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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建筑外墙保温材料防火对策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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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加强民用建筑外墙保温材料防火对策的研究是十分必要的。本文作者结合多年来的工作经验,对民用建筑外墙保温材料防火对策进行了研究,具有重要的参考意义。

关键词:保温材料;火灾危险性;防火对策

中图分类号:X928.7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

一、建筑外墙保温材料的火灾危险性

建筑节能是节能减排、应对气候变化最重要的领域之一。根据国家城乡建设部颁布的节能标准,从2010年10月1日起,住宅小区必须强制做外墙保温。但是,目前国内的外墙保温材料多使用有机材料,例如聚苯乙烯板(EPS)、挤塑聚苯乙烯板(XPS)和聚氨酯泡沫板(PU)等,存在着很大的火灾危险性。聚苯乙烯板(EPS)和挤塑聚苯乙烯板(XPS)简称聚苯板,又名泡沫板,是由含有挥发性液体发泡剂的可发性聚苯乙烯保温珠粒,经加热预发后在模具中加热成型的白色物体,其有微细闭孔的结构特点,防火等级为B3(易燃,熔融),吸湿率为3. 9(% )。这些外墙有机保温材料都具有很强的易燃性,一旦燃烧,不仅过火速度快,而且会产生大量有毒气体。如, 2010年11月15日14时,上海胶州路高层教师公寓发生特大火灾,造成58人遇难,原因是无证电焊工违章操作,电焊焊渣引燃建筑外保温材料聚氨脂泡沫板(PU),导致整个大楼迅速形成立体燃烧。

二、建筑外墙保温立法存在缺失

分析数起外墙保温材料酿成大火的原因可见,我国在立法层面对建筑外墙保温还存在不少缺失,主要表现在:一是监管工作职责不清。目前,国家有关建筑外墙保温系统的设计、审核、验收及管理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还很不完善。

2009年9月25日公安部和城乡建设部联合的《民用建筑外保温系统及外墙装饰防火暂行规定》,仅对建筑外保温系统的防火隔离措施提出了要求,缺少外墙保温系统监管工作职责等内容,因而在管理上存在一定的空白点。二是外墙保温材料防火要求没有国家标准。在已的行业标准JG149-2003《膨胀聚苯板薄抹灰外墙外保温系统》、JG158-2004《胶粉聚苯颗粒外墙外保温系统》和JGJ144-2005《外墙外保温工程技术规范》,只是提到了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要求;现行国家标GB50045-1995《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16-1987《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国家或行业其他有关标准尚未明确提出外墙外保温系统的分级标准、防火构造和限定其使用范围等防火技术措施。三是在建筑外墙保温系统防火设计没有国家标准。目前,国家尚未制定建筑外墙保温系统防火设计具体规定,缺乏分级标准和使用范围限定,外墙保温技术也没有国家或行业产品标准及相关技术规范。由于建筑外墙保温法规缺失,监督管理失控,使得建筑外墙保温大量使用有机材料的情况未得到有效遏制,因而会造成这类

火灾事故的发生。

三、建筑施工现场安全管理存在的问题

(一)消防意识淡薄,消防责任不落实

有些建设、施工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主体意识淡漠,消防法制观念不强,只追求经济效益和建设工期,没有按照消防法规要求逐级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在消防安全管理工作中相互推诿,施工现场消防安全防范措施落实不到位。另外,一些建筑工程在施工中多次转包,形成一个工程多家施工单位,各施工单位之间互不联系,消防工作职责不清,导致消防安全责任不落实,违章冒险作业现象时有发生。例如,在调查“11·15”上海胶州路高层教师公寓火灾原因中发现,该建筑改造工程开始由上海市静安区建设总公司成功竞标后,将工程项目又分包给上海佳艺,上海佳艺又将项目层层分包。其中的门窗工程、空调工程、外墙保温工程三个子项目均转包给了三家不同的公司。这些施工单位雇用的民工多数都是马路散工,由小包工头临时聘用,多数民工未经消防安全培训,消防安全知识极度匮乏,违章带险作业现象时有发生。根据国家标准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关于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考核管理规定,凡从事焊接、切割作业人员,必须取得《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然而,由于建筑行业人员流动性大,有的用人单位不舍得花钱培养电焊工,多数工程公司也都雇用无证电焊工,因而上岗的电焊工大多未经过正规培训,缺乏岗位消防安全防范常识。这些电焊工在施工期间由于未采取有效防范措施,违章作业,往往会引发火灾事故。

(二)施工现场可燃物多,发生火灾扑救困难

有些建筑施工现场、建筑内部存放大量的可燃建筑材料,再加上建筑墙体外部保温墙面、门窗没有封闭,上下左右贯通,施工脚手架上的跳板、防护网等均为可燃物,建筑防火间距不足,大大增加了施工现场的火灾危险性。在施工过程中违章用火用电,一旦引发火灾,火势便会从着火点向上部迅速蔓延。特别是使用聚氨酯泡沫制作的外墙保温板,不仅会使火势急速向上蔓延,而且会使火势向下蔓延,且燃烧速度很快。再者,发生火灾后,上部燃烧的可燃物碎片飘落下来,又能快速引燃下部的脚手架上竹木质跳板和其他可燃物。因此,在这种情况下,不论什么部位起火,都能迅速发生“连锁反应”,形成立体的“冲天火柱”。此外,对于绝大多数民用建筑来说,在没有设置临时给水系统、没有形成防火分区的情况下,防火功能十分薄弱,一旦发生火灾,则难以控制迅速发展的火势。

四、民用建筑外墙保温系统防火对策

(一)提高建筑外墙保温材料耐火性能

根据公安部《民用建筑外保温系统及外墙装饰防火暂行规定》(公通字[2009]46号)第二条规定,民用建筑外保温材料应采用燃烧性能为A级的材料。为了满足规定要求,提高建筑外墙保温材料的耐火性能,可以采取以下措施:一是在生产聚氨酯泡沫板、聚苯泡沫板过程中,添加溴类阻燃剂,使保温板的阻燃性能达到A级(不燃)。二是创新保温材料生产技术,提高保温材料的耐火性能。从技术创新入手,在保温材料生产过程中,采用金属或聚合物水泥将泡沫板包覆起来,使保温材料的耐火性能达到A级。

(二)加强民用建筑工程的消防监督管理

前不久公安部印发的《关于进一步明确民用建筑外保温材料消防监督管理有关要求的通知》,将设有外墙保温材料的民用建筑纳入了消防监管范围。通知规定,凡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和消防验收范围内的设有外保温材料的民用建筑,均应将建筑外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纳入建筑防火审核和验收内容,未经审核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建筑工程不得投入使用。消防部门在加强审核验收工作的同时,要加大施工现场检查力度,联合建设部门、安全生产监督部门、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对建筑施工企业开展联合检查,对企业施工资质、技术人员配置、人员业务素质逐一进行检查登记,对不合格的施工企业及长期雇用无证或假证的电焊工的施工企业坚决予以取缔,对建设、施工、监理等单位不履行消防安全职责,违章施工、带险作业的要依法严厉查处,提高整个行业的安全技术含量和从业人员消防安全素质,降低建筑工程火灾发生的频率。

(三)加强建筑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管理

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应建立健全施工现场消防安全领导组织机构,制定消防安全管理制度,明确各自消防安全责任,落实专人负责消防安全工作,各负其责,形成建设、施工、监理“三位一体”消防管理制约机制。对施工现场要严格控制可燃物数量,保持防火间距,保证消防通道、安全出口畅通,加强现场火源、电源、气源管理。电焊工在施工前要清理现场,把可燃物品搬走,检查电焊机设备和接地线,设置防电焊飞溅的挡板。施工现场应设置装满水的水桶、灭火器材等。要定期组织开展施工现场消防安全检查,发现火灾隐患及时整改,制定施工现场灭火应急疏散预案,确保安全。

(四)加强外墙保温系统的立法工作

尽快研究制定外墙保温系统的立法,出台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完善建筑外墙保温系统的防火设计规范,加强消防审核验收和监督管理,使建筑外墙保温系统监管工作有法可依,有法必依。

参考文献:

[1] 涂逢祥,王庆一. 我国建筑节能现状及发展. 保温材料与建筑节能,2004-07.

[2] 郭兵,黄家骏.泡沫玻璃在建筑节能领域中的应用探讨.平原大学学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