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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私人侦探合法化问题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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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在私利救济缺乏规范的情况下,我国所谓的私人侦探业在法律的边缘快速发展。就私人侦探的发展现状出发,探求我国私人侦探的内涵,并将之与保安和律师略作比较,得出相应的总结。

关键词:私人侦探;保安;律师;规范

中图分类号:D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3198(2011)06-0234-02

市场经济的发展,民事活动的丰富,公力救济的有限,私力救济的无力,致使私人侦探应运而生。

1 中国私人侦探的发展现状

(1)私人侦探机构的发展情况。

私人侦探是私家侦探的别称,私人侦探最先在欧美发展起来,1992年我国大陆出现第一家具有私人侦探性质调查机构――上海社会安全咨询调查事务所,国家在2003年开始允许私家侦探注册商标。近些年私人侦探服务的市场需求不断增长。国内现有各种具有私人侦探性质的机构约3700家,从业人员有2万多人。但成为一种职业,私人侦探业目前还行走在法律的灰色地带。公安部在1993年通知,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开设各种形式的民事事务调查所、安全事务调查所等私人侦探所性质的民间机构。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在2002年8月,根据世界商标知识产权专业户组织――尼斯联盟的要求,调整了商标注册范围,将商品和服务商标注册由原来的42类扩大为45类,允许注册类别新增了包括提供私人保镖、侦探公司和寻人调查等“安全服务”。2004年8月29日,全国第一家侦探公司――重庆邦德公司获得了国家商标局颁发的包含商标和标徽的“商标注册证”,但只是抢先注册了商标,并没有合法席位。近年来,私人侦探的市场在迅速扩大,私人侦探业发展飞快。但由于缺乏必要规范和有效监督管理,参业人员构成良莠不齐,这些反过来阻碍着私人侦探业的健康发展。

(2)私人侦探工作风险。

北京在2003年12月出现首例民间调查者在偷拍工作中被害的案件,黄某某是北京一家社会调查机构的调查员,受陕西韩勇9+9制药厂委托调查北京赵君的底细,在执行任务时,被调查对象发现,并被对方手下殴打致死。社会调查机构不是警察机构,私人侦探没有侦查权,有的仅是调查权利,没有警械警具,没有强制措施,一方面比起警察私人侦探自身要担负更大的风险。另一方面,私人侦探的调查工作,也给调查对象合法权益带来不确定的风险。私人侦探的工作没有严格的法定程序限定,私人侦探只从委托人的利益出发,很少像警察那样顾及社会公众的权益,虽然效率高但是很容易侵犯公民的合法权利。成都、武汉、南京等一些具有私人侦探性质的调查机构员工在工作中出现了诈骗闹事,诱骗,暗中拍卖调查对象的家庭隐私、工作情报资料;委托人通过私人侦探拿到调查对象的不利材料。

(3)界定私人侦探业的概念。

通过对私人侦探现实发展概况的了解,不禁发出疑问,私人侦探到底是什么,从事什么样的业务。国外的私人侦探,是指受人委托,以营利为目的,通过各种公开或秘密的调查活动去获取各种情报或证据的个人或组织。“私人侦探”的称谓是从欧美传入,而中国现实存在的并不是正宗的私人侦探,由于社会的发展,国情的差异,再加上媒体的炒作,我们虽然沿用了“私人侦探”的称谓,但是我国目前的私人侦探是指除司法机关、律师以外从事非刑事事务调查活动的组织或人员。正如北京大学王教授所说,目前我国私人侦探只能从事非刑事调查,且其行为必须合法。我国的私人侦探没有国外私人侦探所拥有的刑事侦查权和秘密调查手段。目前我国大陆私人侦探主要从事:寻人服务、调查全国信息、调查网络诈骗、追讨债务、调查行踪、也有涉及知识产权调查、信用调查,以及维权打假、调查经济情报等。

2 对私人侦探发展现状的思考

(1)私人侦探业与保安服务业区别。

同为市场经济发展的产物为什么保安业能够在《保安服务条例》的确立下合法发展,而私人侦探只能在法律边缘行走呢?下面我们来看一下二者的区别。

保安服务业是指基于企业与客户的双方自愿,依据双方事先签订的合同协议,为保护客户特定的人身、财产或其他目标的安全,企业向客户提供的各种有偿性安全服务业务或活动。保安服务公司的经营范围,根据国务院批准的公安部《关于组建保安服务公司的报告》精神和各地的实践情况,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①为客户提供门卫、守护和内部巡逻;②为展览、展销、营业性文体活动等提供安全服务;③为客户押运现金、贵重物资和危险物品;④为个人住宅提供安全服务;⑤承担安全技术防范设备的设计、安装、维修和咨询;⑥经销或提供各种安全技术防范设备和器材;⑦应客户要求并有能力承担的其他合法安全服务项目等。

从定义和服务范围上我们就可以看出,保安服务业重在防守,提供客户的安全保卫,而私人侦探业是主动出击,去搜查调查证据。如果说从业人员素质低下是制约二者发展的因素的话,对保安服务业来说,保安从业人员的素质低下是不会主动的侵犯公民的合法权益,如果私人侦探业与公民的合法权益的冲突无法缓解,私人侦探机构就无法合法化。所以现在需要我们加强的是规范私人侦探的行为,提高私人侦探的素质。目前,我国只明确规定,私人侦探不具有侦查权,法律并没有明确规定私人调查者可以从事哪些活动,采取哪些手段。一般默许公民间的询问,但如果采取秘密手段调查公民的隐私的行为则被视为非法,密拍、窃听、监视跟踪等行为就当然被禁止。如果将私人侦探的行为符合目前的法律的话,那么私人侦探和律师又有什么区别呢?

(2)私人侦探与律师的比较。

当我们把私人侦探调查权利只界定在非刑事诉讼案件调查取证,又将私人侦探的手段限定在公开合法的情况下的话,我们必须研究清楚,私人侦探与律师的区别和联系。

私人侦探与律师的关系既有联系又有区别,相同点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来总结。第一,二者的地位平等,都是以普通公民的身份从事调查;第二,二者权利来源相同,都是受客户委托;第三,私人侦探可以帮助律师搜取证据,而私人侦探获得的证据,必须经过律师的承认。不同点在于:第一、职能不同。私人侦探只是调查非刑事案件的证据,而律师是辩护,收集证据只是辩护的一部分;第二,介入案件的时间不同,私人侦探对案件的调查开始于委托人的委托,律师的调查开始于法律的规定;第三,调查手段不同,私人侦探善于混迹于三教九流之中,调查手段几乎不受法律程序上的限制,多是秘密的。而律师都是要求取得相关资格认证的,调查手段受到法律的限制,必须是公开的;第五,在法庭的身份不同,私人侦探出庭是作为一般证人,律师是当事人的委托人。

从上面的比较中我们不难分析,私人侦探是律师行业的细分工下的产物。是律师能力的薄弱为私人侦探的发展提供了沃土。私人侦探强在调查手段多样,弱在参业人员素质低下。私人侦探合法生存发展的关键是法律赋予私人侦探秘密的调查权利还是加强律师的调查取证权。但在社会分工的必然趋势下,选择前者更加明智。

3 总结

存在即有合理性,不管是社会分工的必然趋势,还是“条约必信守”的国际准则,还是加入WTO与国际接轨的需要。然而在社会中合法的存活下来,必须要有相关法律的制约规范。为了使现存的私人侦探合法的存活下去,为了保障从业人员的安全,为了维护社会正常的生活秩序,我认为应当从下面几方面来规范。

(1)禁止私人侦探涉猎刑事案件范畴。私人侦探之所以能够在刑事证据的市场上生存,是因为现在的刑事诉讼中,律师只能从警察的办案程序上或者罪刑轻重上来为委托人辩护,私人侦探的秘密调查手段就有了用武之地。如果要禁止私人侦探在刑事诉讼的涉入,最基本的是要加强对公安侦查的监督,严禁刑讯逼供,增强律师对犯罪嫌疑人的救助途径,强化犯罪嫌疑人的人权保护。

(2)严格清理、规范现有登记注册的调查公司,确立私人侦探的登记注册规范。参照保安服务业的合法化历程,国家应该出台相关的法律政策规定私人侦探的主管部门由国家公安部主管,成立私人侦探协会进行自律管理,加强监督;规定私人侦探的招录条件及待遇如私人侦探公司应为私人侦探加入社会保险;规定私人侦探的权限和职责,使私人侦探在法律的规范和监督下健康发展。

参考文献

[1]王大伟.私人侦探的概念与历史[J].公安大学学报,2001,(06).

[2]李蕤.私人侦探及其调查行为的合法性[J].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学报,2005,(02)

[3]李人鲲.私人侦探介入刑事调查研究[D].西南政法大学,2010.

[4]张雯,刘汝宽.对我国“私人侦探”的理性思考[J].贵州警官职业学院学报,2005,(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