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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医疗责任保险可以补偿医疗损害,分散医疗风险,有效缓和医患矛盾,积极保护患者利益。但我国医疗责任保险尚处于起步阶段,面临较多的发展问题,包括投保不积极,保险产品不完善以及推广方式有待改进等。未来的医疗责任保险推广应当积极发挥政府引导功能,推进保险制度和产品的创新,形成有效的保险激励。
关键词:医疗责任保险;强制;政府引导
中图分类号:F840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291X(2015)20-0252-02
2014年7月11日,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和司法部以及财政部等联合了《关于加强医疗责任保险工作的意见》,指出要充分发挥以医疗责任保险为主要形式的医疗风险分担机制在医疗纠纷化解、医疗风险管理等方面的重要作用,进一步健全我国医疗责任保险制度,提高医疗责任保险参保率和医疗责任保险服务水平。这一政策将成为未来医疗责任保险推行的纲领性文件。但从现实来看,我国医疗责任保险的广泛推广仍存在各种障碍,因此,需要我们进一步明确其意义,分析其推广障碍及原因,及时调整其推广策略。
一、医疗责任保险的意义
(一)转移医疗职业风险
医疗职业风险是指医务人员在执业过程中因不确定因素而导致损害发生的可能性。现代医疗属于高技术、高风险领域,疾病的复杂性、患者个体的差异性、人们认识能力的有限性以及医学技术的局限性必然造成医疗职业的高风险性,如果不对其加以防范,一味要求医疗机构对风险进行补偿,会阻碍医学进步,进而影响社会福祉。因此,建立健全医疗职业风险的转移和化解机制具有很强的紧迫性和现实性。医疗责任保险就是有效转移医疗职业风险的工具,这也是目前世界各国普遍采用的医疗风险分散机制。
(二)化解医疗机构因赔偿造成的经营困境
当前医疗水平的发展程度与人民日益增长的健康需求存在矛盾,当诊治结果与预期出现落差时,不断增强风险意识和维权意识的患者与医疗机构就会频发争议。过多的医疗纠纷不仅破坏了医院的正常执业秩序,也浪费了医疗资源,使医院要从紧缺的人力和物力中分出相当一部分来处理医疗纠纷及相关索赔。此外,现阶段我国很多医院的规模偏小,经济效益不高,自我积累不足,有的甚至长期处于亏损状态,基层卫生院更是如此。发生医疗损害赔偿后,这部分医院不仅可能会因为经济能力有限,无力承担赔偿责任,使受害人得不到充分的救济,从而不利于充分保护患者的合法权益,同时也对医院造成了很重的财务负担,影响医院的发展。
(三)缓解防御性医疗行为
随着医患关系紧张、矛盾尖锐,不少医务人员出于对自身安全和利益的考虑,采取自我保护措施,施行防御性医疗行为,比如在诊疗过程中做大检查、不敢实施有风险的治疗措施、回避收治高危病人等。防御性医疗行为的增加已经成为令人头痛的社会问题。它一方面提高了患者就医的成本,另一方面加剧了医患之间的矛盾冲突,甚至阻碍了医学进步。医疗责任保险将解除医务人员因经验性或探索性医疗行为引发的顾虑,从而缓解大量出现的防御性医疗行为。
二、医疗责任保险在推广中存在的问题及其分析
(一)医院不积极投保,从根本上制约了医疗责任保险的发展
作为责任保险的一种,医疗责任保险在国外发展已十分成熟,且医生和医疗机构投保十分普遍。在美国,执业医生必须事先购买责任保险,否则无法执业。在我国,医疗责任保险并没有受到医院和医生的重视,甚至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颁布后也没有出现预想中的投保热潮。其原因具体分析如下。
1.医院在诉讼风险中投保激励不足
医学的复杂性和专业性使医患之间的信息处于严重不对称状态,医院和医生具备专业知识,在诊疗过程中处于主导地位,并控制与治疗相关的病历资料等书证、物证。在医疗责任的认定过程中,由于医疗行为的高度专业性和技术性,法院对诉讼过程中出现的专门性问题大多会高度参考鉴定专家的意见。虽然随着《侵权责任法》的颁布,医疗事故鉴定和司法鉴定“双轨并存”的鉴定局面有所缓解,但医学的专门性局限医疗事故的鉴定,同行之间“沉默共谋”的弊端并未完全消解。综上,医方在诉讼中败诉风险不高。
2.医院和医生的风险防范意识不高,对医疗责任保险的重要性缺乏认识
不少医院对自己的技术水平比较自信,认为自身的医疗技术过硬,不太可能发生医疗纠纷,即使出现医疗纠纷,被判定为过错责任的可能性也比较小,因而没有必要花这笔冤枉钱。尽管多数医院开始认识到医疗责任保险是分散医疗损害赔偿风险的趋势,但仍处于观望态度。尽管不少地区的保险公司已开发出医疗责任保险,但大部分医生对其并不十分了解,而且级别越低的医院和医生越对医疗责任保险不甚了解。这种现象对于医疗责任保险的发展十分不利。
3.医疗责任保险的作用不能满足医方解决纠纷的需求
目前医疗机构对医疗责任保险的市场需求,不是简单的转移风险,而是转移麻烦,希望将大量医疗纠纷处理事务转移给保险公司,从而使医院从无止尽的医疗纠纷中摆脱出来。医院希望保险公司从患者或其家属提出索赔起就能完全介入,代替医院去和患者或其家属协商,尽快解决纠纷。然而,目前医疗责任保险所能起到的作用与医院的期望还存在较大差距,很多保险公司还不具备处理医疗纠纷的能力,更重要的是,作为商业机构,保险公司也没有介入的激励。尽管有医疗责任保险与医疗纠纷调解结合的范例,但因保险公司能力欠缺、调解机构与保险公司协作关系尚未理顺等原因并未广泛开展。
(二)医疗责任保险自身还不够完善,满足不了医院的实际需求
1.保险产品单一
多数保险公司的医疗责任保险只承保医务人员在诊疗护理活动中,因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民事赔偿责任。对于医疗意外所产生的损害赔偿以及对于医疗场所发生的其他损害如被保险人(医院)营业场所之建筑物、电梯、仪器或其他设施,因设置、保管、管理有缺陷或使用不当而造成的损失,一般都不在承保范围内,不能满足医院对责任保险多元化的需要。
2.保险费率偏高,且厘定标准不够科学
医疗责任保险发展历史较短,无论从医疗机构角度还是保险公司方面都缺乏详实的历史数据资料积累,加上目前保险公司缺乏非寿险精算人才,致使市场上产品的费率厘定还停留在经验费率,仅根据医院床位、医务人员数量收取保费,不能完全根据医院的管理水平、技术水平、医务人员素质、不同科室不同手术类型制定差别费率。
3.赔偿额低
有学者研究发现,某医疗责任保险的费用是,一般医疗责任赔偿限额每人30万元左右,累计赔偿最高限额为300万元[1]。这个赔偿额不能满足医疗机构的需求。由于承保医疗机构数量少,加之医院的逆向选择行为,保险公司为保证经营的稳健性,也不愿意降低保险费率和提高责任限额。
(三)医疗责任强制保险的推广方式有待完善
针对当前自愿投保不积极、医疗责任保险需求不足的现状,有学者提出来应借鉴美国等西方国家的做法,将医疗责任保险作为强制性保险,规定所有医生都必须投保,以保障医院和医生利益的同时,使患者的损害得到充分的赔偿[2]。强制责任保险有其优点,尤其是可以充分保护受害人的利益。但是对于该项制度在我国的可行性应具体分析。首先,美国医疗责任保险的保险对象为医生,之所以规定医生必须强制性地购买责任保险的目的,是防止医生因医疗过失导致患者损害时因缺乏赔偿能力而导致患者的损害得不到赔偿。而在我国医疗责任保险的对象是医疗机构,相比于个人而言,作为法人的医疗机构其债务的履行能力肯定高于医生个人,一般情况下不会出现无力履行债务的情况。其次,责任保险仅仅一种是风险防范措施或制度,医院作为独立的市场主体,可根据自身情况决定采取哪种风险防范制度,而强制责任保险是采取一刀切的方法要求所有医疗机构都必须购买保险,其效果相当于税收的作用,而忽视了医疗机构的自主性。对于一些遭遇纠纷不多、需求不强烈的医疗机构,强制险无异于一种负担。
三、发展医疗责任保险的若干对策和建议
应该说,从解决医患纠纷、促进医学发展的角度,我国目前已具备推广医疗责任保险的基本条件,应采取积极措施推进医疗责任保险的健康快速发展。针对医疗责任保险发展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可以采取的对策包括以下方面。
(一)政府部门应积极引导投保
政府部门应制定推动医疗责任保险发展的政策,采取措施引导医疗责任保险的发展,以培育和发展医疗责任保险市场。
1.以强制方式推动投保
在医院和医生对医疗责任认识不足、投保积极性不高的情况下,仅仅依靠市场自发力量确实不足以推动医疗责任险的快速发展。在医疗责任保险发展的初级阶段,利用行政力量推动其发展是必不可少的措施,强制作为过渡手段应被重视。但未来要更注重医方对保险产品的需求,险种应更丰富,医疗机构投保要结合其纠纷状况。
2.尝试建立由政府、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按比例共同投保医师责任风险储备金
风险储备金的特点主要体现在以下几方面:(1)政府投入可以补偿医疗机构收入和赔偿之间的差距;医疗机构和医生的投保比例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符合我国医疗行业人事制度。(2)医师责任风险储备金引入行为主体激励机制,如果医师出现医疗事故赔偿责任则从储蓄金中扣除,在退休后可以按投入比例领回余额,这实际上并没有增加医生的经济负担,大大减弱了强制推行阻力。(3)医疗责任赔偿风险源自医师的过失行为,根据医生岗位、收入等情况厘定保费和费率,更符合近因原则,保险产品开发设计更容易合理,也更加多样化,满足多样化的医疗市场。
(二)促进医疗纠纷解决与医疗责任险的结合
医疗责任保险除了赔偿功能之外,更应当满足医疗机构摆脱纠纷困扰,专心投入医疗技术提高和医疗(下转293页)(上接253页)质量管理的需求。因此,医疗责任保险应当与医疗纠纷的解决紧密结合。目前的结合模式包括:由保险公司直接作为纠纷解决机构与患者接洽、协商;由第三方纠纷解决机构与保险公司合作进行纠纷解决。这两种模式中,第二种更为可行,保险公司作为营利机构,直接介入纠纷解决的动力不足;而第三方纠纷解决机构有保险赔偿的支撑,纠纷解决能力将得到提升,形成双赢的局面。
(三)推进医疗责任保险产品的创新
推出符合市场需要的产品是医疗责任保险得以发展的前提条件。当前,医疗责任保险仍存在诸多不足之处。对此,保险公司应根据实际情况予以更新和完善。一是适当提高赔偿限额,使责任保险更能发挥风险分散的功能,使被保险人得到更充分的保障。二是促使保费厘定的合理化。应根据医院的管理水平、技术水平、医务人员素质、科室不同、手术类型不同制定差别费率,改变目前较为粗放的费率厘定方法。针对费率偏高的状况,保险公司应适当降低保险费率。三是尝试扩大被保险人的范围,将医师作为被保险人。目前,医疗责任保险的保险对象仅限于医疗机构,医疗机构基于利益需求、声誉需求,参加保险动力可能不足,但遭遇纠纷或担忧遭遇纠纷的个体医生普遍有参保意愿,应当加以支持。四是积极推动赔偿程序的简化。保险公司的赔偿程序往往失之琐碎、复杂,这对参保人构成参保上的情感障碍,也因不便而打击参保人的积极性。医疗责任保险本质具有维护公共健康的属性,应在赔偿程序上较其他保险更为轻省。
参考文献:
[1] 陈绍辉.我国医疗责任保险运行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J].中国卫生法制,2005,(3):32.
[2] 陈玉玲.我国医疗责任保险的发展现状及其前提条件[J].中国卫生事业管理,2003,(6):34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