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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机关效能监察若干意见工作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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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县直机关和乡镇机关效能监察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教育与惩处、监督检查与改进工作、严格执纪执法与实现勤政廉政相结合的原则。实行党委统一领导、党政齐抓共管、部门各负其责、群众积极参与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严格落实“四条禁令”:严禁有令不行、严禁办事拖拉、严禁吃拿卡要、严禁态度刁蛮。

第二条在县直机关和乡镇机关严格实行以下制度:

(一)办事公开制度。县直机关和乡镇机关及下属各单位可公开的事项必须公开,接受群众监督。要按照各自的职责范围,制定并公示办事程序流程图,公开办事依据、办事程序、办事要求、办事时限、办事纪律及承办部门、承办人员、负责人姓名等内容。

(二)乡镇全程办事服务制度。各乡镇均要设立全程办事服务窗口。属于乡镇政府职能范围办理的所有事项纳入乡镇窗口全程。有条件的乡镇设立村级全程受理点,由驻村干部担任全程办事员,将办理事项交回乡镇窗口办理。需部门办理的事项由乡镇窗口负责交由县行政审批服务中心或部门办事窗口办理。

(三)县直机关“窗口式”集中办理制度。县直机关审批事项应进入县行政审批服务中心,实行“窗口式”集中办理,接受县审批改革办公室监督。凡进“中心”办理的审批事项,各单位不得另行受理;目前进入“中心”办理暂不具备条件的审批事项,应在本单位实行“窗口式”集中办理。各乡镇全程办事服务窗口的送交事项,由“中心”全程,办结后返还乡镇窗口。

(四)首问负责制和一次性告知制度。首位接受询问的工作人员,必须向管理相对人或服务对象告知经办科室、人员或相关联系电话。承办人应一次性向管理相对人或服务对象告知办事程序和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对管理相对人或服务对象所申办的事项,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不明确,或情况比较特殊的,承办人应在第一时间请示部门领导,并把是否受理的结果告知管理相对人或服务对象。

五AB岗工作制度及乡镇办公无双休日制度。窗口单位办理审批、审核、发证、报名等手续的岗位,应落实A岗、B岗承办人,A岗承办人因故不在岗时,B岗承办人自动顶岗。乡镇在双休日安排人员轮流值班在政务公开栏中公示值班领导及其工作人员名单和相关联系电话。

(六)办事时限制度。凡法律、法规、规章已明确办事时限并可以提前的提前执行;法律、法规、规章没有规定办事时限的,其办事时限由职能部门及乡镇提出,监督部门、上级部门和服务对象代表共同参与确定并予以公布严格执行。对管理相对人或服务对象申办的事项能当场办理的应立即办理;不能当场办理的,应书面告知办事时限;不予办理的,应说明理由。

(七)否决事项报告备案制度。管理相对人或服务对象到机关部门或乡镇机关办理有关事项,承办人员不予受理、核准的事项,应明确告知管理相对人或服务对象,并登记备案。承办人对不予办理的重大事项或疑难问题,应呈报分管领导审批,不得擅自决定不办。

第三条县直机关和乡镇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对法律、法规、政策和县委县政府的决策部署执行不力、消极抵触或拒不执行;行政越权,擅自增加或变相增加审批、管理事项,擅自提高或降低收费标准,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行政审批申请予以批准;行政不作为,对该管理的事项不管理,对该处理的事项不处理,经查实,由主管机关或者纪检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该单位给予通报批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纪依法给予党政纪处分。

第四条县直机关和乡镇机关的工作人员办事效率低下,违反办事时限制度,经查实,一个年度违反一次的,实行通报批评;违反二次的,实行诫勉或离岗培训;违反三次的,当年考核定为不称职。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给予相应处理直至辞退。机关部门和乡镇的工作人员因未能一次性告知管理相对人或服务对象前来办事所需要提交的材料,使其无效往返,被投诉查实的,一律参加离岗培训,视其情节给予相应处理直至辞退。

第五条县直机关和乡镇机关的工作人员在执行公务中接受管理相对人或服务对象的宴请,实行通报批评,给予相应处理;收受管理相对人或服务对象的现金、礼品、礼券、支付凭证,不论金额多少,一律给予党政纪处分;向管理相对人或服务对象索要的,加重处分。

第六条县直机关和乡镇机关的工作人员服务态度冷漠、生硬、蛮横,对管理相对人或服务对象使用禁忌用语,或未能履行首问责任,被投诉查实,一次的予以通报批评,二次的实行离岗培训,并视情节给予相应处理直至辞退。

第七条县直机关和乡镇机关的工作人员工作日午餐饮酒,上班时间玩电脑游戏、上网聊天,一律予以通报批评;违犯二次以上的,实行离岗培训,并视情节给予降级、降职直至辞退。

第八条县直机关和乡镇机关的工作人员违反上述第四条至第七条规定的,科室负责人、单位分管领导和主要领导负连带责任,对本科室、本单位效能低下问题失察、管理不力、整改不到位的,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科室负责人、单位分管领导、主要领导通报批评、告诫、诫勉、调离、降职、责令辞职、免职等处理。造成恶劣影响和严重后果的,部门主要领导应引咎辞职。触犯党政纪的,追究党政纪责任。县委、县政府分管领导对分管的机关部门的效能建设负有领导责任,若分管的单位出现严重效能问题,县委、县政府分管领导要向县委、县政府作出深刻检查。

第九条县委、县政府建立县行政效能监察中心,负责受理县直机关和乡镇机关效能问题的投诉,开展监督检查。县行政效能监察中心与县经济发展环境投诉中心合署办公。县行政效能监察中心应按照“分级负责、归口管理”和“有诉必理、有理必果”的原则,对效能投诉及时组织调查核实,对查实的问题,要及时依照有关规定提出处理意见,并按干部管理权限予以处理。

第十条对县直机关和乡镇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效能问题的处理、处分,应坚持实事求是、民主公开、公平公正。县直机关和乡镇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对涉及本单位、本人的处理、处分不服的,可按规定申请复议或提出申诉。

本意见自2003年9月1日起实施,适用于县直机关、乡镇机关、人民团体、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上级直属在永单位应参照执行有关单位及其上级部门已实施的更为严格的处理、处分规定按原规定执行。本意见由县纪委监察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