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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中外人员交往的日益频繁,在国内办妥离休、退休或退职后到国外居住的人员也越来越多。《维也纳领事关系公约》第5条“领事职务”第5款规定:领事职务包括“帮助及协助派遣国国民――个人与法人”。据此,海外当事人领取国内养老金所需的领事协助,就是中国驻外使领馆主管领事(简称中国领事)应海外当事人的申请,为其出具有关“生存”或“健在”的公证或领事认证手续。换句话说,中国领事所提供的协助,就是证明海外当事人的生存或健在状态;至于当事人可否领取养老金,主要取决于国内养老金发放机关对当事人的资格认定。
中国领事协助海外当事人领取国内养老金由来已久
从20世纪80年代开始,中国领事协助海外当事人领取国内养老金的政策法规,经历了一个不断完善的过程。如:
(一)1982年,劳动人事部、国务院侨务办公室、中国银行、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获准出国定居的退休、退职人员待遇问题的通知》(劳人劳[1982]42号)第1条规定:“出国定居的退休、退职人员,每半年需提供一份由我驻外使领馆或者当地公证机关出具的本人生存证明书。由公证机关出具的证明,须经我驻外使领馆认证(居住在尚未和我国建交的国家的,须经驻该国并已与我国建交的第三国使领馆认证),方为有效。支付单位,凭上述证明,按期支付应得的款项。”1984年,上述四个部门又出台了《关于批准出境定居的退休、退职人员待遇问题的补充规定》。
(二)1992年,国务院侨务办公室、人事部、外交部、劳动部、财政部《关于归侨、侨眷离休、退休、退职人员因私事出境有关待遇的通知》([92]侨内会字第020号)第2条规定:“归侨、侨眷离休、退休、退职人员因私事出境无时间限制。如出境时间在一年以上的,从第十三个月起,每年应向支付离休、退休费和退职生活费的单位提供由我驻外使领馆或当地公证机关出具的本人生存证明书。由公证机关出具的证明书,须经我驻外使领馆认证;居住在尚未和我国建交的国家的,须经受委托驻该国并已与我国建交的第三国使领馆认证,方为有效。支付单位凭上述证明,继续支付离休、退休费和退职生活费及各种补贴。”
(三)自1991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第17条第2款规定:“离休、退休、退职的归侨、侨眷职工出境定居的,其离休金、退休金、退职金照发。”
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实施办法》第23条第1款规定:“按照国家规定退休(离休)的归侨、侨眷获准出境定居的,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的退休(离休)待遇不变。其养老金可以委托他人领取,但需每年向原工作单位或者负责支付养老金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由我国驻其所在国的外交(领事)机构或者所在国公证机构出具的本人生存证明文件。”
上述表明,自20世纪80年代起,海外当事人包括华侨华人就可要求中国领事为其办理“生存证明”的公证或领事认证手续,以便向国内养老金发放机关领取养老金。
中国领事协助海外当事人领取国内养老金的总原则
1985年,国务院侨务办公室侨政司、劳动人事部保险福利局《关于获准出国定居的退休人员加入外国国籍后仍可享受退休待遇的规定》([85]侨政政字第119号)规定:“已获准出国定居的退休人员,加入外国国籍后,根据劳动保险条例‘凡在实行劳动保险的企业内工作的工人与职员(包括学徒),不分民族、年龄、性别和国籍,均使用本条例’的精神,可以继续享受国家对获准出国定居的退休人员规定的退休待遇。”由此,中国领事为海外当事人领取国内养老金提供协助的总原则是:只要海外当事人按规定在国内办妥离退休手续或缴纳足够的养老保险金,无论当事人是否加入外国国籍,中国领事均可应其申请为其办理“生存证明”的公证或领事认证手续。
与此同时,自1980年9月10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第3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不承认中国公民具有双重国籍。”迄今为止,中国政府始终坚持这一国籍原则和立场。中国领事为海外当事人领取国内养老金所提供的协助,并非说明中国政府已经或即将改变现有国籍原则和立场。
中国领事为海外当事人提供协助的三个不同阶段
由于“以人为本,外交为民”指导思想的提出和落实,中国领事协助海外当事人向国内养老金发放机关领取养老金的方式,近年来经历了三次较大的调整和改进。具体如下:
(一)2007年4月1日之前,中国领事可应海外当事人的申请,以公证的方式,为其出具“生存证明书”或“健在公证书”。当事人须缴纳的领事规费,相当于40元人民币的当地货币。
(二)2007年4月1日至2015年6月30日,根据外交部、财政部、人事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出境定居离退休、退职人员办理健在证明有关问题的通知》(外领函[2007]35号)规定,中国领事可应海外当事人的申请,为其办理“出境定居离退休人员健在确认表”。当事人立等可取,无须缴纳领事规费。
(三)自2015年7月1日起,根据外交部、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在境外居住人员领取养老金资格审核表有关问题的通知》(外领函[2015]660号)规定, 中国领事可应海外当事人的申请,为其出具“在境外居住人员领取养老金资格审核表”。当事人立等可取,既无须缴纳领事规费,亦无须出示离退休证明。做法如下:
1.海外当事人一般应亲自提交本人有效护照和居留证明,并在中国领事面前填写上述审核表;
2.特殊情况下,海外当事人如委托他人办理,除提交第1条所述的当事人的材料外,人须提交本人有效护照、居留证明以及当事人于30天内办妥的“委托公证书”或类似证明。
综上所述,中国领事协助海外当事人领取国内养老金的做法由来已久,它完全符合中国改革开放以来不同时期的政策法规,是中国政府“以人为本,外交为民”指导思想在领事工作中的落实和体现。
(作者为外交部领事司官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