行“一支笔”审批制度。我们以湘发〔1995〕23号文件精神为依据,制定了本县机构编制审批与监督管理的具体实施意见,规定各单位凡办理机构编制事项,必须送机构编制部门承办,按权限经集体研究后,由主管领导“一支笔”审批。二是人员编制异动管理制度。对我县行政事业各类人员的异动用编,执行《桂阳县行政事业单位人员异动用编审批程序》(桂编〔1997〕2号文件)的规定,严格按程序审批。三是执行《行政事业单位进人用编通知单》制度。实行“以编制为龙头”,行政事业单位进人,事先到编办办理“用编通知单”,其他部门才能办理有关手续。
(三)经济制约。主要是通过机构编制、人员工资与财政预算相配套的约束机制,加强机构编制监督。我县制定的财政供养管理的有关政策和《财政统发工资管理暂行办法》,明确了财政供养要以编制部门核定的机构编制为依据,确定财政供养对象、范围和经费预算。
(四)协调把关。通过加强与组织、人事、财政、劳动和社会保障等部门的协调,积极取得这些部门的支持与配合,共同把好机构编制的监督关。
(五)日常审核。按期审核《机构编制管理证》,对行政事业单位的机构设置、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配备及人员异动情况进行日常监督。现行的机构编制监督手段与措施,对加强机构编制工作监督和控制机构编制增长,发挥了十分重要的作用。但随着我国各项改革的深入,社会资源配置不断调整,社会各种矛盾逐渐凸现出来,机构编制监督工作的难度越来越大。
二、机构编制监督职能发挥的制约因素
(一)思想认识的不足。长期以来,机构编制部门重审批、轻监督检查的思想比较严重,对审批了的机构编制事项较少有跟踪监督执行的意识。如,关于单位的职能配置与调整,“三定”规定下发后,对一些部门的职能履行情况和存在的职能缺位、越位、不到位等现象缺乏必要监督检查。
(二)“人治”因素的存在。目前,机构编制工作尚未立法,加上编制部门本身缺乏办理机构编制事项的硬性约束职能,致使日常工作中“人治”现象依然存在。个别单位和个人乘机通过各种关系撇开编制部门办理机构编制事项。甚至,一些单位和个人通过领导讲话、批示,要求增设机构、增加编制或调进人员,面对领导的“意见”,编制部门更是监督无力。
(三)监督权限的制约。“三定”规定确定了各机关单位的职能、内设机构、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这是机构编制部门检查监督机构编制管理执行情况的重要政策依据。“三定”规定中的职能配置、内设机构、人员编制的配备执行情况,编制部门能理直气壮地加以监督。而领导职数的配备监督,则受干部管理权限等多方面因素的制约。因此,各地领导职数超配问题越来越严重,领导职数的超配,势必导致单位超编进人,超编必然增拨财政经费,使编制与财政预算配套管理成为一个参考的政策,而难以严肃执行。
(四)管理政策的滞后。机构改革在不断进行,而现行的机构编制监督管理政策,有些是1995年机构改革制定的,可谓“十年不变”。显然,有些监督管理的规定,已不能适应改革的要求。如,当前事业单位机构改革与人事制度改革在着力推进,事业单位实行分类管理与人员聘任制,这就需要对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管理监督的形式、内容与措施作必要的修改与补充。管理政策的滞后,束缚了机构编制监督管理工作的发展与创新。
(五)法律依据的缺乏。我国目前尚无完整系统的机构编制管理监督方面的法律法规,地方一级的机构编制监督管理法规更是严重缺乏。机构编制管理法制化进程滞后,影响机构编制管理监督检查的长效机制建设。因此,在机构编制监督方面,我们尽管做了许多工作,但监督的力度与效果却并不理想。
三、强化机构编制监督的措施
机构编制监督是维护编制权威性、严肃性的重要手段。加强机构编制监督,使之为机构改革的顺利推进和机构编制管理各项政策的执行到位提供保障,我们认为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强化措施。
(一)加强机构编制部门监督检查职能。机构编制部门要适应新形势的需要,加强约束职能,健全监督检查机构与队伍,完善监督程序与手段。在机构编制部门内部形成强有力监督机制,实现机构编制监督检查的制度化、经常化,把监督检查工作作为一项日常业务深入持久地开展下去。前不久,**市编办将机构编制审核统计科更名为机构编制监督检查科,就是强化机构编制部门的监督检查职能和加强机构编制监督机构建设的重大举措。
(二)创新建立机构编制监督制度。当前,在编制立法严重滞后的情况下,编制部门必须完善监督手段,创新监督管理制度。可以从三个方面进行探索和尝试:一是实行机构编制审批执行情况报告制度。机关和事业单位每年必须按规定向机构编制部门报告机构编制执行的情况。机构编制部门应定期或不定期向党委、政府和上级机构编制部门报告本辖区机关事业单位编制审批执行情况,主动接受党委、政府和上级机构编制部门的监督检查。二是实行机构编制审计和考核制度。机构编制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对机关事业单位执行机构编制的情况进行年度审计和离任审计。将财政供养人员总量控制工作实施情况和机构编制审批执行情况,纳入领导班子和干部年终考核内容。三是实行机构编制管理公开监督。编制部门要建立公开办事制度,对不涉及国家秘密的工作原则、审批程序和机构编制审批事项,以适当的方式向社会公开,接受群众监督,使机构编制管理工作公开透明化,杜绝违规操作。机构编制部门可通过聘请社会监督员,设立咨询、投诉、举报、监督电话等形式和途径广泛听取群众意见,加大监督力度。
(三)进一步加强机构编制日常监督。一是充分利用现有的监督手段,进一步完善《机构编制管理证》审核制度,加强对部门、单位的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的日常监督管理。二是实现真正意义上的机构编制与预算相结合的管理,机构编制部门要直接参与机关事业单位的经费预算和工资统发管理,加强对机构编制的有效监督。三是对重大机构编制事项的落实,实行跟踪督查制。四是主动出击,定期和不定期开展机构编制监督的专项检查。五是结合年终统计和事业单位法人年检,对各单位的机构编制执行情况进行检查。
(四)适应改革需求进行机构编制监督。针对不同类别与不同性质机关事业单位的监督,对其监督的范围、内容、形式和措施应有所不同。按照“有所为,有所不为”的作法,对机关与全额拨款的事业单位要管住,对差额预算的事业单位要管活,对自收自支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要适当放开。
(五)积极推进机构编制监督法制化进程。机构编制监督最有力的“尚方宝剑”,就是加强机构编制监督的法制化建设,通过立法将机构编制管理监督检查的主体、对象、内容、方式和责任追究等一系列的问题,逐步用法律或法规的形式固定下来,使机构编制监督有法可依,从根本上构建机构编制管理监督的长效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