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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机动车检测站社会化后交管部门职能的变化和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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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机动车检测工作社会化是道路交通管理改革的重要内容之一。笔者结合在检测站的工作实践,就机动车检测工作社会化后公安交通部门管理职能变化和如何加强对检测站监管谈谈自己粗浅的看法。

关键词:机动车;检测;交通管理

中图分类号:D035.37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4-0432(2012)-12-0219-1

1 机动车检测社会化后公安交通部门管理职能的新变化

1.1 检测站的经营管理主体发生变化

根据法律规定,检测站社会化后,公安部门不再承担具体的机动车检测工作,原属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检测站均应以承包、转卖等形式转移给社会上非行政性质的独立法人单位经营管理,新申办的机动车检测机构,也必须是具有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独立法人单位。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不再申办和经营检测站。检测主体由原来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转变为社会独立法人。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与检测站,一个属行政性质,一个属企业性质,是两个互不隶属的独立法人,两者是监管与被监管的关系。

1.2 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对检测站的管理方式发生变化

检测站社会化后,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对检测站的管理,主要履行两个职能,一是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四条规定,对不按照国家安全技术标准进行机动车检验并出具虚假检验结果的机动车检验机构进行处罚、监管;二是依据《机动车登记规定》第三十四条规定,对经检验合格并具备法定手续的机动车办理核发检验合格标志。管理方式由原来的政企混合管理(既当运动员又当裁判员)模式,转变为单一的行政监管(只当裁判员)模式。

1.3 承担机动车检验结果的法律责任的主体发生变化

《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十五条规定,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机动车安全技术标准对机动车进行检验,并对检验结果承担法律责任,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对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实行资格管理计量认证,对检验设备进行标定,对执行国家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标准情况进行监督[2]。按照条文上的部门职责划分,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既不直接参与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又不参与检验质量监督,因此不再对检验结果承担法律责任。

2 加强监管确保检测结果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2.1 加强对检测系统参数软件的控制

目前,机动车检测系统都设有参数调控功能,主要用于调整检测设备产生的检测数据误差。按计量规定,该参数值应与检测设备的标定值相匹配,才能保证检测数据的准确性和真实性。对参数值的调整能直接影响检测数据和检测结果。当参数值被放大或缩小时,检测数据值的误差也将随着增大。由于参数可以人工操作,被检车辆合格与否完全可以进行人工操控。因此,对参数软件的控制,属执法范畴,应当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或质监部门掌控,如果检测机构因设备损害造成产生的机械误差与参数值不相匹配或其他原因确需调整参数,应逐级报批。

2.2 加强对人工检验项目的检查监督

当前我国的机动车检测设备自动化程度不高,大部分规定检验项目需要依靠人工检验,如对车辆外廓尺寸的检验,对底盘系统的检验,对车架号码的比对验证,等等。为减少因人工检验产生的人为因素的故意或过失,公安车管部门应当协同检测机构质检员,严格按照国家安全技术标准,定量不定期对检验合格项目进行抽查、复检,对抽查情况进行登记,并由双方参加人员对复抽查结果共同签字确认,形成工作制度,作为考评检测质量的一项内容,促使检验机构规范检验行为,保证检验结果的真实性、准确性。

2.3 依靠科技提高检测自动化水平

针对人工检验项目可能造成检验结果出现虚假的问题,应当努力实现人工检验项目的自动化,特别是建立对车辆识别号码的自动比对,对货车外廓尺寸的自动测量和对车辆号牌自动化识别登录系统。这一方面能从根本上消除套用车牌代检和改装、拼装及外廓尺寸超标车辆被检验“合格”等违法行为;另一方面,通过自动化快速检验,能减轻民警的工作量,大幅度提高检测效率,增强检测过程的公正性、透明性。

2.4 扎实做好核发检验合格标志的基础管理工作

检测站社会化后,法律规定由检验机构承担检测结果法律责任,为应对检测结果可能引起的诉讼和纠纷,公安车管部门应当做好对核发合格标志法定手续的审核和保存工作。首先,应做好检测数据的保存备查;其次,要做好对法定手续的审核,对检验合格证明,应要求标注车型、车号、检验时间,并由检验机构及其质检员签章确认;再次,规范法定手续的档案管理,按照档案管理规范做好法定手续的装订、粘贴、归类和存放。为方便群众,建议下放核发检验合格标志的权限。检测合格的机动车可回各大队签证和领取检验合格标志。

2.5 协同质监等相关部门共同规划对检验机构的审批布局

社会化后的检验机构由行政管理行为转化为企业管理行为,纳入市场经济管理,检验机构的资格设定及合理布局必将影响检验质量,关乎检验机构的利益和生存。对检验机构的审批应有科学、宏观的区域布局观念,应根据本市各县区的机动车保有量,结合企业经营成本核算,预计各检验机构的机动车检验保有量,有计划批建机动车检验机构,避免因检验机构过多或布局不合理,造成“僧多粥少”或“粥少僧多”的现象,引发重复投资,浪费资源或检测拥挤,不方便群众情况的发生。

2.6 统一政策制度和执法标准

建立健全对检验机构的资格管理制度、计量认证制度和检测过程监督制度,用制度来规范机动车检验行为以监督制度执行来保证检验质量实行统一的执法标准,避免因政策和执法的不公,造成检验机构的不公平竞争,用公正规范管理,引导检验机构以提高服务质量水平和检验质量等合法手段吸纳业务,展开相互间的良性竞争,从而达到保证检验质量保证车辆检验分流合理的管理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