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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口码头防洪评价问题浅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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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港口作为水路交通运输中的重要节点,不仅是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基础产业和重要基础设施,也是综合交通运输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随着市场需求的日益增长以及我国港口体制改革的进一步深化,港口、航道及流域管理范围内的建设项目越来越多,对航道及流域管理范围内新建、扩建、改建码头工程等进行防洪影响评价,进一步促进航道的有效管理,确保港口码头防洪安全,保障当地国民经济的发展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有着重要的意义。

关键词:港口;码头;防洪评价;技术指标

中图分类号:U653 文献标识码: A

引言:洪水是一种自然随机现象,洪水灾害,则是自然灾害中破坏力很强,对人类危害较大的一种灾害,在现今的物质技术条件下,不可能完全避免。所以除继续深入探寻洪水规律,研究防治洪水灾害以外,在防洪的政策和措施上,寻求减少洪灾损失的途径是非常必要的。港口码头防洪评价工作就是一个重要的组成部分。

1. 评价的目的与资格

评价的目的是从港口码头或河系整体利益出发,为确保防洪体系的完整、有效和流域内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以及经济建设的顺利进行。避免因建设工程的影响而破坏防洪体系,造成人为洪水灾害。至于建设项目自身的防洪问题,应由建设单位自行负责。评价资格,应根据建设项目影响范围确定。凡影响一条河的,可由地方河道主管机关评价;凡影响多条河、界河及蓄滞洪区的,应由所在的流域机构或水利部进行评审。

2. 防洪评价的内容

防洪评价主要是评价建设项目对河流的影响及项目自身的防洪问题,主要内容有:(1)是否妨碍行洪、通航或降低河道泄洪能力;(2)对河势稳定、水流流态、冲淤变化有无不利影响;(3)对堤防、护岸和其他水工程安全的影响;(4)对防汛抢险的影响;(5)是否符合流域综合规划的要求,对流域规划实施有何影响;(6)建设项目自身防御洪涝的标准与措施是否符合规范要求;(7)是否影响第三人的合法水事权益;(8)是否符合其他有关技术标准、规范的要求。

3. 防洪评价应注意的问题

3.1 防洪评价要考虑建设项目需求

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的实施和建设,也是地区经济发展的需要,因为客观上河道航运能促进经济的发展,但另一方面也割断了经济发展带的连续。所以防洪评价中如遇建设项目对航道工程影响不大,采取补救措施完全可以避免,应该对建设项目的要求作灵活处理。单纯考虑水利防洪方面的要求,而不结合工程项目的实际情况,不是最好的防洪评价。

3.2 输油(水、气)管线的穿越影响

河道堤防两侧有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2 级堤防的保护范围一般在100~200 m,受定向钻出(入)土角度施工要求,出(入)土点多在堤防的保护范围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在堤防安全保护区内,禁止进行打井、钻探、爆破、挖筑鱼塘、采石、取土等危害堤防安全的活动。防洪评价时,管道出(入)土点的远近对堤防的影响难以量化分析。因此,在定向钻施工可能的情况下,出(入)土点尽量不设在堤防安全保护区内,如果受穿越长度等施工技术的限制,需要布置在堤防保护范围内时,必须保证不危及堤防工程的安全。

4. 防洪评价几项主要技术指标

4.1 阻水面积百分比

涉及一二级堤防河道,建筑物的阻水面积百分比不应大于8%;涉及三级下堤防以及无堤防河道,建筑物的阻水面积百分比不应大于10%。

4.2 最大雍水高度

对于不允许越浪的堤防,建筑物的最大雍水高度应控制在堤项安全超高值15% 以内(一级河道,壅水绝对值不应超过15cm);对于允许越浪的堤防,建筑物的最大壅水高度应控制在堤顶安全超高值30% 以内(山区河流,壅水值不应超过30cm)。

4.3 减少流量百分比

对于一、二级河道, 建筑物阻水减少流量百分比不应超过3%;对于三级河道,建筑物阻水减少流量百分比不应超过5%。

4.4 交角及流态变化

涉河建筑物(桥墩)与水流动力轴线的交角一般应在5 度以内。设计标准洪水条件下,洪水流速较大(断面平均流速达到25 m/s)的平原性河流,流速增幅不应大于5%;山区性河流流速增大不应超过15%。

4.5 堤脚冲刷

设计标准洪水条件下,建筑物引起的堤脚冲刷深度,应控制在0.5m 以内。

若项目防洪评价计算的成果无法满足技术指标要求,说明该项目建设对河流的防洪影响显著,应要求建设业主和设计单位优化变更设计方案(如加大跨度、顺水流布置等),若还无法满足要求,则要求采取补救措施增加河道过水断面。

5. 防洪评价案例分析

5.1 珠江港口航道地区防洪评价工作的特点

(1)防洪压力大,工程影响涉及面广:第一,此流域的防洪方针是“上蓄、中防、下泄”,河口地区地势较低,洪潮交汇,通常高潮水位高于地面,防洪安全主要是依赖堤防,而各级频率的洪潮水位差值仅在10 ~ 20cm 之间。因此,涉水工程导致的防洪(潮)水位壅高对防洪安全较为敏感。第二,河口地区水系相互贯通,在某一河口或河道兴建工程,可能影响到其他河口或河道。第三,河口范围内水利工程众多,尤其是堤防工程,防洪评价需要考虑工程对堤防、水闸、泵站、涵窦的搭接关系。

(2)水动力环境复杂,防洪评价计算工作量大

珠江河口地区上承西、北、东三江下泄径流,下纳南海上溯潮流,洪潮交汇,在进行防洪评价计算中,既要考虑径流的影响,又要考虑潮汐的影响。

(3)涉水工程项目多、涉及面广

由于水系发达,经济发展速度快,珠江河口地区的水资源综合利用程度较高,涉水工程影响面较广。同一河道中,往往既有水利工程,又有航道、码头、桥梁、取水口等众多水资源综合利用设施,防洪评价需根据《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防洪评价报告编制导则》( 试行) 的要求,全面分析工程对水利及第三者水事合法权益的影响。

5.2 码头防洪评价要点

码头工程的防洪评价重点是码头的平面布置、结构形式、与堤防的搭接关系,以及港池的开挖等。码头的平面布置主要涉及到与规划治导线或防洪控制线的关系,通常要求码头前沿线布置在规划治导线( 或防洪控制线) 以内。码头的结构形式通常要求采用高桩疏水结构,梁底高程应高于所在河段设计防洪(潮)水位。码头与堤防的搭接时,应满足GB 50286―98《堤防工程设计规范》的规定: “桥梁、渡槽、管道等跨堤建筑物、构筑物、其支墩不应布设在堤身设计断面内。当需要布置在堤身背水坡时,必须满足堤身抗滑和渗流稳定的要求”。码头交通采用穿堤形式时,设置的交通闸应能满足所在堤防的防洪标准,过堤交通设施的净空高度要满足防汛车辆通行的要求。码头港池的开挖不得影响堤防的稳定。

6. 结语:

码头防洪评价工作的主要目的是为了保证航道防洪安全,降低工程对河道行洪、通航和水环境造成的影响,为工程项目的水行政许可提供技术依据。港口码头防洪评价补救措施一定有针对性的提出,并委托有水利资质的单位设计与施工;施工期与运行期都要全面考虑与分析评价,不可忽视施工期临时防护措施的评价;在航道组成复杂的情况下,应针对外江与排涝内涌不同功能,重点评价。进一步优化码头工程设计, 尽可能减小对航道行洪和通航影响。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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