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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主要模式、运行条件及交易费用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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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笔者根据相关文献和我国实际情况,将我国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模式划分为直接式流转、政府参与式流转和中介参与式流转三种类型,并运用博弈论方法,分析了不同模式的运行条件、基本要求及其所需交易费用的大小。分析表明,各模式的交易费用具有“直接式流转>政府参与式流转>中介参与式流转”的基本关系。基于上述分析,笔者得出了实现流转模式从直接式流转向政府参与式流转、中介参与式流转的变迁是降低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交易费用的现实选择等基本结论。

关键词:土地流转;主要模式运行条件交易费用

2008年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以来,我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不仅在政策层面上得到允许,其流转方式和可选范围也得到了拓展,从而带动了流转工作的蓬勃发展,各地流转形式的创新也层出不穷。与此相伴随的问题便是,第一,这些纷繁复杂的流转形式可具体划分为哪些模式?第二,各种流转模式运行的一般基础条件是什么?第三,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流转模式的演进轨迹是什么?对这些问题的研究与分析,对推动我国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以下简称“土地流转”或“流转”)沿着科学、合理的轨道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一、我国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主要模式及流转过程

(一)主要模式

学者们根据各地的现状,从多种视角对我国土地流转模式作了区分。伍振军等(2011)根据流转市场的发展程度和政府参与方式的不同,将我国土地流转模式划分为流转市场基本完善、政府扶持参与主体的“M模式”、流转市场初步确立、政府扶持需求主体的“M-模式”、流转市场尚未建立、政府扶持流转中介的“S+模式”以及流转市场和政府职能缺失的“S模式”等四种。孟俊杰等(2011)认为我国中原地区农地流转主要有农户自发流转模式、基层组织引领模式、龙头企业引领模式、农民专业合作社引领模式和土地银行模式等五种。此外,还有学者专门对流转的中间组织作了区分。钟涨宝等(2005)根据组建方式不同,将中间组织划分为由村干部、农村中的技术能手、专业大户等能人兴办的内生型中介组织和依靠或依托相关职能部门兴办的外生型中介组织两类。任勤等(2010)根据农村中间组织的形式,将其区分为村委会组织成立的集体经济组织、政府成立的农村土地流转交易平台、全市场化运作的农村产权交易所和农民自发组织成立的股份合作社等四类。可以看出,学者们在相关模式的划分上集中关注的主要问题有:第一,土地流转中市场与政府的参与和作用;第二,中介组织的产生和形式。当然,这些研究中的一些划分标准较为复杂,相关分类的边界也比较模糊。有鉴于此,笔者基于委托理论,对我国土地流转模式进行分类。

一般地,土地流转主要涉及到中央政府、地方政府、基层组织、转出方和转入方等五个主体(高帆,2011)。这五个主体在流转实践中所起的作用并不相同。事实上,中央政府、地方政府在土地流转中的利益更具宏观性和综合性(汤鹏主,2009),因而他们直接参与流转的动机和行为较为有限;而近年来迅速发展的土地股份公司、土地信托组织及基层组织在土地流转中承担着“中间人”的角色,成为土地流转的重要主体。可见,转出方、转入方和中间组织是土地流转中最重要的主体。基于此,根据转出方与转入方形成合约过程中委托关系的不同,可先将土地流转划分为直接式流转与间接式流转两类。其中,转出方与转入方直接谈判进而达成流转合约并形成单级委托关系的称为直接式流转;转出方、转入方通过中间组织“牵线搭桥”并达成流转合约进而形成多级委托关系的称为间接式流转。对间接式流转而言,中间组织可以是村集体等具有政府职能延伸特征的组织,也可以是土地信托等企业性质的组织。根据中间组织的不同,可将间接式流转区分为政府参与式流转和中介组织参与式流转。在具体流转实践中,直接式流转主要有转包、出租转让、互换等具体形式;政府参与式流转主要有股份合作制、土地流转服务中心、土地流转服务站、土地流转合作社等具体形式;中介组织参与式流转主要有土地信托、土地银行、农民自发组织成立的股份合作社、全市场化运作的农村产权交易所等具体形式。

(二)流转过程

土地流转针对传统经营方式的缺陷,以实现农业生产的规模经济和农业产业化为主要动力(曾超群 等,2010)。相继出台的有关政府文件也明确表示,土地流转的最终落脚点在于实现“适度的规模经营”。为实现该目标,转出、转入双方将通过讨价还价的谈判缔结契约,因而土地流转具有典型的交易特征。根据弗鲁博顿等(2006)对市场型交易过程的划分,从信息搜寻、谈判和决策费用、监督和执行等环节分析我国土地流转过程是合适的。具体来说,我国土地流转主要包括以下一些流程及关键环节:第一,土地供给方有关转出信息。在现有制度框架下,农户拥有土地的承包经营权并理所当然成为土地流转的转出方,其主要工作是转出意向并提供土地及流转的基本要求;第二,有转入意向的相关主体搜寻满足条件的土地信息;第三,签订流转合同。流转双方沟通信息之后,若能在有关条件下达成一致,便可签订流转合同;第四,执行合同。由于土地资源的高度专用性和农民附加在土地上的经济、社会、生态诸多方面的属性(仇娟东 等,2012),还需要确保合同执行的程序;第五,实现土地集中。这不仅是土地流转目标的直接要求,也是转入方实现其利益的关键环节所在,因此,需投入时间、资金等相关成本来实现土地的集中连片。

需要说明的是,第一,上述流转过程仅仅反映了流转中的关键环节,不同模式下的流转过程也可能会有所变化;第二,不同流转模式下相关环节所对应的主体可能并不相同,而同一环节也可能是多方共同的行动;第三,上述有关土地流转过程的分析是确定相关交易费用的重要依据。

二、各流转模式的运行条件分析

(一) 是否参与流转的博弈

1.前提假设

(1)是否参与流转的博弈在某种程度上可理解为转出与转入双方的博弈,具有直接式流转的特点。

(2)假设转出与转入方均为理性“经济人”,为追求自身利益的最大化,双方会根据各自的效用函数及其他有关约束条件进行行为选择。

(3)假设流转双方围绕租金展开博弈,转出方希望得到更多租金从而最大化其收益,而转入方希望支付较少租金以最大化其收益。事实上,租金是流转双方对流转合约达成中各种影响因素的综合评价。

(4)假设流转双方在不能达成流转合约的情况下,各自均可从事原来的工作,但需为转出、转入的行为支付相应成本。

在上述假设之下,我们便可运用完全信息静态博弈(张维迎,2004)分析流转双方达成合约所需要的条件。

2.模型设定

(1)参与人。在此博弈模型中,通过选择行动以最大化各自效用的参与人为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转出方与转入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