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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赡养 5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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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半年来,“合肥七旬老太3个子女只为求关注”“称受子女冷落,北京8旬老人状告6子女要求常回家看看”这样的民生新闻频频见诸报端,老年人的“精神赡养”关注度持续上升。在诸如北京、上海、广州、深圳这样的大城市里,“空巢家庭”所占的比例高得惊人。随着“空巢家庭”或者“留守老人”的日益增多,带来的社会问题应该引起人们的足够重视。其中,一个十分突出的问题,就是老人需要儿女们的“精神赡养”。

在一个物质丰富的老龄化时代,对于很大一部分老年人来说,吃穿基本不是问题,缺的是精神慰藉。在一些老人眼里,“与儿女聊聊天”“散散心”甚至成了奢侈之念,儿女多以“忙事业”“忙工作”为由,让很多老人已经提到嗓子眼的愿望又缩了回去。在这个越来越物质化的时代里,我们该如何守护亲情?

老人需要精神赡养

“至少要保证两个月看望一次,重大传统节日至少看望两次,除夕至元宵节之间必须至少看望一次……”“如果子女不履行看望义务,权利人可申请强制执行,执行过程中将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直至拘留。”2013年7月1日。江苏省无锡市北塘区人民法院对一起老年人赡养案件开庭审理,法官当庭宣判要求子女必须“常回家看看”。这是新修订的《老年人权益保障法》正式施行后,全国首例对“常回家看看”诉请的判决。新修订的《老年人权益保障法》要求子女定期看望老人、关心老年人精神需求、尊重老年人,履行“精神赡养”义务,这也被媒体解读为“常回家看看”入法。

今年元旦刚过,山西乡下62岁的郝燕住进了儿子在城里给自己买的新居。现代化厨卫家电一应俱全,但郝大妈却高兴不起来:“除了外出买菜,大部分时间我都窝在家里,儿子不在身边,邻居也不认识,找个说话的人都难!”

随着居民生活水平提高,多数老人的物质生活基本得到保障,但他们的精神生活往往成了“被遗忘的角落”。人口流动越来越大,无论是在城市还是农村,子女前往异地求学、工作、定居后,老人是随迁还是独守,成为一个棘手的问题:独守,“出门一把锁,进门一盏灯”,是不少“空巢老人”的真实生活写照,少了子女在身边照料,生活上不方便,情感上更是难享天伦之乐;随迁,面对文化差异,老人的精神生活同样堪忧:无论是媒体报道的老人坐公交车“兜风”打发时间,还是江苏八旬老人盼儿子快点下班回来而故意趴在窗口喊救命,如果不是情感空缺,老人们怎会做出如此令人心酸之举?

无人陪伴、寂寞冷清……越来越多的老人面临养老焦虑。2013年,我国60岁及以上老年人口已达2亿人,老龄化已经汹涌而来,“中国式养老”正经历一场前所未有的时代困局。

为破解养老难题,在刚刚过去的2013年,有关部门已经做了不少努力:新修订的《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将每年农历九月初九定为“老年节”,蕴含着爱老敬老意义的重阳节被提升到法定层面;新农合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财政补助标准由每人每年240元提高到280元……然而,和老人们的养老需求以及面临的困境相比,这些努力还远远不够,我们还需要倡导对老年人的“精神赡养”。

所谓“精神赡养”,是指家庭成员、社会公众以及国家政府为满足老年人心理上和精神上不同层次的需求,使其实现自我满足的积极作为的义务。从狭义上讲,“精神赡养”是指赡养人实施公众道德所认同的并以实现被赡养人心理上和精神上愉悦状态为目的的积极作为义务。狭义上的精神赡养直接体现在“家庭养老”的活动中,并且更加注重赡养人的积极作为义务,以实现使老年人达到精神上慰藉和身心愉悦的状态。

精神赡养的现实观察

赡养老人尤其是“精神赡养”对于处在社会转型期的中国家庭来说具有重要的意义。《中国老龄事业发展报告(2013)》显示,我国的老龄化加速发展,呈快速高龄、失能和空巢化趋势。近年来,以子女不履行精神赡养为由而的案件数量呈上升趋势,这说明了精神赡养已成为新兴社会问题。究其原因,主要是由于家庭规模缩小、法律制度欠缺以及人们道德观念淡化所致。

家庭规模缩小

20世纪80年代,我国开始实施计划生育政策,该政策的实施对我国家庭结构的变化起到了重大作用:子女数量减少,家庭规模不断缩小。据中国社会科学院社会学研究所“中国城市家庭结构和家庭关系变迁”课题组调查的结果显示,“与1982年、1992年两次调查纵向相比,单身家庭的比例增加了约10个百分点;核心家庭增加了约3个百分点;主干家庭减少了约10个百分点”。单身家庭与核心型家庭上升,家庭平均人口数量下降,说明了子女成年或结婚后大都不与老人同住,致使老人的精神需求无法得到保障。此外,城市化进程加快,使得人口流动变得越来越频繁。在农村,许多青壮年劳动力进城务工,把家里的耕地和孩子留给老人,老人的物质赡养都无法保证,精神赡养更无从说起。在城市,为了应对日益激烈的职业竞争,许多有知识、有技能的中青年频繁更换工作城市,有的甚至出国,从而造成大量“空巢家庭”,这些“空巢家庭”的老人根本无法得到子女生活上的照料,精神慰藉也是无从谈起。

法律制度欠缺

我国《宪法》《婚姻法》及《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等多部法律均对老年人赡养问题做出了明确规定,但这些规定中关于精神赡养的内容既不完整又缺乏可操作性。一是内容不明确。从我国现有法律来看,其未对精神赡养作出界定。《婚姻法》仅对精神赡养做了原则性规定,即家庭成员间应当尊老爱幼,以及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老年人权益保障法》虽然规定了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精神上慰藉的义务和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然而未对精神赡养的主体、履行的方式等内容作出具体规定。二是缺乏操作性。近年来,由于子女不履行精神赡养义务而引发的诉讼案件开始增多。但由于立法上对此未有具体规定,故当老人提出精神赡养诉讼请求时,法院是否予以立案以及立案后法官的判决情况各不相同。这一现象的产生不仅有损法律的公正性,也导致许多精神上受虐待的老人不敢到法院。因为,一旦他们的被驳回,回到家中,他们可能会陷入更加艰难的处境。因此,许多老人只好忍受子女的不理不睬以及其他方式的精神虐待。三是执行难。尽管法院的判决书和调解书具有一定的约束力和强制力,但如果子女不履行精神赡养的判决书或调解书,法院也变得无能为力。精神赡养的主观性较强,故其是否执行到位很难判断。并且,由于精神赡养纠纷发生在有情感联系的家庭成员之间,一旦实行强制执行,不但无法解决精神赡养问题,反而会使被赡养人在精神上受到更严重的伤害。

道德观念淡化

孝敬父母从古至今都是人们最起码的道德情感和道德准则,不管时代如何变化,作为家庭伦理之一的孝道都不应被改变。从文化角度来看,精神赡养关乎我国传统“孝”文化能否得到传承的问题;从经济角度来看,则关系到一个成本与收益的问题。子女对老人赡养时付出的时间、精力,非但不能得到相应的回报,反而会使他们在激烈的竞争环境中被淘汰,从而失去工作或提升的机会。这种心理上与经济收益上的双重打击,使得子女淡化了对老年人的精神赡养。相对于年轻人而言,老年人从工作岗位回归到家庭后,有更多闲暇时间,他们非常渴望能够参与到家庭事务的决策当中,也非常在意子女对自己当前价值的认可。但许多子女根本无暇顾及老人的感受,有的子女甚至认为老人多事,是他们的负担。此外,独生子女关爱教育的缺乏也是导致其敬老、爱老意识淡漠的重要原因。当物质追求与精神追求冲突时,这些独生子女通常会选择物质追求;当个人工作和家庭需求冲突时,牺牲老人利益已成为常态。还有一些学历・低、技能差的独生子女成年后生活根本不能自立,整日游手好闲,以啃老、傍老为荣,更谈不上孝敬父母。

精神赡养的实现路径

精神赡养是老龄化社会的一个不容回避的问题,应该引起理论和宣传以及社会职能部门的高度重视,要努力倡导全民孝敬老年人、尊重老年人意愿,给老年人更多精神赡养的良好风气,使中华民族的优良传统在新的历史时期中发扬光大,使老年人幸福地享受晚年生活。

建立健全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律制度。一是明确保护老年人合法权益是政府的责任。这一点如今已实现,去年正式实施的新《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18条明确规定,家庭成员应当关心老年人的精神需求,不得忽视、冷落老年人,与老年人分开居住的家庭成员,应当经常看望或者问候老年人;如赡养人在单位工作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保障赡养人探亲休假的权利。将经常探望、问候父母写进《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其意义在于提醒身为子女的我们,要承担起对父母的责任。对父母的赡养,首先是经济上的供养,二是照料生活,然后是精神慰藉。这三者缺一不可。二是明确精神赡养的具体要求。我国目前的《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对如何进行精神赡养、不履行精神慰籍义务应承担何种法律责任没有作出具体规定,致使老年人被子女虐待或得不到精神瞻养时无法获取法律支持。我们有必要从法律层面为老年人权益设定最低保障底线,为此,可借鉴瑞典、芬兰等国的有关法律,以量化的方式具体规定子女探视父母的时间、间次等,从而最大限度地保证赡养的质量。

进一步发挥社区养老功能。随着养老日趋社会化,社区在养老方面起到了越来越重要的作用。社区养老服务是一项公益事业,要发挥社区助老功能,不以盈利为目的,有社会公益性质。一方面,可以按保本微利原则提供有偿服务,另一方面,开展邻里互助,组织低龄老人、健康老人参加力所能及的社区服务工作,动员社会各方义务为老人服务等等;有针对性地为老年人提供医疗服务、心理咨询、法律援助、信息沟通、家务管理等多种服务活动,强化社区对于老年人精神赡养的支持体系。大力倡导尊老敬老,加强“孝道”的社会监督。

大力倡导尊老敬老。一是深入宣传有关赡养的法律、法规。通过法制课堂、广播讲座、板报、以案说法、法律咨询和知识竞赛等多种形式,一方面向广大青少年讲法教法,使他们完整地懂法、守法、用法,弘扬中华民族传统孝道文化理念;另一方面,引导老年人在充分体谅子女难处的同时,提高维权意识,克服“家丑不外扬”传统观念,对虐待、遗弃父母的不孝子女要敢于行使诉讼权利,将其绳之以法。同时,要将一些好的经验和典型进行推广宣传。二是充分发挥社会舆论的监督作用,广泛开展道德评议。如新闻媒体对不敬养父母的行为进行“一事一议”,社区开展“五好家庭、文明家庭”的评选,创建“敬老模范村”“敬老模范集体”,政府设立“大孝奖”,使“孝”的理念深入人心,发扬光大。三是加强老年维权组织的维权力度。完善老年维权工作的组织建设,在各级涉老工作机构设立老年维权组织,在各级法律援助机构设立老年维权岗;加大各级财政的投入力度,充分发挥民政、社区、村委会等部门和组织的作用,加大调解力度,从道德与法律责任相结合的角度,对赡养人进行说服教育,督促其主动履行义务,以调解方式结案;加强维权组织的维权主动性,克服传统的不告不理的理念,对辖区内、殴打父母者,村委会、居委会等应向有关部门报案或支持。必要时,基层组织可以主持赡养人与被赡养人协商订立“双养协议”,即晚辈必须承担对老人“物质赡养”和“精神赡养”的双重义务,并在“双养协议”中具体约定探望老人的次数、时间、禁忌的语言等具体内容,将“精神赡养”的义务明晰化,保证精神赡养从“量”到“质”的实现,防止以“物化的孝”取代“情感的孝”。

中国老年人的精神赡养已经成为我国社会主义法治进程中的一个重大课题,国家在完善社会保障体系、健全法制的同时,应加强孝道的宣传教育,提高人们的道德信念,加强自我约束,提升孝道,强化老年维权组织的维权力度,完善精神赡养制度,共同构建和谐美满的道德社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