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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财产约定协议公证是指公证机构依法对夫妻(包括未婚夫妻)双方就各自婚前财产、婚姻存续期间财产的权利归属和债务的范围所达成的协议的真实性、合法性给予证明的活动。它有助于明确夫妻财产的数量、范围、价值和产权归属,是解决婚姻、财产纠纷的可靠法律依据,对于稳定家庭关系和财产关系,预防婚姻纠纷,保护夫妻双方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的安定团结具有积极意义。夫妻财产约定协议公证有两种形式,一是未婚夫妻在结婚登记前达成协议,办理公证;一是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达成协议,办理公证。
下面我就在办理公证过程中遇到的一些问题谈一下自己的看法,与大家共同探讨。
一、申请公证主体问题
办理夫妻财产约定协议有两种情况,一种是未婚夫妻在结婚登记前就各自所有的财产及婚后取得的财产的归属等事宜达成的协议,另一种是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就各自婚前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取得的财产的归属等事宜 达成的协议。所以在办理公证过程中,我们常常会遇到两种当事人,一是准备结婚登记的未婚夫妻来申办公证,另一种是已婚夫妻来申请办理公证,这两种当事人在申请公证的主体上都是合格的当事人,公证处应接受他们的申请。
但是由于夫妻财产协议约定的内容与夫妻的人身关系密切相关,所以在申办公证时,夫妻双方应亲自到公证处办理,不得委托他人。实际工作中,往往会遇到一些当事人的父母怕约定后影响夫妻之间的感情带着自己一方的子女私下来办理公证,这是不对的,公证处理应拒绝受理。
二、约定的方式和内容问题
夫妻财产约定协议应采用书面的形式。所约定的内容是多样的,可以就协议所涉及的财产约定为各自所有、共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各自共有。约定共有的,可以约定为按份共有、共同共有,或者部分按份共有、部分共同共有。可以对全部夫妻财产进行约定,也可以对部分夫妻财产进行约定;可以对婚后所有的财产进行约定,也可以对婚前各自所有的财产进行约定;可以进行概括性约定,也可以进行具体性约定;可以对财产所有权的归属进行约定,也可以对财产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进行约定;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家庭生活费用的负担和债务清偿责任,也可以约定婚姻关系终止时财产的分割。因此,当事人就其财产符合上述约定内容之一进行约定的,公证处就应该受理,不得以当事人尚未实际取得财产为由拒绝受理。但是,如果夫妻双方将涉及遗嘱、子女监护以及要求子女或者配偶放弃继承权的内容载入夫妻财产约定协议中的,公证员应建议当事人另行订立遗嘱或者监护协议,因为夫妻财产约定协议要受《婚姻法》的调整,而上述内容不属于《婚姻法》所规定的夫妻财产约定协议的内容。
三、审查问题
公证员在办理夫妻财产约定协议公证,除按《公证程序规则》规定的事项进行审查外,还应重点审查下列内容:(一)夫妻双方的身份是否属实。因为夫妻财产约定是婚姻当事人对于婚前财产、婚后财产的归属及债务承担等事宜达成的协议,是在特殊主体之间产生的民事法律行为,所以约定双方必须是将要建立或已经建立了合法婚姻关系的婚姻当事人,当事人的地位具有特殊性;(二)协议内容是否与夫妻双方的意思表示一致。夫妻双方必须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通过协商,对婚前财产或婚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进行约定。协议的内容必须是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得附加任何不合理条件,不得以不约定就不结婚或离婚等条件相要挟,更不得以欺诈、胁迫手段或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进行约定;(三)协议中有无违反法律规定或者违背社会公德的内容。夫妻不得以假约定的形式来规避法律或者逃避债务,不得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的利益。约定的财产必须以夫妻双方现有的财产或者将来依法取得的财产为限,不得对他人的财产进行约定。(四)财产权属凭证原件有无可疑之处;在此,公证员在对财产权属凭证进行审查时,只需对财产的权属进行形式审查,没有必要也难于进行实质审查。
四、告知问题
公证机构在办理夫妻财产约定协议公证过程中,除要告知当事人协议所涉及的财产的权属变更的法律后果及依法在法定期限内办理变更手续外,还要重点告知协议的生效时间及法律效力问题。
(一)生效时间告知
对于已婚夫妻所签订的夫妻财产约定协议,在协议签署时即具法律效力,但对于未婚夫妻所签订的财产约定协议则有所不同,它要依附于婚姻关系的产生而生效。因此我们在办理未婚夫妻所申办的财产约定协议公证时,一定要建议并告知当事人在协议中加载“本协议以双方结婚登记为生效条件”的内容。
(二)法律效力告知
夫妻财产约定协议的法律效力包括对内效力和对外效力。一要告知财产约定协议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协议生效后,夫妻双方都必须依约定行使权利、履行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还要告知财产约定协议具有对抗第三人的效力,但只限于第三人知道该夫妻双方就他们所取得的财产或债务进行了约定,如果第三人不知道该约定的,则协议不具有对抗该第三人的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