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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国家侵权的精神损害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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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精神损害赔制度作为一种重要的法律制度,有其存在和发挥作用的必然性和必要性。本文主要讨论精神损害赔偿的现状、来源、方式及其重要性,以期待国家精神损害赔偿制度能尽快建立建全,使国家赔偿法中的精神损害赔偿落实到实处。

[关键词]国家侵权;国家赔偿;精神损害赔偿

近年来,随着案件的多元化发展趋势,当事人的损害赔偿已成为一个不容忽视的问题。目前,我国正处在法制建设不断完善的过程中,各项法律法规都期待着进一步的确定和具体,对《国家赔偿法》特别是其中的精神损害赔偿的进一步具体确定能更好地保护当事人的利益,有利于完善我国的法制建设,具有重要的意义。

一、我国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现状

国家赔偿作为一种特殊的侵权行为,应该包含精神损害赔偿内容,但是由于多方面的原因,这项内容还在我国国家赔偿法中体现甚微,具体体现在:我国《国家赔偿法》关于精神损害赔偿的规定,只见于第三十五条规定:“有本法第三条或者第十七条规定情形之一,致人精神损害的,应当在侵权行为影响的范围内,为受害人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支付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

需要说明的是,对被侵权对象造成的精神类疾病应属于人身精神健康方面的损害,而不纯粹是精神方面的损害。失去生命、健康、财产、人身自由或人格,名誉受损当然与精神上遭受痛苦或折磨有着直接的关系,但精神上的痛苦是一种加重的损害后果,所以针对损害后果所应采取的赔偿或救济措施应当表现为对直接物质利益损失的赔偿以及对生命、健康、人身自由、人格、名誉和精神赔偿和抚慰。[1]所以,我们可以说,精神损害赔偿的实质应该是以经济补偿的方式对被侵害对象所实际遭受到而且已经达到一定程度的精神痛苦或心灵创伤的抚慰和赔偿。

二、精神损害三方面来源

随着我国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进一步完善,公民的法律意识的进一步增强,精神损害赔偿制度将会发挥越来越大的作用,所以,国家应该对精神损害的来源给予足够的认识,被侵害人的精神损害主要有三个方面来源:

1侵害人由于人身权利遭受侵害而造成的心理上的损害。被侵害人的肉体和精神上的痛苦都是客观存在的,所以给以被侵害人适当的精神损害赔偿是十分必要的。

2侵害了被侵害人的财产权,造成财产的毁坏、灭失,使被侵害人因为财产的不可恢复而造成其精神上痛苦、焦虑的情绪。

3对被侵害人造成心理上伤害的其它情形,如侮辱、诽谤等行为造成其感情上的损害,使人产生痛苦、绝望等不良的情绪情感,虽然精神损害用金钱来衡量具有一定的困难,但随着人权理论以及公平正义原则的广泛铺开,特别是人们对精神生活质量要求越来越高,人格尊严同样需要法律的认可和实质保护,所以在行政侵权领域应该设立精神损害赔偿制度并将其具体完善,才能更好地体现我国依法治国的重要原则。[2]

三、国家承担侵权责任制度的设计

由于精神损害本质上是被侵害人在主观上的痛苦的感受,精神损害赔偿的目的就在于保护受害人的人格利益,通过金钱给付的方式抚慰被侵害人所受到的痛苦,赔偿被害人所遭受的损害,因此,在算计抚慰金数额时当然也应当着眼于受害人,采取相对主观的损害赔偿原则。

既然精神损害的国家赔偿是应有的,必备的,而且对被侵害人给以适当的金钱或实物赔偿是可行的,那么在具体的赔偿金额问题上,我认为应当综合考虑以下几个因素:

1、考虑损害结果对社会所造成的影响的程度

现代社会通讯发达,信息的传播速度迅速,因此国家机关及其公务人员一旦违法行使职权造成公民精神损害,其结果将会通地各种传播媒体散布,其散布的程度、广度、深度对受害人的精神创伤影响较大。另外,公民的权利能力虽然是平等的,但是不同职业、地位、资历的人,在受到精神损害时其损失后果就相差很大,赔偿义务机关应当考虑到这一点。

2、应该适当考虑被侵害人的预期利益的损失

由于精神损失计算相对困难,所以如果适当考虑被侵害人预期利益的损失有助于确定对侵害人的赔偿金额。预期利益是尚未得到但依通常情况可以期待得到的利益。赔偿请求人提出要考虑预期利益,须符合该利益将来必然会得到,该利益是在短期内能够得到的财产利益,这种预期利益的损失与赔偿义务机关的侵权行为存在必然因果关系。如果被侵害人确实存在预期利益的损失不妨加以考虑也可以体现法律的公平与正义。[3]

3、考虑侵权时的社会经济状况以确定赔偿金额

精神损害赔偿的金额确定是一个实际具体的操作问题,应当考虑到侵权当时的社会经济状况,既没有办法规定一个固定的金额,也不可能没有边界地扩大金额。根据我国现在的经济现状以及今后发展的趋势来看,对精神损害赔偿规定一个金额的范围应该是可行的。而对精神伤害损失赔偿的幅度较大的,则可以主要是考虑被侵害人可能因诱发精神病导致丧失全部劳动能力或其它可能发生的情形,再具体做出决定。具体确定赔偿数额时,还应当根据受害人的精神疾病司法鉴定结论确定的等级等方面,再由审判员斟酌确定适当的赔偿数额。

4、被侵害人精神损害的程度和后果

这应该是确定精神损害具体金额的重要标准和原则之一,同时也是最具有实用性和具体性的标准,即被侵害人精神损害的程度越深,后果越严重应该得到的精神损害赔偿金额就越大,反之,亦然。

此外,还应当考虑到,侵权人的认错态度和被侵害人的谅解程度,被侵害人的社会地位和职业特点,国家当前的财政状况,侵权人的过错程度以及侵权行为的具体情节等方面的情况以确定赔偿数额。

国家赔偿制度的完善和发展,可以看作是民主法治进程的标尺,科学完备的国家赔偿法不但能有效调和各种社会利益、实现社会公平,而且能确保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法行使职权,还能促使完善的法律责任体系的形成。

注释

[1]国家侵权更应当承担精神损害赔偿责任优仕联律师事务所 王政 http:///lw/lw_view.asp?no=6653

[2]曲义铭《谈国家赔偿法精神损害赔偿的加入》,载于《商业研究》2003年第二期,第181页。

[3]李岑《精神损害之国家赔偿》载于《法制与经济》06年第3期

参考文献

[1]罗豪才,应松年.《国家赔偿法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出版

[2]王利明.《侵权行为法归责原则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出版

[3]刘嗣元,侵权损害与法律救济.武汉工业大学出版社,1998

[4]万金华.人身损害赔偿实务.中南大学出版社,2000

[5]刘莘.国家赔偿中的精神损害赔偿.人民公安,20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