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范文大全 > 正文

赡养纠纷新趋向

开篇:润墨网以专业的文秘视角,为您筛选了一篇赡养纠纷新趋向范文,如需获取更多写作素材,在线客服老师一对一协助。欢迎您的阅读与分享!

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人们的传统观念受到冲击,一些赡养人把赡养老人当成了一种“交易”,他们把得到被赡养人的老屋等当成履行赡养义务的“筹码”。此外还有人把老人没给自己看过孩子、没给自己做过家务等当成不赡养老人的托词。碍于脸面和亲情,一些老人想维护自己的权益可又口难开、嘴难张,泪水只能往肚里咽。

没有分得老人的老屋等财产,不赡养老人

张老汉夫妇生有三个儿子,靠做小买卖维持生活。大儿子结婚时他用全部积蓄给大儿子置办了房产。二儿子结婚时张老汉心有余而力不足,没为其付款购房,房款全部由二儿子小两口自行用住房公积金解决。三儿子结婚时因无钱购房又无住房公积金,便住进了老张夫妇的老宅。现在老张夫妇年老丧失了劳动能力,但大儿子病故、儿媳变卖家产远走他乡,三儿子失业、自身生活不保,无奈要求经济条件较好的二儿子给付赡养费。可二儿子以结婚时老张夫妇没给其出钱购房,老屋给了老三,长期和老三共同生活,母亲常年为老三看孩子、做饭,父亲的收入也大都用于贴补老三一家人的生活为由,拒绝履行赡养义务,不给付赡养费。

说法:《婚姻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的“子女对父母的赡养义务”是一种法定义务,是无条件的,无论父母有无财产,无论父母是否给自己看过孩子,有劳动能力时是否与自己共同生活,在父母无劳动能力或生活困难时做子女的都应全面履行。把《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十四条规定的“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看成是对等的“交易”、附加老人的房产等作为条件是违法的。

老人不通过过户、立遗嘱把房子办理到自己名下,断绝赡养关系

李老汉老伴去世后一人独居老屋。独子虽与老人同在一座城市,可因工作忙很少回来看望他。李老汉最近经人介绍与农村进城打工的中年妇女韩某登记结了婚。儿子坚决反对这门婚事,因怕父亲的老屋将来被韩继承,要求父亲将房屋过户到自己名下,或立下遗嘱老屋由他继承,见父亲没按自己的要求办,他便拒绝向李老汉支付赡养费。

说法:以老人再婚为由侵害老人的财产利益,不履行对老人的赡养义务,也是违法的。对此《婚姻法》第三十条明确规定:“子女应当尊重父母的婚姻权利,不得干涉父母再婚以及婚后的生活。子女对父母的赡养义务,不因父母的婚姻关系变化而终止。”《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也明确规定:“老年人的婚姻自由受法律保护。子女或者其他亲属不得干涉老年人离婚、再婚及婚后的生活。赡养人的赡养义务不因老年人的婚姻关系变化而消除。”“老年人对个人的财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子女或者其他亲属不得干涉,不得以窃取、骗取、强行索取等方式侵犯老年人的财产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