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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区水土保持紧急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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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有关直属单位:

按照国家关于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和省水土保持生态环境建设规划纲要的总体要求,为进一步加强水土保持工作,加快我县防治水土流失的步伐,改善投资环境,实现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实施条例》、《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国务院关于加强水土保持工作的通知》(国发〔1993〕5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特通知如下:

一、加大宣传力度,进一步提高全民对水土保持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增强防治水土流失的责任感和紧迫感

据统计,我县水土流失面积达3189平方公里,占全县辖区总面积的45%,生态环境保护和建设的形势不容乐观。一些地方存在着边治理边破坏的现象,少数生产建设项目和矿区造成新的水土流失,导致局部生态环境恶化,水源枯竭,土地退化,农业生产能力下降,甚至泥沙淤积河道、水库、塘坝、渠道,占压农田、耕地。事实警示我们,要实现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必须搞好水土保持,保护生态环境。走生产发展、生活富裕、生态良好的文明发展道路。

国务院明确指出,水土保持是必须长期坚持的一项基本国策、是山区发展的生命线,是国土整治和江河治理的根本,是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基础,必须从经济社会发展的战略高度来认识水土保持工作的重要性。各级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水土保持工作,关心和支持水土保持事业的发展,把水土保持工作列入重要的议事日程,正确处理开发建设、经济增长与水土保持、生态建设的关系,决不能以破坏水土资源、恶化生态环境来换取经济的发展和眼前利益,要做到开发建设与保护水土资源同步。要切实加强水土保持的宣传教育,教育、文化、新闻、宣传、司法等部门要积极配合搞好宣传工作,充分利用各种宣传工具广泛深入地宣传水土保持的法律法规,宣传水土流失的危害性和水土保持工作的紧迫性,坚持长期宣传和集中宣传相结合、案件查处与普法宣传相结合、政府组织与舆论引导相结合,提高全民水土保持意识和责任感。

二、把搞好水土保持,建设良好生态环境作为我县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要内容来抓

加强水土保持工作,对保护生态环境和土地资源,避免耕地质量下降,具有重要意义。各乡镇政府要在调查评价水土资源的基础上,认真做好水土保持规划,并将规划确定的任务纳入乡镇重点工作,安排专项资金,组织实施。山区、矿区、经济开发区是水土保持工作的重点,要做到预防为主,切实抓好水土保持工作各项措施的落实,治理水土流失,保持水土、涵养水源,降低江河泥沙含量,减少旱涝灾害。认真宣传贯彻执行水土保持法律法规,编报审批水土保持方案,查处水土流失案件,控制人为造成新的水土流失。对在水土保持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要给予表彰和奖励。对水土保持工作重视不够、工作不力,未完成水土保持防治任务以及无视水土保持法律法规,以牺牲生态环境为代价谋求短期经济利益的有关领导和当事人,依法追究责任。

三、采取有效措施,切实控制人为水土流失的产生

水土保持行政管理部门要加强水土保持管理工作。在我县行政辖区内修建铁路、公路、水利工程,采矿、挖煤、办厂、房地产和其他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开发建设项目,凡征、占地面积在一公顷以上或者挖填土石方总量在一万立方米以上的开发建设项目,应当编报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其他开发建设项目应当编报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表)必须经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发改、环保、国土资源、交通、规划、公安、工商、建设、公路、财政、物价、农业、林业和招商等部门要积极支持和配合。凡是涉及水土保持的开发建设项目,没有编报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的水土保持方案的,环保部门不予审批环评报告书,国土资源部门不办理用地手续、不颁发采矿许可证,发改部门不予审查开发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任何单位不得以改善投资环境为由简化法定程序。对拒不申报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表),不采取水土保持措施而造成水土流失的,要依法严肃查处。

四、强化对水土保持项目的规划设计、建设和管理工作

各乡(镇)根据本辖区内水土保持重点预防保护区、重点监督区和重点治理区的划分情况,强化水土保持项目的规划设计、建设和管理工作,把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开发建设项目同开展水土保持生态环境建设有机地结合起来。建立和强化对水土流失的监测工作,继续规范和加强水土保持项目的前期工作,加强小流域水土保持综合治理工程和生态建设工程的建设和管理,逐步建立水土保持重点建设项目的项目法人制、合同管理制、招标投标制和工程监理制。加大开发建设项目的监督检查力度,防止建设生产过程中人为水土流失的加剧,加强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表)编报审批管理,凡在建项目未及时编报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表)的建设单位(业主)必须及时补报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表),并经水土保持行政管理部门审查同意;坚持开发建设项目的水土保持方案审批制度和水土保持设施“三同时”(即水土保持设施与项目建设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制度,促进“三同时”制度贯彻落实;加强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工作,对水土保持设施未建成、未验收或验收不合格,主体工程已投产使用的,项目建设单位(业主)限期完成水土保持设施并办理验收手续,确保水土保持设施发挥效益。

五、多渠道加大水土保持资金投入,防治水土流失

认真落实现行的水土保持资金投入政策,不断增加对水土保持的资金投入,建立稳定的资金投入渠道。

(一)县财政每年安排一定数量的专项资金,用于水土流失的防治。

(二)坚持“谁使用土地谁负责保护,谁造成水土流失谁负责治理”的原则,有防治任务的单位和个人,安排专项经费按照水土保持有关规范进行水土流失的治理,并由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检查、验收。

(三)继续鼓励企事业单位、个人、联户等采取股份制、租赁或承包土地使用权等方式,开发治理“四荒”(荒山、荒沟、荒丘、荒滩)。

(四)积极探索水土保持补偿机制、利用价格手段、筹集水土保持建设资金,不断推动水土保持事业发展。

六、加强水土保持监督执法队伍建设,坚持查处水土保持违法案件

水土保持监督执法队伍是实施监督执法的基础,要不断加强思想教育和业务培训,培养一支政治素质好、业务过硬的水土保持监督执法队伍,切实履行好水土保持法律、法规赋予的各项职能,充分发挥水土保持委员会的协调作用,全面推进全县水土保持监督执法的规范化建设。对不按法律法规编报水土保持方案、不按方案实施、不依法缴纳规费、不按要求验收水土保持设施等违反水土保持法律法规的典型,要重点坚决予以查处,做到查处一个,警示一类;查处一批,震慑一片,全面推进水土保持监督执法经常化、规范化。水行政主管部门要积极主动与发改、环保、国土资源、交通、司法、法院等部门进行联合执法,从源头上协调解决水土保持方案编报,实施及验收中的各种问题,有效地减少中间环节,提高工作效率和执法效果。

七、进一步加大“两费”征收力度,确保“两费”足额征收

水土保持“两费”(指水土保持设施补偿费和水土流失防治费)是具有法律依据的行政性收费。生产建设、自然资源开发以及城乡开发建设等活动中,占用、损坏或扰动水土保持设施,必须按照规定缴纳水土保持设施补偿费。造成水土流失而又无力进行治理的,必须交纳水土流失防治费。水行政主管部门要严格按占用、损坏或扰动的水土保持设施数量和收费标准足额征收水土保持“两费”,不得随意减免。建设单位(业主)缴纳水土保持规费是法律的规定和应尽的义务。对不按规定缴纳或无故拒交、拖欠“两费”的开发建设项目或生产建设项目的建设单位(业主),要坚决按法律、法规办事,通过行政处罚程序强制其缴费。补偿费和防治费的使用按《关于试行〈省水土流失防治费收取和使用管理规定〉通知》的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