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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外商投资企业中方管理技术人员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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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中外合资、中外合作和外商独资企业(以下简称外商投资企业)中方管理、技术人员的管理,保障外商投资企业用人自和中方人员的合法权益,依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中方管理、技术人员,系指经中方投资单位委派到中外合资、合作企业的董事会成员;经推荐或招聘进入外商投资企业从事经营管理和专业技术工作的中方高级管理人员和一般管理、技术人员。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市辖区内的外商投资企业(含中央、省及外省市在沈的外商投资企业及其分支机构)。

第二章 管理机构

第四条 外商投资企业中方管理、技术人员的管理,按中方投资单位行政隶属关系或企业属地分别实施管理。

(一)行政关系隶属市直各委、办、局(公司)的,由市直各委、办、局(公司)人事(干部)部门管理;

(二)行政关系隶属各县、区和沈阳出口加工区的,由各县、区人事(干部)部门和沈阳出口加工劳动人事(干部)部门管理;

(三)中央、省在沈的外商投资企业,由中方投资单位主管部门管理,市人事(干部)部门协助管理;

(四)外省、市在沈的外商投资企业及其分支机构,由中方投资单位主管部门管理,企业法定地所在的县、区人事(干部)部门或沈阳出口加工区劳动人事(干部)部门协助管理;

(五)无主管部门的外商投资企业,按企业属地,由所在地的各县、区人事(干部)部门或沈阳出口加工区劳动人事(干部)部门管理。

第五条 外商投资企业中方管理、技术人员人事主管部门的职责是:

(一)对中方投资单位拟委派到外商投资企业担任董事会成员的人员,进行任职资格审查;

(二)对拟推荐到外商投资企业担任正、副总经理及总工程师、总会计师、总经济师等高级管理职务的中方人员,进行任职资格审查;

(三)负责将董事会中方成员及中方高级管理人员的任免材料呈报市人事局及有关部门备案;

(四)协助外商投资企业办理向社会招聘中方管理、技术人员的有关事宜;

(五)按管理权限对外商投资企业中方管理、技术人员进行日常管理及考核。

第六条 市人事局负责对外商投资企业中方管理、技术人员的管理工作进行指导、检查、监督,实施综合管理。

第三章 委派与聘用

第七条 中外合资、合作企业董事会中方成员,由中方投资单位报经隶属的人事(干部) 主管部门审核后委派;中方高级管理人员,经隶属的人事(干部)主管部门审核后,由董事会决定聘任。

第八条 中外合资、合作企业董事会中方成员及中方高级管理人员,必须具备下列资格条件:

(一)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熟悉国家涉外经济工作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

(二)熟悉本行业及与之相关的生产、技术、经贸业务,有一定的组织管理能力;

(三)廉洁奉公,作风正派,既能坚持原则,又善于与外商合作共事;

(四)一般应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或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年富力强,身体健康。正、副总经理应掌握一种外语。

第九条 外商独资企业的中方高级管理人员、在遵守宪法和国家各项法律、法规的前提下,由外方根据企业情况决定选聘。

第十条 在外商投资企业担任实职的董事会中方成员和中方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本企业以外其它经济组织的任何职务,不得参与其它经济组织对本企业的商业竞争。

第十一条 外商投资企业中方一般管理、技术人员实行聘用合同制,聘用条件由企业董事会确定。

第十二条 外商投资企业从中方投资单位选聘中方一般管理、技术人员,按双方协商议定的条件办理。

第十三条 外商投资企业面向社会招聘中方管理、技术人员,一般应在本市内招聘,招聘人员的范围如下:

(一)企事业单位的在职人员;

(二)行政 机关的在职人员;

(三)应届大中专毕业生和当年军队转业干部;

(四)进入人才市场的各类待业人员。

农村各类人员可参加所在县、区范围内外商投资企业的招聘。

第十四条 外商投资企业原则上不得招聘中小学教师、从事机密工作和承担国家重点工程、重点攻关项目及从事地质、勘探工作的中方人员。如属特殊需要,应按管理权限分别申报有关主管部门审批。

第十五条 除第十四条限定的几种情况外,外商投资企业面向社会招聘在职中方管理、技术人员,中方单位应给予支持,允许流动。

第十六条 外商投资企业面向社会招聘中方管理、技术人员,须制定招聘简章、报市、县(区)人才交流中心审定后实施。

第十七条 外商投资企业招聘应届大中专毕业生和军队转业干部,应在年初提出用人计划,经人事主管部门报市计经委、人事局审定后,由市人事局协助统一组织招聘。

第十八条 外商投资企业聘用外市中方在职人员,一般不迁移户口、粮食关系。如符合本市有关规定,确需迁移户口、粮食关系的,可由主管部门报市人事等有关部门办理手续。

第十九条 外商投资企业借聘中方管理、技术人员,应签定借聘协议,并按互利互惠的原则,付给借聘人所在单位合理的费用。

第二十条 外商投资企业聘用中方管理、技术人员须签订聘用合同,其内容应包括:

(一)聘用期限(含试用期);

(二)聘用职位;

(三)聘用期待遇;

(四)招聘方与应聘方应有的权利和应履行的义务;

(五)辞聘、解聘条件;

(六)双方认为应明确的有关事宜。

第二十一条 聘用合同一经签订,双方必须严格履行,合同内容需要变更时,应双方协商同意。

用外文签定的合同应有中文文本,两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第四章 辞聘与解聘

第二十二条 外商投资企业董事会中方成员应保持相对稳定,确需变更时,原委派单位应按法定程序审定后,再行变更。

第二十三条 外商投资企业中方高级管理、技术人员的变更,由董事会决定。中方投资单位可根据其工作表现及主管部门考核结果,向董事会提出解聘、续聘的建议。

第二十四条 外商投资企业中方管理、技术人员合同期满不被续聘或企业停业的,其中方人员可按下列途径安排。

(一)由中方投资单位委派、推荐聘用的,由中方投资单位安排;

(二)大中专毕业生和军队转业干部直接应聘到外商投资企业工作的,按前项规定的途径安排或由中方投资单位主管部门安排;

(三)通过市、县、区人才市场面向社会招聘的,可到人才市场重新登记,由人才市场推荐就业;

(四)借聘者按借聘协议办理;

(五)自谋职业。

第二十五条 辞聘与解聘的条件,按双方签订的聘用合同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考核与管理

第二十六条 外商投资企业董事会中方成员和中方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按干部管理权限由其隶属的人事主管部门定期进行。对经考核不称职的董事会中方成员,可依据法律程序予以撤换;对严重损害国家和企业利益,严重侵害职工合法权益的高级管理人员,考核部门可向企业董事会提出解聘建议。

第二十七条 外商投资企业中方管理、技术人员的日常管理,按本办法第五条规定办理。

第二十八条 中方管理、技术人员应聘到外商投资企业工作后,应按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比照国内同行业的标准,为其办理转正定级、晋升档案工资、评定专业技术职称、退休等手续,并记入本人档案,中方管理、技术人员离开外商投资企业时恢复原所有制性质。

第二十九条 外商投资企业应按有关规定为中方管理、技术人员办理待业和养老保险,按期交纳保险金。中方管理、技术人员离开外商投资企业时,应到保险部门办理有关手续。

第三十条 中方管理、技术人员在外商投资企业工作的时间,与其它工龄合并计算;其中待业时间应按有关规定扣除。

第三十一条 外商投资企业中方管理、技术人员出国,按管理权限到有关部门办理审批手续。

第三十二条 外商投资企业中方人员的人事档案,按管理权限分级管理,无主管部门的,可委托企业所在县、区人才交流中心管理。

第三十三条 外商投资企业中方管理、技术人员因流动或履行聘用合同发生争议的,由企业主管部门调解解决;调解不成的,可向市人事仲裁机关申请仲裁。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人事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之日起施行。《沈阳市外商投资企业中方经营管理和专业技术人员管理试行办法》(沈政发〔1988〕38号)即行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