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渡口渡船安全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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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加强渡口渡船安全管理,确保人命、财产和乡镇船舶航行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及有关规章、文件精神,结合本城区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一、本制度适用于本城区行政区域内设置的渡口、渡船及其所有人、经营人、船员及其他相关单位和人员。

二、渡口渡船安全管理由城区政府统一领导,以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制为核心,以交通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的行业管理为重点,以海事部门执法监督检查为保障,渡口经营者全面负责,群众参与监督,全社会广泛支持为安全格局,实行属地管理原则。

三、渡口的设置、迁移、撤销等事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执行,严禁私设渡口。

四、设置迁移或撤销渡口必须由渡口所在地村(居)委会提出申请,经乡(镇)人民政府、渡口管理部门和海事机构加具意见,报城区人民政府审批。

五、渡口应当建立内部安全管理制度和紧急情况应急预案,具备应急通信条件。

六、渡口必须配备至少1名安全管理员,渡口安全管理员应当经培训、考试合格,并取得城区交通局颁发的合格证书。

七、渡口两岸应当设置“渡口守则”和“渡口标志牌”,设置的标志应标明渡口名称、渡口批准机关、批准日期、渡运路线以及乘客须知等,以告示过往群众、学生。

八、渡船应当保持良好技术状况,设备完善,并具有良好的适航性能,严禁存在有安全隐患的渡船从事渡运。

九、渡船应当有符合国家规定的识别标志,标明船名、船籍港,乘客定额、载重线、抗风等级及有关安全注意事项。

十、渡船应当按照规定配备消防设备、救生设备、其位置应放在易取处。

十一、渡船应当按照规定配备油污、垃圾接收装置,严禁将油污水、垃圾等废弃物排入江河。

十二、渡船船员应当遵守职业道德,提高业务素质,严格履行职责,并保证足够的休息时间,不得疲劳驾驶;发生水上交通事故时,必须积极施救并及时拔打110求救。

十三、渡船应当按核定的路线渡运,营运渡船应当按照规定办理签证。

十四、渡船渡运应当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在定额内装载旅客;渡船上下旅客、车辆时,应配备相应的安全设施,并有专人维持学生上下秩序。

十五、渡船装运危险品应严格按照国家有关管理规定要求执行,严禁危险品车辆与旅客同渡。

十六、渡船在航行中应当严格遵守国家及海事管理机构颁布的有关规定,渡运时应当注意避让过往船舶,禁止抢航和强行横越,禁止超航区(线)和超抗风等级航行,在夜渡时应符合有关技术条件,并按照规定显示灯光信号。

十七、经营人职责

(一)按规定申请办理渡口的设置、迁移和撤销手续;

(二)配备适航的渡船,加强对渡船及其设施的安全管理,对渡船的交通安全负责;确保对船舶更新、维修和设备配置的资金投入,使渡船保持良好的技术状态;

(三)设置并维护与车辆、旅客上下渡船相适应的码头、栈桥或台阶等渡口设施;

(四)按照规定配备足够、合格的渡船船员;加强对船员和其他工作人员的技术培训和安全教育;不得指使、纵容、强令船员违章操作;

(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负责日常渡运管理,保证渡运安全;

(六)在法定或者传统节日、重大集会、集市等交通高峰期间,应相应增加渡运管理人员,合理调度渡船,加强渡运秩序的维护;

(七)建立健全渡口安全管理制度或安全管理体系,全面落实安全管理责任制,明确内部各部门、各岗位的职责,制定事故处置预案,定期组织船岸应急演习;

(八)定期对渡口码头附近水域进行扫测和疏浚,清除碍航物,以保证渡船航行安全;

(九)负责渡口渡船的防汛抗洪(台)工作;

(十)主动配合各级人民政府和海事管理机构的监督检查,及时消除渡口存在的各种隐患;

(十一)遇险或发生事故组织自救并按照规定及时上报。

十八、渡口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职责

(一)制定、完善本乡(镇)的渡口管理办法,建立健全本乡(镇)行政村(居)委会和船舶所有人、经营人的船舶安全管理责任制。与村(居)委会签订镇村船舶安全管理责任书,建立渡口渡船台账和安全管理制度;

(二)落实渡口船舶、渡工、旅客定额的安全管理责任制;洪水期、重大节假日或者重大水上活动等渡运繁忙时间,应增派人员维护渡运秩序;

(三)设立专门的安全管理机构,配备1—2名安全管理人员;督促村(居)委会落实1名以上的镇村渡口管理的专门人员,监督渡口经营行为;

(四)建立针对渡口、渡船紧急情况的应急救援预案。发生沉船或人员伤亡事故,立即组织有关部门领导和人员赶赴现场指挥抢救,协助海事、安监等有关部门展开调查、处理,负责做好事故善后工作;

(五)负责向群众、学生、船舶所有人、经营人和船员宣传水上交通安全法规,督促他们遵守内河交通安全等法律、法规;

(六)规范、监督村(居)委会与渡口承包者的承包行为。

十九、城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职责

(一)积极参与渡口渡船专项整治工作,特别是对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渡口渡船,要及时向当地乡(镇)人民政府反映,协助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消除安全隐患;

(二)召集乡(镇)人民政府和有关水上交通安全管理部门定期召开安全会议,分析水上交通安全形势,查出事故隐患和落实整改措施。

(三)在洪水期、重大节假日或者重大水上活动等渡运繁忙期,加强对乘客上落秩序的维护和现场监督管理,禁止渡船超载和冒险航行;

(四)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负责镇村船舶安全管理的综合协调工作

二十、城区交通局的管理职责

(一)在城区人民政府的领导下,宣传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水上交通安全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

(二)对乡镇营业性运输船舶实施行业安全管理,把好乡镇营业性运输船舶的市场准入关和退出关。

(三)配合有关部门共同抓好水上交通安全工作,总结推广交通安全管理先进经验;

(四)结合农村公路网建设,大力推进撤渡建桥工程,以进一步改善渡运条件,保障渡运安全;将渡口改造纳入公路建设计划,改善渡口设施,使渡口与公路技术状况相适应;积极争取上级支持,筹集渡口渡船更新改造资金,推广渡船标准船型和新技术,加快镇村渡口渡船改造更新;

(五)在洪水期、重大节假日或者重大水上活动等渡运繁忙期,开展水上交通安全大检查。

(六)协助各乡(镇)建立和完善针对渡口、渡船紧急情况的应急救援预案。

二十一、公安部门要维护好乡镇渡口码头、船舶营运治安秩序,依法处理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

二十二、渔政部门应当加强对渔船和渔业从业人员的安全管理,建立台帐,完善渔船的安全管理制度,制止渔船载客渡运,加强对捕鱼、设置固定渔网渔具等碍航行为的治理。

二十三、农业部门要加强对农业生产用船的安全管理,制止农用船载客渡运,认真做好农用船舶造册登记工作,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

二十四、本制度自*年9月1日执行

二十五、本制度由邕宁区交通局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