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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海珠桥跳桥事件反思媒体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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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11月2日下午2时许,广州某单位16名员工因故爬上海珠桥的悬索钢梁,宣称要跳桥。11月11日17时许,佛山市顺德区某制衣厂的多名工人因与厂方发生纠纷,到广州市的海珠桥,沉寂了一段时间的海珠桥跳桥事件再次发生,这已经是本年度第N次海珠桥跳桥事件。只要看一下广州公安在海珠桥上拉起的警戒线、多名全天候巡逻的保安高度戒备,人们就会明白海珠桥“跳桥”事件的影响有多大。

据了解,仅在2009年4月1日至5月21日,海珠桥就发生了12起跳桥事件。4月1日,一名男子背着一女婴上桥,称妻子遇车祸而肇事司机逃逸,爬上海珠桥讨说法。 4月8日,来自南海的一男子称被老板迫害投诉无门,要跳桥绝命。4月14日,来自惠州的周姓两兄弟因家中200亩果林无故遭人砍伐投诉无门攀桥。4月21日,一名来自花都的男子因生计无着落,为得到照顾而爬桥。4月25日,一名身穿警服的男子爬上海珠桥钢架,作势跳桥。4月28日,一名男子因医疗纠纷爬到海珠桥钢梁顶部讨说法。4月30日,茂名籍男子吴某爬上海珠桥,要有关部门帮其向堂兄追讨借出款项。5月2日,一名男子因房屋拆迁赔偿不合理,多次反映得不到解决,爬上海珠桥。5月3日,一名男子因儿子在三元里棠溪附近走失迟迟未找到,情急之下攀桥。5月8日,一名腿部有残疾的中年男子爬上桥顶,扬言要跳桥和见记者。5月11日,一名浙江籍男子因讨要货款未果,爬上海珠桥。5月21日,一名男子讨要货款不成爬上桥,之后被一老伯上桥推下。尤其是老伯推人落桥事件,使海珠桥“跳桥”事件“声名远播”。

为什么佛山、南海、花都、惠州、茂名、浙江籍的人都要到广州海珠桥“跳桥”呢?为何前段时间海珠桥“跳桥”事件频发而现在较少了呢?媒体在“跳桥”事件中起了什么作用?

跳桥者选择海珠桥,表面看是因海珠桥结构较易于攀爬,加上历史悠久名气较大、地理位置重要,一旦堵塞造成的影响较大;深层原因,则是改革开放较早的广东正处于社会矛盾爆发期,去年以来受国际金融危机的影响又使矛盾加深,一些矛盾以某种方式爆发实属必然,“跳桥”只是矛盾爆发的一种方式。而外来人员不熟悉维权渠道,或在维权中受到挫折,他们便采取“跳桥”的方式以图引起重视,促进问题的解决。撇开社会、经济、交通等因素不谈,就媒体报道而言,一系列海珠桥“跳桥”事件,至少给媒体以下方面的反思

首先,媒体的报道比较肤浅,缺少深度

从众多报道可见,媒体有关跳桥事件的报道大都只是现场的即时报道,突出的画面、照片,除了显示公安、消防如何严阵以待外,就是堵塞现场密集的人流和各种表情的看客,至于十几次“跳桥”的主角爬上海珠桥背后的原因则鲜见挖掘。可以说,每个跳桥者身上都有一个故事,不少人都有冤情,媒体是否应该深究一下他们当中的合理要求是否得到了满足?比如,5月21日跳桥的陈富超,据消防海珠中队的陈曼中队长告诉记者,2009年3月11日,陈富超因工程欠款纠纷在萝岗区“××山庄”六期DH栋楼顶试图跳楼。当时,陈富超被劝说下来后便被公安机关拘留,而有关人员答应1个月内支付剩余款项,但始终未兑现。陈富超爬海珠桥后,唯一的要求就是面见相关公司老总,拿回450万元工程余款,人不来他不跳也不走。此事从侧面印证了“跳桥”喊冤的方式为何一再上演,这很值得人们深思。

媒体报道可见,跳桥原因可谓复杂,有劳资纠纷,有交通肇事赔偿,有房屋拆迁,有医疗纠纷,有赖账不还等。跳桥者身份也是林林总总,不一而足,有普通打工者,有包工头,有残疾人,甚至还有警察。这一个个跳桥事件构成了一幅人生百态图,将社会中的许多矛盾映射出来。如果媒体在报道中能够深入挖掘事件背后的原因,一定可以揭示出许多带有普遍性的东西,透过普遍性发现规律性,提示有关部门解决这些带有普遍性的问题,这样的报道才会有深度、有力度,也才能发挥好媒体的社会作用。就现实而言,这也是跳桥者要见记者希望达到的目的。遗憾的是,从媒体的诸多报道中,我们没看到这样的深度报道,而多数媒体都将“跳桥”者看成“秀”了。暨大新闻学院常务副院长董天策教授在参加一个节目访谈时指出,“跳桥秀”这个名词是媒体发明的,“秀”表示的是一种表演,这种说法很轻浮,对当事人有调侃、不尊重之意,“跳桥秀”的提法显然欠妥。如果媒体记者也以一个看客的心态报道“跳桥”事件,无疑是不可能帮助“跳桥者”解决问题,也不会替有关部门想出应对之策。

其次,媒体报道应充分考虑社会效果

在媒体报道中,由于始终将“跳桥”看作是“秀”,所以多是就事论事,而采访的对象除了救援人员,就是普通围观市民。救援人员、过路市民都是“跳桥”的“受害者”,他们当然不会站在“跳桥者”的立场说话,长此以往,市民受媒体影响,就会形成一种错觉――“跳桥者”只是在做“秀”,而由此给社会、市民造成了损失,让大家付出了很大的社会成本。实事求是地说,除了极个别的跳桥者确实是在做秀外,绝大多数跳桥者都是迫不得已。在烈日高温下,在桥梁上坐几个小时不是好受的,在旁观者冷漠的注视甚至讥讽的言语中坚持也不是那么容易,如果不是对人生还有一丝留恋,不是对前途还抱有希望,相信很多跳桥者就会支撑不下去了。媒体以看客的心态将没有真正跳下桥的跳桥者看成“秀”,无疑是加深了对跳桥者的伤害,加深了跳桥者与社会之间的裂痕,这样造成的社会后果肯定是严重的。发生在2009年5月21日的“赖老伯推人下桥”事件,可以说是“跳桥者”与社会裂痕扩大后的一次断裂。赖老伯在伤人后还自鸣得意,以为自己是“为民除害”的英雄。“赖老伯推人下桥”事件,实际上从一个侧面折射出媒体报道的偏颇和不足,证明了以“跳桥秀”指导思想报道跳桥事件的失误。

由于报道肤浅,媒体便用链接的方式加重报道的分量,而这种链接更加放大了跳桥事件,扩大了跳桥事件的社会影响。由于媒体对跳桥事件缺乏全面、深入的报道,跳桥者的问题是否得到解决没有下文,这就使得读者误以为跳桥者的问题都因为爬上海珠桥而得到了解决或至少受到了重视。这样做的后果至少有二,一方面使得许多有冤情的人想到海珠桥上制造影响,以期促成自己问题的解决。另一方面,使得有关部门解决跳桥问题的难度越来越大。由此,跳桥者从开始较容易被说服、劝下,到后来越来越难做工作,时间越拖越长,交通堵塞越来越严重,解决问题的社会总成本越来越高。我们固然不能说媒体在海珠桥跳桥事件中起了诱导作用,但从媒体报道造成的客观效果上说,跳桥事件在一段时间频发,与媒体的推波助澜不无关系。

媒体报道海珠桥跳桥事件的影响由以下事例也可见一斑。在广州市“两会”上,有人大代表说,建筑部门领导就怕有人爬上海珠桥,言下之意就是民工讨要工钱的事,一旦有人爬海珠桥造成了影响就不得不解决了。2009年10月29日,有媒体报道,因规划部门不顾18名政协委员联名提案反对,仍为中山大学在老校区北门中轴线上建科技交流中心大楼发出建筑许可证,理由是“至今未有群众反对”,广州市政协城建委主任施红平称“难道政协委员不是群众吗?难道非要政协委员拉横幅、打标语、爬海珠桥,才能算群众反对吗?”事实上,媒体报道这样的事情,除了说明海珠桥跳桥事件的影响确实很大,透过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话可以佐证外,反过来也说明媒体进行这样的报道忽略了其社会效果。部分读者可能从这样的报道中得到不好的诱导,以为爬上海珠桥确实能解决自己的问题,这无异于给新的跳桥事件埋下了定时炸弹:一旦有人遇到维权失败等问题,他们首先想到的可能不是去找有关部门解决问题,而是直奔海珠桥,上演新的跳桥事件。

第三,媒体报道应注重建设性

在众多海珠桥跳桥事件报道中,许多媒体都现场采访公安、消防等有关部门的有关人员,尤其在“老伯推人下桥”事件后的访谈节目中,各媒体把公安、消防、律师、媒介专家请来,请他们谈自己的看法,凤凰卫视“一虎一席谈”也专门就海珠桥跳桥事件做了一期专题节目。媒体的目的就是,尽量找到海珠桥为何频发跳桥事件,并深度挖掘跳桥事件背后的深层社会原因。这些访谈和专题报道,从深度上讲,确实比以前的报道有很大提高。但所有的访谈、专题还是存在一个很大的不足――没有一个报道采访了事件后的跳桥者。新闻报道都提倡多方佐证,至少要采访当事双方,显而易见,现在媒体报道的最大缺陷就是没有采访跳桥当事人!从谈判专家口里,我们能听到谈判如何艰难,最多知道为什么艰难;从公安人员那里,我们可以知道为什么要封路、为什么要封闭交通那么久;从律师那里,我们可以知道,跳桥者违反了哪条法律规章,跳桥者可以通过什么途径维权;从社会学家那里,我们可以了解到跳桥事件频发的社会背景,跳桥者的生存大环境。而我们最想了解的当事人的情况却付诸阙如。跳桥当事人的情况是解开跳桥事件的最直接的钥匙,这把钥匙却没有被媒体找到。

媒体报道不能只听有关部门、有关人员的一面之词,而海珠桥跳桥事件报道中,人们看到的恰恰是一面之词。这样的报道,不但不能帮助有冤情的当事人解决问题,不能帮助政府出主意、想办法,反而成为有关部门和人员推卸责任的工具。因为,按照媒体的说法,跳桥者是在“做秀”,既然都是在“做秀”,有关部门何必当真!

许多优秀的报道都是新闻工作者深入实际、深入生活、深入群众挖掘出来的,这样的报道不仅具有较强的生命力,而且成为指导政府工作的指南。《广州日报》在2003年8月曾做过一个“一日义务警察”策划活动,受到公安部、广东省委、广州市委的高度评价,被誉为我国治安工作的一大创举。“一日义务警察”不仅让普通市民感受做警察的艰辛,而且让警察在与“一日义务警察”的交流中互相了解,发现不足。广州后来出现的交通协管员也是这一思路的延伸。可以说,“一日义务警察”策划报道,就是媒体帮助政府出的一个好主意,是媒体报道注重建设性的一个典型范例。再回到海珠桥跳桥事件,如果媒体记者能通过众多跳桥当事人的苦难经历,发现是哪个行业劳资关系比较紧张,哪个部门欠薪较多,孩子丢失原因何在,房屋拆迁、医疗纠纷、赖账不还这些问题的症结所在,进而给相关部门提出一些建设性的意见和建议,一定是善莫大焉。

总之,一系列海珠桥跳桥事件的发生,固然是诸多社会矛盾集中到一起爆发的体现,但媒体在反思事件报道中,至少可以得到以下启示:一是媒体报道一定要秉持客观公正原则,不要先入为主或人云亦云,报道之前已经定下基调。媒体是社会纠偏的重要力量,任何时候都不能背离这一原则。二是媒体报道一定要注重社会效益。从某种意义上说,社会效益背后有巨大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处理得好,经济效益一定显著,反之亦然。三是媒体报道要注重建设性。媒体首先要有建设性的指导思想,而要做到帮助政府出主意、想办法,则必须“三贴近”,深挖事件背后的深层原因,透过现象看本质,找到规律性的东西。只有这样,才能提出切实可行的建设性意见和建议。

(作者系《广州日报》理论评论部主任记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