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范文大全 > 正文

论背书伪造情况下错误付款的法律责任

开篇:润墨网以专业的文秘视角,为您筛选了一篇论背书伪造情况下错误付款的法律责任范文,如需获取更多写作素材,在线客服老师一对一协助。欢迎您的阅读与分享!

摘要:日内瓦票据法系与英美票据法系在伪造背书效力规则上较大差别。我国票据法属日内瓦法系,主要借鉴了日内瓦票据公约的规定,但存在一些矛盾,本文提出了相应的制度修改与设计。

关键词:票据;背书伪造

中图分类号:D920.4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5-5312(2011)05-0259-01

一、两大票据法系不同规则概览

背书人为了行使票据权利,假冒收款人或者其他被背书人名义在票据上伪造自己的姓名,被伪造者也没有签名,其姓名之所以会在票据上出现,是因为背书者假借其名义进行了签名。背书伪造行为是实践中最多发、最常见的票据伪造行为,因此,立法上和实务上对这一问题都对之相当重视。日内瓦票据法系与英美票据法系在伪造背书效力规则上,最大的差别就在于:前者着力于保护善意持票人,反映出对效率这一价值的看重;后者则看重票据转让中的公平合理,重在“安全”这一价值。

第一,付款人是否负查验签名真实性之责。在日内瓦票据法系,付款人仅负有背书签名的连续与否和出票人签名真实与否的查验之责;而在英美票据法系中,付款人却需要对票据上所有签名,包括出票人签名和背书人签名的真伪性进行查验。

第二,付款人的付款是否有效。根据日内瓦统一票据法,付款人及其付款人对背书形式连续的票据进行付款,即使事后证明票据上存在伪造的背书,只要付款人付款时无恶意或重大过失,其付款就是有效的;而根据英美票据法系国家的规定,付款人及其付款人对伪造签名的票据付款无效,不影响真正票据权利人向其主张付款请求。

二、我国相关规则解读与评析

我国票据法属日内瓦法系,主要借鉴了日内瓦票据公约的规定。《票据法》第 57 条规定:付款人及其付款人付款时,应当审查汇票背书的连续,并审查提示付款人的身份证明或者有效证件。付款人及其付款人以恶意或者有重大过失付款的,应当自行承担责任;中国人民银行《支付结算办法》第17 条规定:银行以善意且符合规定和正常操作程序审查,对伪造变造的票据和结算凭证上的签章以及需要交验的个人有效身份证件,未发现异常而支付金额的,对出票人或付款人不再承担受委托付款的责任,对持票人或收款人不再承担付款的责任。我国《票据法》及其司法解释38还规定,付款人在票据到期日前付款的,应自负其责。但我国《票》第 31 条与第32 条的规定引发了责任的混乱。《票据法》第 31条规定:“以背书转让的汇票,背书应当连续,持票人以背书的连续,证明其汇票权利。前款所称背书连续,是指在票据转让中,转让汇票的背书人与受让汇票的被背书人在汇票上的签章依次前后衔接。”依照该条规定,持票人持有背书形式连续的票据时,即具有合法持票人的资格和享有票据权利。然而,紧接着的《票据法》第 32 条却规定:“以背书转让的汇票,后手应当对其直接前手背书的真实性负责。”此条承袭了英美票据法精华的规定,与第 31 条直接出现了矛盾。依照第 32 条的规定,无论后手有没有过错,都应当对其直接前手的伪造背书承担法律责任,而不管对于其直接后手来说,此背书的伪造是不是几乎无法辨认。在此,其后手的合法持票人资格也直接受到了影响。对于以上矛盾,笔者提出以下几个问题:1.票据持有人在其直接前手伪造背书的情况下,是否有权凭票向承兑人或付款人请求付款,以及向其前手追索?其在请求付款或追索时是否须举证自己没有过错?承兑人、付款人、被追索人等可否以第 32 条的规定为由,抗辩持票人的付款请求?在付款后能否向持票人追回已付款项?持票人是否会因此蒙受票据法上的损失?2. 被伪造背书人请求伪造背书的直接受让人返还票据、票款,而不能证明该持票人的恶意或重大过失,其可不可以援用第 32 条的规定做为理由?如果可以,那么第 31 条关于持票人以背书形式连续证明其票据权利的规定就成为一纸空文;如果不可以,那么第 32 条的规定将形同虚设。3. 存在伪造背书的其它票据持有人,虽然不存在“对其直接前手背书的真实性负责”的问题,如果承兑人或付款人依《票据法》第 32 条的规定,以“最后持票人应向对伪造背书负有责任的直接受让人主张权利”为理由而拒付,最后持票人的付款请求权会不会因此受阻?

三、我国相关规则的完善

笔者认为,根据以上所述内容,可进行如下制度修改与设计:第 31 条前半句应表述为:以背书转让的汇票,背书应当连续。除本法第 32 条规定的情形外,持票人以背书的形式连续,证明其汇票权利。第 32 条第 1 款表述为:以背书转让的票据,后手应当对其直接前手背书的真实性负责,但是不影响其他持票人依背书形式连续取得的票据权利:所称对其直接前手背书的真实性负责,是指受让不真实背书的持票人不享有票据权利。但是,能够证明自己无过错的除外。任何享有票据权利的合法持票人,对已识破存在不真实背书的承兑人或者付款人无付款请求权。但是,任何合法持票人的追索权不受影响。

参考文献:

[1]汪世虎.票据法律制度比较研究[M].法律出版社,20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