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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福一致”的现代转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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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德福一致”作为一种理想的社会状态,是当下多数人所期待并为之努力的,但是现实生活中出现的各种“德福冲突”现象使得“德福一致”的和谐状态面临严重挑战。面对当今社会的德福冲突现象,进行“道德一致”的现代转型是一个必然的选择,而加强对社会体系的完善与道德规范的引导则是促进道德与幸福统一的重要保证。本文是从道德与幸福的相互转换角度探讨促进“德福一致”现代转型,通过分析当今社会存在的“德福冲突”现象,找到促进德福一致的有效路径,为有德之人体会幸福生活创造更多的条件。

关键词:德福一致;道德;幸福;现代转型

中图分类号:B82-09 文献识别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5)017-000-02

一、道德与幸福的关系

幸福是指在一定的社会环境和经济关系中,在物质生活和精神生活的时间中,人的需求、欲望、目的得到满足而产生的一种持续的、稳定的、愉悦的心理体验。从伦理学的角度来说,道德就是指人们在社会生活实践中产生的善恶、是非的观念,并因这些观念而形成的个人的品性与修养。我们通常理解的道德包含道德规范与德性两层含义:道德规范是指个人在处理与个人、集体、社会和自然的关系中遵循的规范与原则;德性则是指人们在生活实践中,对于上述各种关系的理解而形成的个人品质。道德存在于人们的生活之中,并在生活中引导人们追求至善,而人们所不断追求的至善,在生活中的意义就是让自己过得幸福。道德作为通往幸福的桥梁,只有实现与幸福的统一,才能让人们在生活过程中更容易体会到幸福,实现真正的善,社会才能达到真正的安定与和谐。实现“德福一致”是一个进步社会下大多数人所期待的,但现实生活中却存在很多道德与幸福不一致,甚至是德福冲突的现象。可以说这种不一致与冲突由来已久,它存在于过去,也发生在当下,并将持续到未来。

二、当今社会的德福冲突现象

在理想状态中,人们总是认为有德行的人应该获得幸福的生活,而德行败坏的人应该受到应有的惩罚,这实际上是人们普遍希望并认可的的福德配享的观念,也就是按照德行分配幸福,从而促使“德福一致”。然而我们经常看到的是,有些德行好的人生活得很不幸,德行败坏的人却过得逍遥自在。比如当今社会常见的“碰瓷”、“扶不扶”、“被撞车“等不和谐现象。行人好心帮助“伤者”反被讹,一方面使得有德性的好人遭到了不公平的对待,另一方面使得德性败坏的人可能借机获利,长此以往只会让好人不敢再乐于助人,“做好事有风险,学雷锋须谨慎”这句话就是对于当前做好事者心理状态的真实写照;与此同时,坏人更加猖獗,甚至会使得“团伙碰瓷”、“专业碰瓷党”的人数和现象越来越多。由此可见道德与幸福的是一种应然与实然的情况。也就是说,人们期待的理想状态是“德福一致”,然而现实生活中道德与幸福并不是一一对应的线性关系,它们之间存在着“一致”与“冲突”两种关系。可见,找到“德福一致”与“德福冲突”的转折点则是我们解决德福问题的关键所在。

三、道德与幸福的相互转化

道德与幸福之间存在的“一致”与“冲突”并不是处于完全对立的状态,也就是说在一定条件下,道德与幸福是可以相互转化的。当一个人处于逆境与不幸之中并通过个人的努力最终实现自我、获得幸福的时候,他通常需要拥有并形成一些优秀的品质,这个努力的过程大多是痛苦而又漫长的,但结果却是幸福的,这一过程就体现了“德福一致”。而当一个人实现自我、获得幸福之后,通常又很难保持住这些优秀的品质,有的会渐渐丧失,这样就很容易导致“德福冲突”的现象。由此也可以看出,拥有优秀的品质似乎更有利于促进人到达幸福,而幸福却往往很难培养甚至维持人的优秀品质。但是我们也要清楚的认识到,道德与幸福的冲突并不会一直持续下去,也就是说缺乏德性的人往往不可能一直幸福下去,因为道德是沟通人与人、人与社会的重要手段,随着时间的推移,缺乏德性的人会因为优秀品质的逐渐丧失而使得其在社会群体中的关系变得不和谐甚至不幸,此时“德福冲突”的现象会慢慢削弱,而不幸的状态必然又会促使新一轮的“德福一致”现象形成。道德与幸福的相互转化关系则为我们解决“德福冲突”问题,促进“德福一致”提供了有利条件。

四、促进“德福一致”实现的路径

在我国古代解决德福冲突问题的主要方法是通过“善恶因果律”。古代的中国人是基于对“天”的崇拜与敬畏去理解因果报应思想的。人们通常认为拥有向善道德品质的人老天会给予他们好的回报,使得他们能够过上幸福的生活,而道德品质恶的人会受到老天应有的惩罚。可见古人会因为敬畏自然而加强对自我的约束,提高个人修养,并培养人们向善的道德品质,从而促进“德福一致”。然而在一个人短暂的一生中,这种现象并非都如人所愿,也就说那种有德之人在有生之年生活得艰辛、不幸,而无德之人一生却过得自在幸福的现象并不少见。这个时候佛家进一步发展了“善恶因果律”,提出了“三世因果论”。这一思想认为,人遭受报应的方式有三种:现报、生报、后报。这种“三世因果论”为现实生活的“德福冲突”现象找到了合理的突破口与解决方案。然而无论是“善恶因果律”还是后来发展的“三世因果论”,虽然从某种程度上缓解了当时社会的“德福冲突”现象,为调节人际关系、稳定社会秩序起到一定的促进作用,但是面对当时生产力发展水平低下的事实,这些理论更多的是人们出于对大自然的敬畏而通过一些唯心的、宗教的思想对“德福冲突”现象做出的解释。随着社会的发展,这些对“德福冲突”现象的解释就呈现出一定的历史局限性。此时,对“德福一致”进行现代转型就显得尤为重要。

1.加强社会制度的完善

(1)完善社会制度的公平正义

在当今社会,更多的是要依靠社会机制的完善、法律制度的健全去促进“德福一致”的形成。“德福一致”作为一种机制,其真正的实现需要依赖外在强制力量,如社会制度规范。[1]生活中出现的一些“德福冲突”现象说明社会制度本应作为道德建设的重要支撑力量,在有些时候并没有发挥好其向善的导向功能,而是出现了与道德建设严重“脱轨”的情况,这才使得德行败坏的人有机可乘、利用大部分人向善的品质从中获利。长此以往,只会使得人与人之间的冷漠感和不信任感不断增强,“德福冲突”现象愈演愈烈。这种现象实际上反映出社会机制的不健全,法律制度的不完善,社会的公平正义有待进一步加强。正如斯密所说:“社会存在的基础与其说是仁慈,毋宁说是公正。没有仁慈,社会固然处于一种令人不快的状态,仍然能够存在;但是,不公正的盛行则必然使社会完全崩溃。”[2]因此社会应该继续坚持并加强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相结合的原则。我们知道,道德约束与法律建设之间存在着不同的分工,但是它们之间是相辅相成的,需要相互支持,才可促进“德福一致”。英国政治哲学家威廉・葛德文认为:“公正的法令不过是从道德规范中精选出来的一部分。”[3]也就是说,公正的社会制度是促进“德福一致”的重要保障。如果社会制度的建设与完善能够符合“德福一致”的精神,那么我们就可以看到:“德性作为个人安身立命不可缺少的部分,不仅可以给自己带来良心的安宁,人格的自尊,社会的赞誉,也可以在某种程度上为个人的生存与发展提供便利。”[4]

(2)健全社会的福利制度

王思斌就曾提到“中国社会福利的内卷化”,虽然中国社会福利费用在增加,但是实际上负担结构不同,即看起来在发展,实际上并没有发展。[5]因此要加强社会福利制度建设,首先要加强社会福利的覆盖率。当即社会上之所以会出现面对跌倒老人“扶不扶”和“碰瓷”等不和谐现象,跟社会福利的覆盖率不全面有一定的关系。对于“扶不扶”现象一部分原因是社会养老机制的不健全,使得部分老人没有享受到医疗保险与养老保险的优惠政策;而对于“碰瓷”现象则反映出社会对于事业人群的保险制度没有实施到位。正如古语所说:仓禀实而知礼节、衣食足则知荣辱。人们只有自身的生活质量得到保证,整体的德性水平才会有所提高。根据研究表明:享受到社会福利政策的人群,其幸福感要高于没有享受到社会福利政策的群体,可见健全社会福利制度,对于促进个人的幸福感,提高个人的德性水平具积极作用。

2.促进道德体系的完善

(1)促进道德建设中的赏罚分明

我们知道,政府想要促进社会制度的公平正义是需要成本的,道德建设也是如此。在现实生活中,我们应该对于有德者的一些行为在给予精神奖励的同时也视情况给予一些物质的奖励,而对于一些无德的行为在施以道德谴责的同时加以相应的惩罚,这实际是为了适应市场经济条件而进行的道德价值观念的调整,通过这种道德价值观的改变也可以间接促进“德福一致”的实现。比如,社会上对于有德者的好人好事行为进行的宣传通常是:帮助别人不求回报,舍弃自己的利益去帮助别人,对于好人好事的行为更多的也是给予精神的奖励,殊不知有德者在帮助别人的时候可能在无意中损害了自己的利益,而受益者反而则容易养成理所当然,坐享其成的自私思想。如果我们能够对于那些有德的行为给予精神奖励的同时,配予适当的物质奖励作为对有德者在帮助别人过程中可能损害自己利益的补偿,而对于那些品德败坏的人给予一定的制度约束或惩罚,我相信在生活中做好事的行为只会越来越多,拥有优秀德行的人也会越来越普遍,“德福一致”的现象也会越来越多。

(2)注重道德教育的引导

促进“德福一致”需要公民个人增强自我权利意识。中国传统文化中对于个人的定位往往表现出重义务而轻权利的情况。这种文化更多的是强调个体在等级制度下的绝对服从,而较少赋予个体权利,这使得个体的权利和义务处于相对分离的状态,公平与正义在所谓的道德文化下得不到实现,从这也可以看出中国古代人的臣民意识导致的“德福冲突“由来已久。在当今现实生活中,做为一名合格的守法公民,当我们尽了自己应尽的义务却没有享受与之对等的权利时,要学会借助各种手段去争取自己的应有的权利而不是一再的妥协。当今的社会制度虽然并不完善,也存在很多“德福冲突”、权利与义务不统一的现象,但是它已经给予我们每个公民争取自我权利的平台与机会,而通过这种公民对自我权利的争取,也可以更好的促进社会机制的完善。要实现权利与义务的统一,应该加强对公民自我权利意识的培养。在现实生活中很多公民的臣民意识仍然存在,他们往往表现为被动的接受管理与服务而不是利用自己手中的公民权利积极主动参与到社会公共事务中来,在遇到个人应有权利受到损害的时候很少意识到要去争取。同时我们也要认识到,不论是公民权利意识的培养还是社会机制的完善与调整并不可能一蹴而就,它需要一个慢慢发展和改善的过程,促进“德福一致”的形成需要社会与每个公民共同的努力。

参考文献:

[1]刘建军.追问信仰[M].石家庄:河北人民出版社,1998:33.

[2]王海明.道德哲学原理十五讲[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8:165.

[3][英]威廉・葛德文.政治正义论:第1卷[M].北京:商务印书馆,1997:81.

[4]高兆明.制度公正论.上海文艺出版社,2001:180.

[5]王思斌.新农村建设需要关注农村福利制度建设.国家行政学院学报,201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