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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巩固农村公路建设成果,充分发挥道路基础设施对农村经济社会发展的保障作用,促进新农村建设又好又快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等法律法规及《市农村公路养护管理指导意见》的要求,现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应于我区行政区域内的县、乡、村公路的养护与管理,但不含公路分局管养的县、乡公路。
第三条区交通运输局按照上级主管部门下达的公路养护计划确定全区年度养护计划,由区交通运输局公路管理站和乡(镇、街)交通办公室具体组织实施。
第四条农村公路养护管理贯彻“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公路养护方针,坚持“统一领导、分级负责;行业管理、管养分离;有路必养、‘谁受益、谁养护,谁损坏、谁维修’;统筹安排、申报审批”的原则,采取专业养护与群众性养护、常年养护与季节性养护相结合的方式,逐步实现公路的等级化、标准化和美化。
第二章工作职责
第五条区政府是农村公路养护管理的责任主体,农村公路养护管理按职责权限统一组织领导,实行“县道县管,乡、村道乡管”。即:县道的日常养护和县、乡、村道的大中修由区交通运输局负责落实;乡、村道的日常养护由乡(镇、街)交通管理办公室负责落实。
第六条区交通运输局职责:贯彻执行国家、省、市、区有关农村公路养护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负责县道的日常养护和县、乡、村道的大中修工作;编制和组织实施全区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及大中修项目计划和质量监督;统筹安排和管理农村公路日常养护、大中修资金;督促、指导各乡(镇、街)做好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及公路设施保护工作,检查养护质量及资金使用情况;负责组织农村公路普查工作;维护路产路权,保持公路设施完整、完好。
第七条各乡(镇、街)职责:承担本辖区乡、村道养护管理的组织领导和日常工作,负责对乡、村道养护管理情况进行巡查、登记,及时提出乡、村道养护管理工作的意见和建议;负责制定乡、村道年度养护管理工作计划,组织实施乡、村道的小修保养工作;负责上报县、乡、村道的大、中修工程计划;负责筹措、使用和管理乡、村道养护资金;负责配合区交通运输局维护公路路产路权;明确一名分管领导负责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工作,并配备一定数量的干部进行日常管理。
第三章养护管理
第八条农村公路养护内容为:小修养护,即对管养范围内的公路及其沿线设施进行预防性保养和修补其轻微损坏部分,使之经常保持完好状态;中修工程,即对公路及其沿线设施的一般性损坏部分进行定期的修理加固,以恢复公路原有技术状况的工程;大修工程,即对管养范围内的公路及其工程设施较大损坏进行周期性的综合修理,以全面恢复到原设计标准。
第九条农村公路养护管理标准为:路面平整无坑槽、无隆起,路基保持完整无缺口、无冲沟,路肩整洁无长草(不高于20cm);及时管护排水设施和边沟,确保排水畅通、无堵塞和积水;加强对桥梁、涵管的检查和养护,损坏部分要及时修复,危桥、险涵等要设立明显标志,限载限速,确保行车安全;公路上的各种防护设施和标志要保持完整、齐全,标志、标线要确保色彩鲜明、醒目,出现污秽要及时清理;绿化管理要因地制宜,并采取各种措施,在公路两旁栽植行道树木,确保行道树木生长良好、美观,无病虫害。
第十条全区农村公路实行管养分离,积极推行农村公路专业化养护和多种养护相结合的方式,逐步推进农村公路养护市场化进程。县道日常养护和县、乡、村道的大中修(含危桥改造和水毁工程修复)由区交通运输局采取向社会招投标等方式,择优选定有资质的养护、施工作业单位,鉴订养护、施工合同并按轻重缓急分步组织实施。乡、村道的日常养护由乡镇交通办公室通过公开竞争的方式,选择沿线有养护施工经验的人员或施工队伍鉴订合同承包养护。
第十一条交通运输管理部门要加强对养护人员的技术培训工作,使他们掌握处理公路各类病害的技术技能,通过日常养护,逐步提高农村公路的抗灾能力。农村公路日常养护人员原则上按县道每4公里不少于1人、乡道和村道一般5公里不少于1人的要求配置。
第四章资金筹措、分配与管理
第十二条资金筹措。农村公路日常养护、大中修资金筹措遵循广开渠道、多方筹资的原则,主要由市、区、乡三级政府筹措。市政府每年从公路经费预算和拖养费转移支付中安排农村公路养护、大中修专项资金,区政府每年安排资金预算不少于100万元,各乡(镇、街)每年安排资金预算不少于10万元。同时,积极引导和建立道路沿途受益单位和企业出资投劳、农村公路利益共享和维修同担的多方筹资机制。区交通运输局及各乡(镇、街)交通办设立农村公路养护、大中修资金专户,区、乡两级的农村公路日常养护、大中修资金全部拨入区交通运输局的农村公路养护、大中修资金专户,并确保在每年四月底之前全部到位。
第十三条资金分配。日常养护经费:县道每公里年补助3500元,乡道每公里年补助1500元,村道每公里年补助400元(乡、村道补助经费由区交通运输局按季度拨至乡〈镇、街〉交通办养护资金专户)。大中修经费:主要用于县、乡、村道的砼路面大中修、水毁修复及危桥改造、农村公路安保设施及标牌标识。
第十四条资金管理。农村公路养护资金、大中修资金必须严格实行专户专帐、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挤占或挪用,并接受市、区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与检查。
第五章路政管理
第十五条区乡两级政府要依法行使农村公路责任主体权力,履行农村公路养护维修义务,积极保护公路路产路权,努力保持公路设施完整、完好。要合理规划农村公路交通安全设施,督促农村公路管理主体单位将安全设施设置到位,并根据各等级公路、桥梁的技术状况确定载荷要求,禁止超限运输车辆在有限定载荷要求的农村公路和桥梁上行驶。
第十六条农村公路各主体单位应制定保护公路的村规民约,在农村公路上设置限定载荷标志和限高、限宽设施,保护公路不受损害。超限超载车辆在农村公路上行驶造成公路和桥梁损坏的,应追究其责任并赔偿损失。限载设施的设置必须考虑农民生产生活和符合安全要求,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公路上发生非法设卡收费、罚款、拦截车辆的“三乱”行为。
第十七条依法加强对农村公路建筑控制区的管理。公路两侧控制区的范围是:县道必须离水沟外边缘不少于10米,乡道必须离水沟外边缘不少于5米,村道根据各地实际情况自行确定。
第十八条区交通运输局及各乡(镇、街)应加强公路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宣传,制定护路公约,增强群众的爱路护路意识。对公路损坏的违法行为要依法处理。
第六章考核及奖惩
第十九条区乡两级要加强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落实养护和大中修责任,明确农村公路养护质量评定标准,建立和完善考核、奖励工作机制。区交通运输局负责对全区管辖范围内的县道和乡道养护工作考核。考核细则另行制定。
第二十条区、乡、村要逐级签订年度养护责任合同,明确管养人员管养的路段、养护质量要求、责任等,使管养工作做到有章可循。区交通运输局每年组织两次检查评比活动,评比结果作为拨付资金的重要依据。同时发挥典型示范作用,从公路养护、公路建设、资金到位、安全生产、路政管理、工作纪律等方面对各乡(镇、街)的管养工作进行综合评定,对先进单位将给予奖励。
第二十一条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工作纳入各乡(镇、街)年度目标管理考核,考核结果与养护计划安排、养护资金拨付挂钩。各乡(镇、街)年度资金不到位及经考核未完成年度养护工作任务的,区交通运输局将不安排次年养护、大中修经费;因养护管理不善造成路况质量下降影响交通的,将扣减责任单位的养护补助资金;发生责任事故的,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和个人的责任;截留、挤占、挪用农村公路养护资金等要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罚,并追究单位主要责任人的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本细则由区交通运输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本细则自之日起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