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范文大全 > 正文

农药销售指导意见

开篇:润墨网以专业的文秘视角,为您筛选了一篇农药销售指导意见范文,如需获取更多写作素材,在线客服老师一对一协助。欢迎您的阅读与分享!

为加强我县农药市场的管理,严格限制高毒农药的使用,建立健全农药市场长效管理机制,切实规范农药市场经营管理秩序,确保全县农业生产和农产品质量安全,根据省农业委员会和市人民政府工作要求,结合我县实际,现对高毒农药实行定点销售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实行高毒农药定点销售,建立追溯购销记录制度

根据《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省农产品质量安全条例》规定,我县对高毒农药实行定点销售。根据《农药管理条例》和《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高毒农药定点销售单位办理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时应注明农药毒性类别,同时办理工商营业执照后方可经营。

(一)高毒农药名单。根据农业部第1586号公告,高毒农药名单为:苯线磷、地虫硫磷、甲基硫环磷、磷化钙、磷化镁、磷化锌、硫线磷、蝇毒磷、治螟磷、特丁硫磷、杀扑磷、甲拌磷、甲基异柳磷、克百威、灭多威、灭线磷、涕灭威、磷化铝、氧乐果、水胺硫磷、溴甲烷、硫丹等22种。

(二)高毒农药定点销售单位名额。我县具有有限公司执照且有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农药批发单位6家,因此县级高毒农药定点销售单位(批发)不超过6家,镇乡级高毒农药定点销售单位(零售)43家,主要设在原43个镇乡建制时的集镇上。

(三)高毒农药定点销售单位选定条件。符合《农药管理条例》第十九条、《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和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具有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经营场所,储存危险化学品的,还应当有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储存设施,从业人员经过专业技术培训并经考核合格;有健全的安全管理规章制度;有专职的安全管理人员;有符合国家规定的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和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有与其经营的农药相适应的技术人员;有与其经营的农药相适应的规章制度;有与其经营的农药相适应的质量管理制度和管理手段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四)高毒农药定点销售单位选定办法。必须公开、公正、公平。首先由农药销售单位根据高毒农药定点销售单位所具备的条件,县级农药销售单位(批发)向县农委提出书面申请;镇乡级农药销售单位(零售)向当地政府提出书面申请,然后由县农委、安监、工商等有关部门专业人员组成的考核小组对提出申请的单位进行审核,最后经审核通过的高毒农药定点销售单位在相关媒体上进行公示后确定,并报县农委备案。

(五)建立高毒农药购销记录制度。高毒农药定点销售的单位要设置高毒农药分隔存放专柜,并在专柜上设置明显的警示标识,由专人负责销售。必须建立销售台帐,详细记录农药的生产单位、农药名称、生产日期等相关信息,同时要记录购买者姓名、地址、数量等。购买高毒农药的单位或个人须出示有效身份证明,销售高毒农药的单位必须向购买者详细介绍该农药限制使用的作物、使用方法及注意事项等。镇乡高毒农药定点销售单位所建立的台帐资料须每月向总公司汇报,县级高毒农药定点销售单位汇总后每月向县农委如实汇报,实行零报告制度。

二、强化农药连锁经营,建立市场监管机制

销售农药的有关公司,要以现有的农资零售网点为基础,搞好连锁经营。要改变现有有限连锁的形式为全面连锁的形式;建立农药配送或物流中心,从源头上保障农药质量;强化与农药技术推广服务有机结合,直接为农民提供农资商品消费服务,缩减流通环节,使农民真正用上质优价廉的农资产品;强化内部管理,实行分类管理和优胜劣汰制度,确保农药市场的健康发展。

三、加强植保技术培训,提升为农服务水平

由县农委牵头,有关部门配合,高毒农药定点销售公司具体负责组织,对农药经营单位每年进行一次植保技术和相关法律法规培训,高毒农药定点销售单位必须单独进行培训。同时要大力开展放心农资下乡进村活动,积极参与“农资诚信单位”和“放心农资示范店”创建活动,充分发挥先进典型的示范带头作用,努力提升为农服务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