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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劳动局关于印发《贯彻〈关于外商投资企业中方职工退休养老基金统筹有关问题的通知〉中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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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县劳动局、市属各局、总公司,中央所属在京外商投资企业主管部门,各外商投资企业:

《关于外商投资企业中方职工退休养老基金统筹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下发以来,外商投资企业及有关部门提出了执行中的一些具体问题。为妥善解决这些问题,我们征求了市经贸委和部分外商投资企业的意见。现将《贯彻关于外商投资企业中方职工退休养老基金统筹有关问题通知〉中若干问题处理意见》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的问题请及时反映给我们。

附:贯彻《关于外商投资企业中方职工退休养老基金统筹有关问题的通知》中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

一、关于统筹基金的计提基数。根据市政府京政发〔1986〕43号文件和(86)市劳办字第280号文件规定,外商投资企业中方职工的养老储备金,应以在工资基数基础上按规定提高后实际发放的工资总额作为计提基数。企业由税后利润提取的奖励基金中支付给中方职工的奖金暂不作为计提统筹基金的基数。

二、《通知》中未列入统筹项目并由企业支付的退休、退职职工的冬季取暖补贴,可暂在按工资总额4%留存企业的统筹基金中列支,但应严格按国家有关部门的规定标准执行,不得超标准发放,并应单独建帐,年终向企业所在区、县统筹办公室报送决算(决算工作另行部署)。除此以外,留存企业的统筹基金,在市劳动局会同有关部门制订使用办法之前,企业仍应作为专项基金存储,不得挪用。

三、外商投资企业1986年6月1日以来提取的中方职工养老储备金,应按《通知》规定补缴。凡挪用了该项基金的,必须制定具体的补缴计划,原则上在1989年底前缴足。补缴计划报市退休基金统筹办公室审批后,由企业所在区、县统筹办公室监督执行。

四、外商投资企业中方职工退休费标准的提高,应按国家的统一规定进行。同时,需要与国营、集体企业职工退休费标准的变动统盘考虑解决。经市政府批准,我市正在积极进行这方面的改革探索,在未制定新的退休费计发办法之前,各外商投资企业中方职工退休,应与国营和区、县、局、总公司所属集体所有制企业职工一样,严格按照档案工资及国家规定的比例计发退休费。

五、关于中方退休职工的管理服务工作。对外商投资企业的中方退休职工实行街道劳动部门与原单位相结合,以街道劳动部门为主的管理办法。自1989年5月起,街道劳动部门除负责中方退休职工统筹项目内各项费用的支付、报销工作外,还要积极创造条件,组织中方退休职工开展必要的学习、娱乐、家访、慰问等活动。外商投资企业亦应充分体谅街道劳动部门在开展退休职工管理服务工作方面存在的困难,主动与街道劳动部门密切配合,共同做好中方退休职工的疾病护理和死亡丧葬及善后处理工作,以逐步实现退休职工由原企业管理向属地管理的过渡。

六、外商投资企业报送区、县统筹办公室的《月报表》,应同时抄报给企业主管部门。市属及中央在京单位所属外商投资企业报送市劳动局的工资年报,需同时抄送企业所在区、县统筹办公室。

七、外商投资企业中方职工退休后,企业应按《通知》规定的期限,认真填写《外商投资企业中方退休、退职职工转移单》(一式两份),连同退休、退职职工档案、退休审批表一起及时报送企业所在地的区、县统筹办公室。区、县统筹办公室负责对转移单进行审核、签章后转给有关区、县统筹办公室。各区、县统筹办公室负责向所属街道劳动部门转送中方退休职工转移单。外商投资企业不再直接向退休职工户口所在地街道劳动部门报送转移单,但街道劳动部门仍应按《通知》要求及时向本区、县统筹办公室填报《外商投资企业退休、退职职工增减情况月报表》。

八、远郊区、县外商投资企业中方退休职工退休养老统筹基金的管理。目前,居住在远郊区、县外商投资企业中方退休职工人数很少,对这部分职工统筹项目内各项费用的发放、管理工作,暂可实行集中管理,区、县统筹办公室可委托城关镇(及其它镇)劳动部门负责此项工作。

九、户口已迁移到外省市居住的外商投资企业中方退休职工统筹项目内费用的发放。外商投资企业中方退休职工到外省市居住的(以户口为准),企业应将其关系介绍给企业所在区、县统筹办公室,由我市区、县统筹办公室责成该企业所在街道(或指定某一街道、镇)劳动部门负责此类人员有关费用发放、报销审核、管理工作。

十、为切实加强退休职工医疗管理,方便退休职工,外商投资企业中方退休职工在每年1月份领取退休费时,一次发给全年度医疗周转金120元(新退休的职工按其当年实际领取退休金的月份计发,每月10元),此项经费为门诊医疗周转费用,门诊医疗费用由街道劳动部门按劳保医疗有关规定予以报销。退休职工患病住院,对截止住院之日门诊医疗费未超过120元的,出院后可继续使用,在本年度内,对门诊医疗费累计超过120元部分,实报实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