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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见证”与“公证”不是一回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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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七条关于公证遗嘱由遗嘱人经公证机关办理和代书、录音遗嘱应当有见证人在场的规定,为继承人依法继承提供了保障。但有些被继承人因法律概念不清,没按规定办理,其结果给继承人在继承中造成了麻烦。张大妈办的有见证人在场的代书遗嘱就是一例。

张大妈的老伴早逝,把一套价值50多万元的房产留给了张大妈。张大妈有两个儿子,一个孙女、一个孙子。孙女活跃可爱,断奶后一直由独居的张大妈带看,从幼儿园一直到小学毕业,都由张大妈接送。孙女上了初中以后,虽和父母一起生活,但经常会去看望独居奶奶,帮助做些洗洗刷刷之类的家务。张大妈与孙女的感情很深,她想在自己走后把房子留给孙女。为此,应该有份遗嘱,写明这套房屋由孙女继承。

听人说,继承房产时要办理过户手续。而办过户手续时,必须要办证。张大妈在没有问明白办什么证的情况下,就去律师事务所请了两位律师,一位写遗嘱,一位作遗嘱见证人,办了一份把房屋赠予孙女的遗嘱。张大妈认为有了这份经过律师事务所办证的遗嘱,将来自己走后,孙女拿这个遗嘱继承和过户就没有问题了。

几年后,张大妈走了,她的孙女在其父母的陪同下,拿着张大妈的那份遗嘱去房管部门办理房产过户手续时,却被工作人员拒绝了,原因是遗嘱没有经公证机关公证。就是说,没有经过公证机关公证的遗嘱,其房产是不能过户的。

根据司法部、建设部的《关于房产登记管理中加强公证的联合通知》中规定:房产继承,必须公证,不是见证。公证是继承房产、办理房产过户的必要条件,即拿遗嘱过户房产的必需是“公证遗嘱”而不是“见证遗嘱”。

“见证遗嘱”是指律师事务所接受当事人的委托或申请,指派具有律师资格或法律职业资格,并有律师执业证书的律师,以律师事务所和见证律师名义,就有关的法律行为或法律事实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谨慎审查证明的一种律师非诉讼业务活动。“公证”是公证机构根据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依照法定程序对民事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的真实性、合法性予以证明的活动。见证是以律师的名义进行,从法律属性上看,仍属于“私证”,而公证是由国家公证机构代表国家进行的。见证与公证法律效力是不同的,“见证”在法律上仅作一般的证据证明,而“公证”则具有法定的证据效力。有些公证文书赋予强制执行效力,有些公证证明成为某些法律行为成立的必要条件。

那么张大妈的孙女应该采用什么途径,才能办理房产过户手续呢?正确的方法,应当诉请法院审定张大妈所请代书遗嘱的真实性,只有在法院作出其真实性的裁定后,房产管理部门才会给办理过户手续。

综上所述,“见证”与“公证”不是一回事。我们老年朋友,在办理类似涉法事务时,一定要分清“见证”与“公证”,以避免继承人继承过程中产生不必要的麻烦。

责编/文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