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喜忧参半的竞业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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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竞业限制制度作为企业对员工离职管理的有力手段,已被广泛认知和使用。本文较详细的阐述了竞业限制的内涵及其对企业与员工双方的影响,并在此基础上对企业未来运用竞业限制制度提出了几点建议。

关键词:竞业限制;企业;员工;中国国情

竞业限制,作为现代企业对员工离职管理的一项有力手段,在我国已经有较长的发展历史。竞业限制起源于《公司法》中的竞业禁止,最初是为防止企业高层管理者利用自身的有利地位从事其他活动从而损害本公司利益。处于特殊岗位上的员工对公司的运营和技术非常了解,他们一旦离职,会利用在原企业掌握的信息进行商业活动,从而在有意无意间对原企业造成影响。为避免风险,西方企业开始探讨将原来的竞业禁止制度延伸至商业运营管理的其他领域,形成了今天的竞业限制制度。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越来越多的岗位都可能接触到企业的商业秘密,如法务部门、营销部门、人力资源部门、投资部门等,是否对每一个员工都使用竞业限制?答案显然是否定的。是否任何一个员工所掌握的信息,都可能对公司造成不可预知的后果?答案似乎是肯定的。如此矛盾,对企业管理无疑提出了挑战。

竞业限制在发挥其保护公司利用的同时必然需要公司付出相应的成本,首先,对员工的经济补偿必不可少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有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同时与劳动者约定在劳动合同终止或者解除时向劳动者支付的竞业限制经济补偿,其数额不得少于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的年工资收入。”需要实施竞业限制的人员往往是掌握公司机密的高层或高技术人员,让这部分人员严格遵守竞业限制,就意味着他们几乎无法在限制期内再就业,机会成本可想而知。如此大的机会成本自然要由企业承担。

其次,订立了竞业限制,并不意味着员工会自觉地遵守,法律所规定的“劳动者在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后的一定期限内不得在生产同类产品、经营同类业务或有其他竞争关系的用人单位任职,也不得自己生产与原单位有竞争关系的同类产品或经营同类业务。”但其中的“同类”却没有做更进一步的解释,什么是“同类”,哪些不属于“同类”?企业心中的“同类”与员工心中的“同类”必然不同,博弈的时间与精力同样是企业付出的成本。

再次,即便双方友好协商,订立了一致条款,企业对员工再就业的监控却要花费比之前更多的人力物力。如何鉴定员工新公司的就业证明,如何评定新岗位与原岗位的“相似度”,如何防止员工自己生产同类产品或经营同类业务……一系列的跟踪,监控,都是成本付出。

那么,对员工而言,竞业限制又扮演者什么角色呢?有多少员工会接受呢?又有多少员工在签署之后会执行呢?事实上,即使没有相关条款的约束,处于关键岗位的员工,仍然有义务维护公司的利益,这是起码的职业道德。

与企业违约相同,一旦“劳动者与企业在平等自愿条件下签署了竞业限制,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其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支付的竞业限制经济补偿的3倍。”那么就意味着,员工如违约一般需支付企业不低于其年工资收入的3倍赔偿。

在我们的了解中,部分签署了竞业限制的劳动者在离职后,仍然会选择进入同行,从事类似之前岗位的工作,究其原因,主要是以下几点:

一、对竞业限制了解不透,以为不过是一个形式协议,遵不遵守无人知晓。

二、尽管了解已签署的竞业限制及其条款,但现实是如不从事类似工作,根本做不了其他工作,以现实生活为出发点。

三、清楚竞业限制及其约定,同时也清楚企业要跟踪员工是否遵守竞业限制其实是比较困难的,故对此报以侥幸心理。

四、清楚违约赔偿,也知道可能会被原企业发现,但违约赔偿远低于新工作带来的收入,权衡轻重,仍旧选择违约。

竞业限制起源于西方,它西方国家的政治、经济、文化密不可分,以西方世界市场经济、价值观、诚信观为发展背景,是西方企业在长期发展过程中不断改进、适应、完善自我管理的一个体现。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有其特殊性,我们既要学习西方先进的现代企业管理经验,又要结合我国国情,探索出适应我国市场经济发展的企业管理模式,竞业限制制度若想发展的更好,发挥出其更大的约束作用,可以尝试从以下几点进行探索:

一、大力弘扬社会主义诚信精神,积极建设诚信市场,规范就业环境。为竞业限制制度的开展和实施创造有利条件。

二、有关部门通过各种渠道,对企业及就业员工宣传竞业限制制度,提供相关案例辅导,建立专门的咨询窗口,协助解决企业和员工实际执行问题。同时,对特殊行业制定特殊扶持政策,帮助企业执行竞业限制,协助跟踪、监控工作;同时也帮助员工更好的履行竞业义务。

三、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建设,对竞业限制涉及的各项条款内容作出更加明确的规定,避免劳资双方后续纠纷。同时,在违约赔偿的法律保护力上,加强执行力度,更有效的维护受当事人权益。

四、企业自身加强对专利技术,商业秘密的管理,主动制定完善的商业机密保密制度及风险防范机制,加强岗位性质评估,使竞业限制运用的更到位,更有价值。

五、员工主动学习竞业限制制度,学会维护自身利益,用法律的武器保护自己,不接受企业不公平条件及霸王条款。

相信在不久的未来,我们一定可以找到更加适合中国国情的竞业限制制度,为广大企业及就业者都增加一个维护自身利益的有利砝码。(作者单位:高德置地股份有限公司)

参考文献:

[1]张妮,“离职竞业限制协议的效力问题探讨”,《法学杂志》2011年第10期

[2]王红珊:“竞业限制保护企业商业秘密”,《管理》2007年第12期。

[3]侯玲玲:“离职后竞业限制协议规制之法理研究”,《人民司法》2011年第17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