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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权的适用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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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建议作为检察机关公诉权的一部分,既要体现公诉职能,又不能逾越“量刑建议权而非决定权”的界限,越俎代庖妨碍法院的量刑工作。因此,检察机关在司法实践中,如何具体运用量刑建议权,也是需要重点研究的内容。本文认为,检察机关在提出量刑建议权时,应当恪守以下原则:

一、坚持检察官的客观义务

检察官客观义务是指,作为维护国家法律的尊严与公正的守护者,检察官在履行追究犯罪的控诉职能的同时,还应当超越控诉职能,既要惩罚犯罪,又要确保无辜者不被错误定罪。在我国,长期以来,在各级检察机关中,往往更重视其追诉犯罪的诉讼职能,而有意无意淡化检察官的客观义务。诚如有学者所言:“检察机关在提出量刑建议一般会具有程度不同的偏向性。这主要表现在,量刑建议所依据的量刑情节主要是不利于被告人的从重情节,如累犯、主犯、前科劣迹、拒不认罪等,这些量刑情节往往也以法定量刑情节为主,而很少关注那些极为丰富的酌定量刑情节;量刑建议所包含的量刑幅度往往偏重,检察官在行使自由裁量权时一般都倾向于做不利于被告人的解释;刑事追诉的立场决定了检察官更多地考虑国家、社会的利益,而忽略了被告人的正当利益;检察官对被害方的利益考虑较多,甚至有时会迎合被害方的非理性要求,从而提出幅度过高的量刑要求。”[1]同时也正是基于打击犯罪的职业倾向,我国检察机关在进行量刑建议时,很少去关注查找,甚至有意掩饰犯罪嫌疑人无罪或者罪轻的证据,或者吝惜笔墨而暧昧不清的一笔带过。故此,检察官在提出量刑建议权时,必须严格恪守客观义务,从内心深处遏制从严惩治犯罪的职业偏向。就此而言,我国检察机关在提出量刑建议时,必须向法院提供与案件事实有关的较为全面系统之量刑信息,其不仅应当列举累犯、首要分子、手段残忍等种种不利于被告人的从严处罚情节,而更应当重点提交诸如被害人过错、初犯、偶犯、自首、从犯、动机良善、认罪悔过、立功、刑事和解等有利于被告人的量刑情节,从而在恪守其客观义务的基础上,实现量刑公正。

二、坚持罪刑相适应原则

罪刑相适应原则的基本内涵是我国刑法第5条所规定的,“对犯罪分子量刑时,应根据其所犯罪行和承担的刑事责任大小相适应”。罪刑相适应原则性要求,不仅为刑事实体法提供了定罪量刑方面的基本准则,也为程序法中量刑建议权的存在和发展提供了依据。贝卡利亚曾言:“公众所关心的不仅是不要发生犯罪,而且还关心犯罪对社会造成的危害尽量少些。因而,犯罪对公共利益的危害越大,促使人们犯罪的力量越强,制止人们犯罪的手段就应该越强有力。这就需要刑罚与犯罪相对称……如果对两种不同程度地侵犯社会的犯罪处以同等的刑罚,那么人们就找不到更有力的法律手段去制止实施能带来较大好处的较大犯罪了。”[2]因此,罪刑失衡也会因此而导致极大地量刑方面的不公平,这也是我国量刑领域最突出的问题之一。因此,检察机关在提出量刑建议时,应当坚持罪刑相适应原则。本文认为,各地检察机关在充分论证,细致调研的基础上,建立相对明确具体之量刑规制,适度限制量刑中的自由裁量权,应当是一种较为可取之策略。需要特别指出的是,量刑建议改革开展过程中,各地检察机关已经开始倡导相对确定的量刑建议。而事实上,最高人民检察院在《人民检察院开展量刑建议工作的指导意见(试行)》中,也已经要求检察机关在量刑建议时,恪守罪刑相适应原则。《指导意见》第5条规定:“建议判处有期徒刑的,一般应当提出一个相对明确的量刑幅度,法定刑的幅度小于3年(含3年)的,建议幅度一般不超过1年;法定刑的幅度大干3年小于5年(含5年)的,建议幅度一般不超过2年;法定刑的幅度大于5年的,建议幅度一般不超过3年。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如确有必要,也可以提出确定刑期的建议。”不难看出《指导意见》之规定,而检察机关在提出量刑建议时,将刑法条文所规定的量刑幅度尽量予以明确化具体化,从而大幅度减少自由裁量空间,并量刑建议幅度相对明确化的基础上,向法院提出从宽处理、从严处理的具体量刑建议,则有利于将量刑失衡现象消灭在萌芽状态。

三、依法建议原则

所谓的“依法提出”原则,是指检察官在向人民法院提出具体量刑建议时,应当依据刑法总则关于犯罪中止、犯罪未遂、防卫过当、立功、自首、累犯、从犯、胁从犯等法定量刑情节,以及依据我国刑法分则中个罪的法定刑,以及具体的从宽或者从严处罚情节,提出量刑建议。质而言之,“依法提出”原则也是我国刑事诉讼法所确定的“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原则的具体体现。就此而言,“依法提出”原则是检察官在提出量刑建议时必须恪守的首要原则,也是检察官在司法实践中,依法办案的最好体现。

需要指出的是,检察官在依法提出量刑建议时,还应参考最高人民法院制定的《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以及各地人民法院根据该意见所制定的实施细则。在该意见,以及各地人民法院所制定的实施细则中,对量刑的指导原则、量刑的基本方法(量刑步骤、量刑情节调节基准刑的方法、确定宣告刑的方法)、常见量刑情节的适用、若干种常见罪名的量刑,进行了较为细致周密之规定,在司法实践中具有较强的可操作性。而各地检察机关的检察官,也应当切实遵循《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以及各种实施细则,结合实践案情,提出具体的量刑建议。

注释:

[1]陈瑞华:《论量刑建议》,载《政法论坛》2011年第2期。

[2][意]贝卡利亚:《论犯罪与刑罚》,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 2005 年版,第 79 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