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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明,是可以触摸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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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法思想对西方法律文明的影响,史彤彪,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1

托马斯•尼尔说:“健全的治理结构及所有社会制度的唯一基础就是自然法”,这在一定程度上指明了自然法思想在人类法律文明中的重要地位。回顾历史,我们不难发现,恰是自然法,为社会制度的建构引入了理性元素;恰是自然法,指引着人类在自由、平等的价值追求上前行,甚至促成了重大的社会革命;也恰是自然法,为人类的生存权、自由权等基本人权提供着理论滋养。

然而,提及“自然法的影响”,却鲜有论证,人们大多在自说自话,仅一句“有重大影响”便匆匆定论。姑且不论这种结论在学术态度和方法上的武断,单就从自然法思想2500多年的历史而言,也是极不恰当的。“重大影响”到底在哪里?这是必须认真回答的问题。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史彤彪教授的新作《自然法思想对西方法律文明的影响》(以下简称《影响》)正是基于这样的追问而写就的。初获该书时,“不读则罢,越读越不忍放下”。该著作与传统的思想史研究不同,它并没有停留在抽象的宏观话语之上,而是努力寻求自然法的制度依据和实践支撑,认真回答“影响在哪里”这个重要的学术问题。该书主要从“”、“民商法”和“国家法”三个方面对这个问题作了回答。

一、自然法思想对的影响

大体上,传统自然法思想可以浓缩为“自由、平等、人权”等法的价值。综观近代资产阶级革命史,我们不难发现,恰是这种价值追求,构成了近代资产阶级革命的精神动力。在这个意义上,可以说,17、18世纪是自然法占据绝对统治地位的世纪,革命者同时又是立宪者,而且还是自然法的信奉者。这种多元化的身份,为自然法思想在历史舞台上的华丽亮相提供了契机。

该书在对西方法律史进行深入分析后认为,洛克在《政府论》中所宣扬的“社会契约”、“恶法非法”、“公民抵抗权”等自然法观点,经过杰斐逊的努力,完整地呈现在《独立宣言》中。而作为《美国宪法》最重要的修正案――《权利法案》,更是拜自然法所赐。英国自然法学家柯克主张的“公共权利和理性”学说,洛克主张的“平等权、财产权以及自由权”等自然权利理论,构成了《权利法案》的哲学基础。而孟德斯鸠所强调的“权力分立与制约”理论,则成为《美国宪法》中确立三权分立政治体制的理论依据。当然,由于法律思想的延展性和辐射性,这种自然法思想跨越了时代和国界,对德国、日本等国家也有重大影响。1949年《德国基本法》确立的“在民”、“人格尊严”和“原则”,就是在自然法的引导下得以完成的,这对于深受纳粹思想统治的德国而言,更显示出自然法思想的可贵。

此外,《影响》还探讨了自然法思想对宪法解释的影响。该书从“财产权、自由权、平等权、正当程序”四个维度,全面展示了自然法思想的影响:(1)在财产权问题上,美国法院在自然法的指引下,通过宪法解释,确立了“政府不得无偿占有财产”等财产权原则;(2)在自由权问题上,美国法院在自然法的指引下,确立了迁徙自由(“沙克特曼诉杜勒斯”案)、出版自由(“史密斯诉加利福尼亚”案)、集会自由(“合众国诉克鲁克香克”案)、宗教自由等基本自由的自然法渊源;(3)在平等权问题上,恰恰是自然法为废除奴隶制提供了源源不断的精神动力;(4)在正当程序问题上,诸如“辩论权”、“沉默权”、“申辩权”、“抗辩权”等权利,也深深地打上了自然法思想的烙印。对于各个方面,《影响》一书都作了深入细致的梳理与阐释。

《影响》一书还梳理了大量的宪法判例,发现有一个共同特点,即自然法(自然权利)构成了法律论证的法哲学依据。法官在进行法律推理或法律解释时,总会自觉不自觉地将自然法作为元伦理,从而构建其法律推理的体系。对于法官而言,自然法思想既是法律的价值准则,也是法律论证中“不证自明”的前提。

二、自然法思想对民商法的影响

毋庸讳言,大陆法系的民法体系来源于古罗马法,而“把罗马法还原为若干一般元素时,……其中一半乃是纯粹的自然法”。通过斯多葛学派的阐释,自然法思想被引入到法理学中,并创立出以“自然平等和自然法的普遍性”为元素的法哲学体系。这种自然法哲学,通过西塞罗的阐释,最终体现在罗马法中。

罗马法通篇贯穿着“人是自然的理性动物”这一经典自然法命题。在涉及权利义务的论证时,罗马法学家往往求助于自然法和自然理性。本书认为自然法思想为罗马法注入了平等观念,不但为奴隶制度的改良提供了法哲学依据,并且提高了罗马妇女的家庭地位。另外,自然法思想为废除夫权婚姻、家父权等制度,提供了智识上的支持。而且,自然法思想还为法典编纂运动提供了理论依据。从某种意义上可以说,是自然法成就了大陆法系。

值得注意的是,本书还着重讨论了自然法对“物权、债权、家庭和继承”等具体制度的影响,深有现实意义。书中认为,物权的概念恰恰来自于自然法中的“财产自由”和“人身自由”;债法最根本的原理“缔约自由”来自于“合意”,而“合意”恰是由“人的自然理性”推导而来;缔约过失的理论依据恰是“自然法所确定的意思表示过程中的‘正确’义务”。其他如“婚姻法的世俗化”、“继承法上的遗嘱自由”等,均来源于自然法关于“意志自由”的思想。

三、自然法思想对国际法的影响

自然法思想的典型论证,就是通过预设某种自然状态,进而推导出基本的权利,并以此为基础来设定实体法的内容。这种预设在国际法上更加容易接受。《奥本海国际法》也认为,独立的国家之间基本处于自然状态,国际关系应受自然法约束。根据普芬道夫的论证,依据自然法,强加的条约自始无效,而国家间的战争仅限于自卫目的。沃尔夫依据自然法,论证了国际关系的平等原则。

《影响》一书通过梳理格老秀斯《论海洋自由》的论证,发现格老秀斯主张的海洋自由,恰恰是基于对自然状态下“海洋不能占有,不属于任何国家……对任何国家而言,都应当是公开的、自由的”自然法思想。公海自由的原则排除了在公海上建立的做法。同时,格老秀斯对正义战争的论证,立论基础也是自然法,并延伸出诸如“预先警告、赦免、禁止处死战俘”等国际法的原则。

此外,该书通过对纽伦堡审判和东京审判的分析指出,所谓的“惩罚战争犯罪、惩罚反人道主义犯罪、禁止战争”等现代国际法的观念,其论证的起点恰恰也是自然法。

思想史的写作,主要有结构主义和功能主义两种写法,前者代表人物是列维•施特劳斯,侧重于对思想史的横向纵向变化进行描述;后者起源于以马林诺夫斯基为代表的英国功能主义学派,强调文化的社会功能,关注思想与行动的互动。然而,在法律思想史研究中,采用功能主义加以研究的成果,可谓乏善可陈,毕竟,这是一件费力但又不一定讨好的事情。《影响》一书对自然法思想作出了相当透彻的功能主义分析,对于法律思想史的研究而言,确实大有裨益。

史彤彪教授在《影响》中恰恰是要告诫人们,自然法本身可以“不证自明”,但自然法的影响,必须要加以证明。学术研究,特别是思想史的研究,不能满足于仅仅做一个“在沙滩上捡贝壳的孩子”,还要把这个贝壳打开,看一看里面到底有什么,这也造就了此部学术著作的分量。《影响》的出版,对目前自然法研究中“论断多于论证”、“口号多于论据”现象,是一种方法论上的反思。

读罢著作,笔者掩卷深思,可以感受到,在这部著作中,自然法思想被具化为一个个现实的制度规定,演化为一件件生动的经典判例。自然法在史彤彪教授那里,已不单单是一种思想,更是一场生动的法律实践。魏因贝格尔曾经说过,“法律科学如果不考虑社会现实,那是不可思议的”。史彤彪教授则要用自己的学术努力告诉世人:文明,是可以触摸的。

作者单位: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责任编辑 袁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