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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增值税扩围是国家“十二五”税收改革的重头戏,但营业税中真正的“纳税大户”--金融业的“营改增”才是增值税扩围改革的攻坚战和“硬骨头”。金融业改革的特有困境及其与增值税难以兼容的特性,导致国际上对金融业增值税税制要素设置的的繁杂和运行的低效。我国的增值税改革必须结合本国金融业的特殊国情,认真审视金融业“营改增”特有困境,慎重抉择金融业增值税改革出路。
【关键词】金融业增值税改革,困境,出路
一、金融业“营改增”理论支持
税收中性是指国家征税应以最小的社会代价为限,尽可能不给纳税人或社会带来额外的损失或负担。税收中性思想最早由古典经济学家亚当・斯密提出,税收中性原则在 19 世纪末首次由英国新古典学派代表人物阿弗里德・马歇尔提出。他认为,政府征税应当尽量减少纳税人和社会的额外负担。额外负担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国家征税减少了纳税人的支出,如果纳税人经济利益的损失大于社会经济利益的增加,即产生了超额负担。二是征税提高了商品价格,对消费者来说是一种超额负担。在现实生活中,税收中性只是一种理想状态。只要政府征税,税收额外负担是不可避免的,但国家征税必须有一定的“量”和“度”。因此,本文所倡导的税收中性是指使征税效率趋于最优化,尽量减少税收对经济的干扰作用,降低因征税而使纳税人承担的额外负担,保持税收“中性”。
二、我国金融业营业税现状
1、我国金融业营业税税负重。银行作为我国金融业的主体,以其主要收入全额计征营业税,还要缴纳教育费附加3%及城市维护建设税(按市区档7%税率计算),综合税率在5.5%以上,同国际上大多数国家不征或免征间接税相比,我国营业税税率偏高。国内交通运输、建筑安装等行业的综合税率为3.3%。金融行业的综合税率比交通运输、建筑安装等行业的综合税率高出2.2%。重复征税问题也使得金融业税负偏重。
2.继续课征营业税制约现代金融服务业发展。经过几十年的经济建设,我国经济环境已发生翻天覆地变化,在全球化经济和欧美经济危机影响下,我国对服务性行业征收营业税、对有形产品征收增值税的税制框架已经对如今的经济社会发展产生阻碍性作用,这样的税制结构非常不完整,人为把有形产品与无形产品(服务业)割开,那么整个经济体的产业链就受了影响,必然使得某种产业税负高,其竞争力、发展能力等都受到严重影响。
三、金融业“营改增”特有困境分析
1、增值课税与金融套期的矛盾。严格的抵扣型增值税下,每个生产经营环节的增值额必须是确定的,纳税人方能据此出具发票或直接抵扣,否则抵扣链条会断裂,出现重复征税现象。但金融业本质特征是信用交易,具体体现为一切与信用货币相关的借贷行为,因此金融机构所提供的中介服务就是属于信用交易中带套期因素的经济活动。套期也可以称为是时间套利,而这几乎是所有金融中介服务机构获取利润的主要方式。价差收入成为了金融中介服务的最终价值,并且集合了资金提供者和货币需求者因享受金融中介服务而分别产生的价值。金融机构套期交易获利后的一个价差收入,不可能被拆分为两个具体的部分,因为无法确定货币供需双方对金融服务增值的贡献大小,导致增值税体系适用于金融服务的“无可奈何”。
2、税法滞后与金融创新的矛盾。“金融创新的税法诱因”理论认为,金融领域中的“经济人”深刻理解该税收负担将直接减少其金融交易的收益,这种“税痛感”无疑会促使他们积极寻找、自我研发新型金融产品和金融服务用以降低税负,以避税为目的发展起来的金融衍生工具日新月异,并以其经济上的合理性获得法律和政策的认可。然而,税收法定主义决定了国家必须经过立法程序才能确定一项交易行为的税收责任,这势必导致增值税税收立法的滞后。金融创新和税法滞后这对矛盾决定了增值税法也一时难以弥补新型金融产品及服务的税收漏洞。增值税法的成文性质决定了其稳定性,特别是在课税操作中,不同金融产品的行权日期或收益日期不同,其相应的收益确定时间或纳税期限在增值税法中也难以准确认定。因此增值税体系覆盖金融领域的尝试也变得异常艰难。
3、增值税税负的转嫁性与金融增值的隐蔽性。在税收实务中,增值税环环相扣式的征管方法虽然有效避免了重复征税,但作为价外税的增值税很容易在货物和劳务的流转环节层层转嫁,最终消费者成为真正的负税人。然而,增值税税负的转嫁特点在金融行业则表现得过于显著,以至于普遍招致金融消费者的消极抵制。这是因为金融行业可以以其天然优势,利用信息不对称故意隐瞒欺诈收益,巧妙转嫁成本和税负。再者,金融领域虚拟资本的过多存在使得金融产品和服务在各环节的增值额无法计算,或者过高成本的计算最终丧失税收收益。那么在虚拟资本的运动过程中,有价证券在资本市场不断地流通转让,频繁交易,被用于获取价差利润虚拟资本中因前后两个环节合力产生的剩余价值,显然无法在各环节中具体划分。
四、金融业增值税改革路径探索
我国金融业“营改增”既应与服务经济营业税制改革的整体推进结合起来,又应体现金融产业的特殊性,适应国内外金融业发展形势的新变化,既要与国际规则接轨,又要考虑我国的实际情况,可以采取逐步推进、稳步过渡的三种方案。
1、将金融业纳入征税范围,但暂时实行简易征收办法。在金融业的处理上,虽然一次性把金融业纳入增值税征收范围,但是对金融业采取简易征收办法,类似目前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做法;同时为了促进金融业的发展,增强金融业的国际竞争力,将税率从5%逐步下调到3%,当然也不允许其进项税额进行抵扣。对于金融服务出口实行免税政策,对金融创新也给予税收优惠。这种方案解决了我国增值税和营业税并存带来的税收问题,在征管上也具有较强的可操作性,但是其缺点是改革不够彻底,增值税本身的优越性没有得到完全体现。
2、对金融核心业务实行免税,对附属业务按标准税率征税。考虑到金融业的特殊性,可以将金融机构的金融业务分为核心业务、附属业务和出口业务三类,分别实行不同的税收政策。对信贷、存款、汇兑、保险等金融业核心业务不征收增值税,同时其进项税额也不能抵扣;对融资租赁、财务顾问、保管等附属业务选择按照17% 的基本税率征收增值税,同时允许其进项税额可以抵扣;对出口型金融出口业务实行零税率。同时,对于离岸金融业务、(下转31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