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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住房建设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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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住房现状和需求

第三章年度住房建设计划

第四章政策与策略

第五章规划实施的保障措施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实现建设“和谐衡阳,效益衡阳”和湘南中心城市的总体目标,加强对年度城市住房建设的指导和统筹,制定本计划。

第二条本计划以《衡阳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总体规划》和《衡阳市近期建设规划(2007~2010)》、《衡阳市住房建设规划(2007~2010)》为依据,按照国家和本市房地产调控的相关政策,结合本市实际,进行编制。

第三条本计划的编制范围为衡阳市行政辖区。

第四条在计划期限内,凡在市区范围内进行的各项住房建设活动,应符合本年度实施计划;与住房建设相关的各项政策、计划,应与本计划协调。

第五条本计划坚持以满足不同收入层次居民住房需求为导向,以住房供求总量基本平衡,结构基本合理,价格基本稳定为原则,促进住房建设和房地产业发展与经济社会发展相协调,充分发挥住房作为国民经济基础性配套设施的重要作用。

第二章住房现状和需求

第六条市区内住房现状。依据我市2007年住房调查,至2006年底,全市住房总建筑面积为2470万平方米,人均住房建筑面积26.7平方米。

第七条期内住房需求。依据《衡阳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总体规划》、《衡阳市住房建设规划(2007-2010)》及《衡阳市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建设规划及年度计划(2007-2010)》中2010年全市常住人口达到100万,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不低于30平方米的规划要求,规划期内,我市住房总需求为530万平方米。其中2008年住房建设面积131.5万平方米,具体分配如下:(一)商品住房建筑面积共109.37平方米,计1.08万套;(二)经济适用房建筑面积共18万平方米,计2769套;(三)廉租住房建筑面积共4.13万平方米,计920套。

第三章年度住房建设计划

第八条商品住房建设计划。

2008年计划建设商品住房1.08万套,建筑面积109.37平方米。商品住房建设原则是优先保证中低价位、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保证套型建筑面积90平方米以下住房面积所占比重原则上达到70%以上。

商品住房主要分布于华新开发区片、长湖片、湘江东岸风光带沿线、雁峰片。

第九条经济适用房建设计划。

2008年计划建设经济适用房2769套,建筑面积18万平方米,单套建筑面积控制为65平方米以内。

经济适用房企业自建经济适用房8万平方米,政府划拨土地新建10万平方米,重点在珠晖区。

第十条廉租住房建设计划。

2008年计划建设廉租住房920套,建筑面积4.13万平方米,单套建筑面积控制为45平方米以内。

年度廉租住房采取本地区直管公房危房改造及新征土地相结合方式建设,公房危房改造,主要分布于石鼓区草后街地段、石鼓区望城路地段,另拟在珠晖区和平乡东山村地段新征地约20亩新建廉租住房。

第四章政策与策略

第十一条积极落实住房发展规划目标,实施高效,集约的住房用地供应政策。

1、保证住房用地供应,调整住房供应结构。规划期内,应当按照全市住房发展规划目标,适度增加住房用地供应规模,进一步调整住房供应结构;凡新审批,新开工的各类住房,套型建筑面积90平方米以下的住房(含商品住房,政策性住房)面积所占比重,原则上达到开发建设总面积的70%以上;年度土地供应要优先保证中低价位,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和政策性住房建设,其年度供应量不得低于居住用地供应总量的70%。

2、适当提高住房建设开发强度。针对我市土地资源日益紧缺的现状,依据节约、集约利用土地的原则,规划期内,在符合规划控制原则和相关规范要求的前提下,适当提高住房建设的容积率水平。

3、停止别墅类房地产开发项目土地供应,严格限制低密度、大套型住房土地供应。

第十二条加强商品住房开发建设管理,深化商品住房销售制度改革。

1、加强普通商品住房建设。应建立并完善在限套型、限房价基础上竟地价、竟房价的中低价位、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开发建设模式,积极推进中低价位、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用地招标出让。

2、落实住房开发项目套型结构比例的规定。新建或改造住房建设项目,必须明确住宅建筑套密度(每公顷住宅用地上拥有的住宅套数)和住宅建筑净密度(每公顷住宅用地上拥有的住宅建筑面积);指标的确定,必须符合住房建设规划及本年度建设计划中项目相关住房套型结构比例的规定。

3、逐步提高商品房预售门槛。规划期内,应进一步深化住房销售制度改革,对新出让的商品住房项目,逐步推行竣工验收后销售的模式。

第十三条加强政策性住房建设与管理,逐步扩大政策性住房的保障范围。

1、政策性住房规划与建设。政策性住房由市政府统一规划,市、区政府相关部门统一组织建设。新增政策性住房的建设规模、套数、户型、面积标准、装修标准、以及出售、出租、使用管理的相关办法,由市房产管理部门统一制订。

2、政策性住房建设资金管理。政策性住房建设资金由市、区两级政府专项拨款或专项贷款,其中全市年度土地出让净收益的10%应用于公共租赁住房(含廉租住房)建设;进一步加强政策性住房建设资金监管,促进政策性住房建设资金合理、节约使用。

3、公共租赁住房建设。促进住房保障由“以售为主”向“以租为主”转化,着重建设各类公共租赁住房;扩大公共租赁住房的来源,可以将政府查处没收的违建住房转为公共租赁住房;加强公共租赁住房对我市低收入户籍人口和符合规定条件的暂住人员的保障作用,提高公共租赁住房对产业园区的居住配套功能。

4、完善经济适用房管理。进一步完善经济适用房建设和销售管理制度,严格执行国家经济适用房管理的各项政策,加大经济适用房建设与销售过程的监管,进一步落实经济适用房签订购买合同起5年内不得转让的相关规定。

第十四条加大闲置土地处理力度,积极盘活存量土地及房地产,制止违法囤积土地的行为。

1、依据闲置土地处置的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根据造成土地闲置的不同原因,采取延长开发建设时间,改变土地用途,进行土地置换,政府招标拍卖,依法收回并纳入土地储备等各类办法,对闲置土地积极予以盘活。

2、妥善处理城市化过程中涉及的土地遗留问题,加大各类问题楼盘的处理力度,积极盘活各类存量房地产。

第十五条积极稳妥的开展城中村(旧村)改造。

为促进全市产业结构提升和空间布局优化,改善城市居民生活环境,拓展全市住房供应渠道,满足居民住房需求,市,区两级政府及相关部门应本着积极稳妥,有序推进,政府主导,市场化运作,统筹兼顾,综合改造,区别对待,分类指导的原则,以空间形态改造为突破口,逐步实现全市城中村(旧村)居住生活环境的普遍改善。

第十六条发挥税收,信贷政策对房地产市场的调节作用。严格按照国家调控政策,征收住房转让环节营业税,个人所得税等税费;严格房地产开发信贷条件,有区别地适度调整住房消费信贷政策。

第十七条整顿和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加强房地产开发建设全程监管;对不符合规划控制性要求,超出规定建设的住房依法予以处理直至没收;切实整治房地产交易环节违法违规行为;严格规范房地产市场外资准入和管理。

第十八条积极发展住房二级市场和房屋租赁市场。

1、进一步促进住房二级市场发展,促进住房梯度消费,优化住房资源配置。相关部门应加强房地产中介服务行业的管理,完善房地产市场的中介服务体系,完善二手房网上交易系统,继续提高二手房交易,办证效率。

2、进一步促进房屋租赁市场发展,引导居民转换消费观念。相关部门应制定房屋租赁综合税费征收办法,继续扩大租赁管理覆盖面,建立全市统一的流动人口和出租屋信息资源库,建立房屋租赁市场综合管理长效机制。

第十九条完善房地产统计和信息披露制度。建立健全房地产市场信息系统和信息制度,建立多部门参与的房地产市场预警与金融风险防范联合监测机制;加强住房调查,逐步完成全市住房状况普查。

第二十条加强房地产市场引导。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加强对房地产调控政策的宣传,引导广大群众树立正确的住房消费观念,切实维护社会稳定。

二十一条加强住房发展的战略研究与法制建设。应制定全市住房发展战略,建立完善的住房保障制度体系,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市场法制建设,建立较为完善的住房与房地产业发展法制体系。

第五章规划实施的保障措施

第二十二条建立住房建设规划实施的分级负责制,加强政策的传递能力和与基层的沟通能力,增强政策的执行效率,强化各级政府,各相关部门的住房管理责任。

第二十三条强化住房建设规划年度实施计划制度。以年度实施计划作为落实住房建设规划的重要手段。年度住房实施计划确定的住房目标和住房调控指标,是规划许可和用地审批的具体依据。计划新建或改造住宅建设项目,必须与规划部门和房产部门申报拟建项目的规模及套型面积设计计划,由规划部门会同房产部门根据年度住宅实施计划进行审核和调整。对不符合年度住房实施计划的住房项目,规划部门不予核准规划选址。

第二十四条加强规划实施的技术管理。在住房建设规划及年度计划编制体系、目标、内容、方法及标准上与上层次规划紧密协调,建立住房资源的动态检测系统与长效监测管理机制。

第二十五条完善住房建设规划及年度计划的监督管理。全面落实住房规划及年度计划实施的相关责任单位,严肃纠正违反住房规划的行为并追究责任,加强住房规划实施的检查,完善住房建设规划公共参与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