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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孕产妇平产免费实施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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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降低我县孕产妇死亡率和婴儿死亡率,保障母婴安全,提高卫生服务的公平性,确保项目工作规范实施和项目资金合理使用,根据《省农村孕产妇住院分娩平产(顺产)免费工作实施办法》相关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以下称《实施办法》)。

一、项目实施对象

在具有母婴保健技术服务(助产技术)执业许可的医疗保健机构住院分娩的农村(以户籍为准)孕产妇。

二、补助标准、服务内容和起止时间

㈠补助标准

按照《实施办法》规定的平产免费服务内容,乡级平产限价500元,县级平产限价700元,通过中央财政、省级财政和新农合补助,农村孕产妇在县、乡两级定点医疗卫生机构住院分娩平产实行免费。具体补助标准如下:

1、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农村孕产妇在乡镇卫生院住院分娩平产(顺产)实行免费,每例由中央和省级财政补助300元,新农合补助200元,合计500元。

2、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农村孕产妇在县级医疗保健机构住院分娩平产(顺产)实行免费,每例由中央和省级财政补助500元,新农合补助200元,合计700元。

3、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农村孕产妇,有医学指征实行剖宫产,在乡级分娩每例由中央和省级财政补助300元,合作医疗补助200元,合计500元;在县级医疗保健机构分娩每例由中央和省级财政补助500元,合作医疗补助200元,合计700元。

4、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农村孕产妇住院分娩发生产科并发症或合并症,每例由中央和省级财政补助500元,其余费用按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大病住院补助有关规定执行。

5、在县外住院分娩的农村孕产妇,参加新型合作医疗的按照上述政策执行。

6、未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农村孕产妇,在乡级医院分娩,每例由中央和省级财政补助300元,在县级和县级以上住院分娩的每例由中央和省级财政补助500元。

7、根据项目资金的使用情况,对有产科并发症或合并症的农村贫困孕产妇住院分娩费用给予适当救助,对城市低保孕产妇参照农村孕产妇住院分娩补助标准给予补助。

㈡服务内容

1、住院分娩基本服务内容

2、平产(顺产)免费服务内容

血、尿常规检查、肝功能、乙肝两对半、凝血功能检查、黑白B超、单胎顺产接生(含产程观察、阴道和检查、胎心监测及脐带处理、会阴裂伤修补及侧切),3天以内的普通病床费、诊查费、注射费,孕产妇护理、新生儿护理、基本用药(催产、镇静、抗炎)。

医疗保健机构必须将以上服务项目内容公示并告知孕产妇,超出服务项目以外的费用由孕产妇个人自付。

㈢项目起始时间

农村孕产妇住院分娩平产(顺产)免费执行起始时间为2009年10月1日。

三、资金拨付与报账

㈠项目资金实行封闭管理。省级财政按上年度活产数预拨项目补助资金。由省财政厅、省卫生厅对项目县进行考核后,再按项目县农村孕产妇住院分娩实际人数进行结算。县财政局在收到项目资金后,半个月内将资金划拨至专户。

㈡医疗保健机构对农村孕产妇在本县内住院分娩按照本补助标准给予免费或减免,费用先行垫付,并填写《孕产妇住院分娩补助三联单》(附件2)。在县外医疗保健机构住院分娩的农村孕产妇凭住院分娩结算发票、出院小结、户口簿到户口所在地乡镇卫生院申领住院分娩补助。

㈢医疗保健机构每月凭孕产妇住院分娩补助三联单第二联、孕产妇户口簿复印件(发生产科并发症或合并症的,还需上报出院小结复印件),到县项目办办理报账手续。

㈣县项目办对各医疗保健机构上报材料进行审核后,报县财政局复核,县财政局复核后,将项目资金补助一个月内划拨给各医疗保健机构。

四、管理与监督

㈠加强组织和领导,确保项目工作顺利实施。

1、明确各自责任,强化工作职责。

县财政局、县卫生局负责对本县农村孕产妇住院分娩免费工作的组织和实施,制定《实施办法》。县财政局负责落实并按时划拨相关项目工作经费,审计、监督项目工作经费运行情况;县卫生局负责督促县内医疗保健机构严格执行住院分娩补助政策,按照项目工作要求为住院分娩的农村孕产妇提供优质服务,确保服务质量和医疗安全。

2、成立项目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

县人民政府成立了以分管副县长任组长,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副主任、县卫生局、县妇联、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县民政局、县财政局、县广播电视局负责人任副组长,各乡镇分管领导、妇联主席、县卫生局分管领导为成员的项目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妇幼保健院,办公室主任由县卫生局分管领导担任。项目办负责项目的日常管理和技术指导工作,每月定期向省项目办报告项目实施进展情况(当月5日报上月报表·)。

㈡降低剖宫产比率,实行目标责任制管理。

1、各医疗保健机构要严格掌握剖宫产指征,从严控制剖宫产,努力降低剖宫产率,实行目标责任制管理:县级医疗保健机构应控制在40%以内、乡镇卫生院应控制在25%以内。

2、实行剖宫产单病种限价服务,县级剖宫产费用控制在2800元以内,乡级剖宫产费用控制在2000元以内。严格执行住院分娩补助政策,按照标准要求提供服务,杜绝分解收费、变相收费,并确保服务质量和医疗安全。

3、严格控制剖宫产率,每超过一例,扣减补助经费800元。实行剖宫产限价,超出部分直接从补助中扣减。

㈢强化项目资金监管,严肃项目工作纪律。

1、进一步强化对项目资金的监管力度,严格审计、稽查,任何单位不得挤占、挪用、截留项目财政资金,不得擅自扩大补助范围、提高或降低补助标准,不得虚报、弄虚作假套取财政资金,杜绝分解收费、变相多收费现象发生。

2、县财政局、卫生局在每年12月25日以前,向省市财政部门、卫生行政部门上报项目执行和资金使用情况。省市财政、卫生部门每年对项目执行及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督导检查,对违反有关规定的给予严肃处理。

五、附则

㈠本实施办法由县财政局、县卫生局负责解释。

㈡本实施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凡与本实施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