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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改进银行结售汇头寸管理的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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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银行结售汇制度和相应的结售汇头寸管理是我国外汇管理的重要内容和外汇指定银行制度的基础。2005年汇率改革系列政策出台后,外汇市场有了较快发展,影响结售汇头寸变化的因素趋向多元化。本文主要分析了结售汇头寸管理的现状和问题,并提出了相关的改进建议。

关键词:结售汇;头寸管理

中图分类号:F8309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6-1428(2006)04-0054-03

一、结售汇头寸的含义及其变化的影响因素

2005年9月出台的《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调整银行结售汇头寸管理办法的通知》(以下简称“69号文”)中,将结售汇头寸的概念扩大至结售汇综合头寸,指外汇指定银行持有的因人民币与外币间交易而形成的头寸,由银行办理符合外汇管理规定的对客户结售汇业务、自身结售汇业务和参与银行间外汇市场交易所形成。与以前的规定相比,该定义更为全面,包含了影响银行结售汇头寸变化的所有本外币汇兑环节。

2005年汇率改革系列政策出台后,外汇市场有了较快发展,人民币对外币衍生产品不断创新,影响结售汇头寸变化的因素从汇改前仅限于即期结售汇、远期结售汇和掉期等交易趋向多元化。首先,银行间远期交易的开展推动了我国金融衍生品市场的发展,中外资银行纷纷推出挂钩汇率、股指、商品指数的结构性存款等本外币交叉理财产品,这些新业务在实际运作过程中将不可避免涉及结售汇行为。例如,在客户存入人民币,而银行以外汇投资国际市场的情况下,银行在国际市场的投资收益汇入国内应结汇成人民币支付给客户,而银行的投资亏损可能以人民币购汇对外支付。其次,央行对人民币汇价管理政策放松后,银行的美元挂牌汇价价差幅度扩大,非美元货币的挂牌价可自行调整,远期外汇交易可由银行自行定价。银行制定挂牌汇价的自扩大的同时也面临更大的汇率风险和更为复杂的结售汇业务定价体系。

二、现价结售汇头寸管理的特点

(一)银行管理模式从分散管理向集中管理转变

在以往结售汇头寸由各银行分行分散管理模式下,各地分行可自由进入银行间外汇市场进行头寸平补交易,造成各行外汇资金未能集中有效运作,外汇风险未得到合理规避,结售汇头寸管理成本较高。近年来,结售汇头寸管理的有效性和规范性日益得到各银行重视。各中资银行业务系统先后更新、先进通信技术相继采用和管理效率不断提升为结售汇头寸由总行集中管理成为可能。外资银行在中国境内业务量不断增长的情况下,对中国境内业务统筹规划、有效降低管理成本的需求不断增强,越来越多的外资银行开始实行由主报告行统一管理境内各分行的结售汇头寸。

(二)结售汇头寸限额和浮动幅度逐步放宽

结售汇头寸限额和浮动幅度的逐步放宽体现了我国外汇管理由紧到松的转变。1996年《关于加强外汇指定银行结售汇外汇周转限额管理的通知》规定,14家中资银行的“结售汇周转限额为50亿美元,上浮幅度为25%,下浮幅度为0%”。近年来,多家中资银行因结售汇业务量增加、增开远期结售汇业务等原因,获准提高结售汇头寸限额,有效地促进了外汇业务的开展。但外资银行一直实行20%以内的外汇资本金或营运资金结汇成人民币存入结售汇专用账户的规定。由于外资银行的结售汇业务规模相对不大,该规定基本能满足大部分外资银行的正常结售汇业务需求,但随着银行间外汇市场做市商制度的引入,对于有意成为做市商的外资银行,上述限额就远远不够了。目前,“69号文”基本统一了中外资银行的结售汇头寸限额核定方式、增加了结售汇头寸限额,不但有利于银行对结售汇头寸进行全面的外汇风险管理,还显著减少了结售汇头寸超买或超卖的抛补交易,有利于降低银行的交易成本。对于在银行间外汇市场行使做市商职能的外资银行,还可根据需求适当提高其结售汇综合头寸的限额,较好满足其做市商需求。

(三)结售汇头寸平盘方式变化更趋灵活

根据风险匹配原则,银行与客户进行的即期外汇交易应在银行间外汇市场以即期交易方式进行敞口头寸平补,与客户进行的远期外汇交易在银行间外汇市场以远期交易方式进行头寸平补。在银行间外汇市场远期结售汇交易推出之前,银行对客户的远期结售汇业务所形成的外汇头寸只能采取远期头寸即期平补的方式,造成了外汇市场供需关系一定程度的扭曲。随着银行间外汇市场远期结售汇和掉期业务的开展,银行结售汇头寸的平盘方式变得更灵活,其外汇风险的管理更趋合理化、更易实现敞口头寸风险的规避。

三、现价结售汇头寸管理存在的问题

(一)银行间外汇市场远期交易发展不够充分

有效的银行间外汇市场是一个批发市场,包括即期、远期和掉期市场。我国的银行间外汇市场发展较缓慢,长时间以来只开展即期交易,仅仅作为外汇指定银行结售汇头寸抛补和清算场所。在缺乏银行间远期外汇市场的情况下,银行的远期结售汇头寸管理严重依赖于即期外汇市场和本外币同业拆借市场。例如,在与客户发生结汇业务后,银行即期借入一笔外汇并转换成人民币资金,通过同业市场拆出,远期结汇合同到期执行后,银行以客户出售的外汇归还所借外汇,以到期收回的人民币资金支付给客户,以此规避远期敞口头寸的外汇风险。远期售汇业务的操作类似。在人民币汇率相对美元保持稳定的较长时期里,有远期结售汇业务资格的银行基本上稳获该项业务的收益,远期结售汇头寸的外汇风险事实上由国家承担。因此,各银行申请远期结售汇业务的积极性一直很高。但是,如果银行与客户的远期结售汇业务所形成的敞口头寸不能通过银行间远期市场进行平补,整个外汇市场就不完整,银行也不能充分规避敞口头寸的外汇风险。目前,我国已开办了银行间外汇市场的远期交易,也引入了做市商机制,但由于人民币汇率大体保持稳定,远期外汇交易不够活跃,银行远期结售汇头寸通过银行间远期交易平补并未真正实现,远期市场仍需进一步深入发展。

(二)结售汇头寸的外汇风险未能充分规避

在银行间外汇市场T+1清算方式下,对结售汇交易主体而言,还存在着两方面的外汇风险未能充分规避。首先,银行与客户发生结售汇业务后于营业次日进入银行间外汇市场进行结售汇头寸平补,然后实行T+1清算。也就是说,银行对客户的结售汇业务所形成的外汇头寸要在两个交易日后才能得到平盘清算,这部分外汇必须经受两个交易日的外汇风险。其次,我国的银行间外汇交易大多仍通过中国外汇交易中心这一有形市场,采取场内交易方式,银行在外汇交易中心闭市期间办理的结售汇业务所形成的外汇头寸无法及时进入银行间外汇市场进行平补,也无法随时通过场外交易方式平补,因而银行的结售汇头寸在相当部分时间都面临着一定的外汇风险。在中国外汇交易中心对会员单位集中清算的方式下,银行不存在结售汇头寸平补的信用风险。但国际金融市场瞬息万变,未及时平补的结售汇头寸还是很可能遭受汇率或利率在短时间内剧烈变动带来的损失。在询价交易推出后,交易双方面临信用和清算风险,实力较弱的银行在结售汇价格上较难把握主动权。

(三)结售汇头寸限额管理仍有一定局限性

结售汇头寸限额的管理虽几经放宽,但其浮动下限仍保持为零,外汇指定银行必须始终拥有限额内的正的结售汇头寸,导致银行始终面临敞口头寸的利率、汇率、信用等外汇风险。如果说过去十年间人民币相对美元保持近乎固定的汇率水平,银行不必过于担心外汇头寸的汇率风险,那么在2005年汇率改革使人民币汇率波动幅度增大后,银行必然会积极考虑如何更合理地减少外汇头寸因汇率变动而造成的损失。不允许持有负的结售汇头寸一定程度上对银行管理结售汇头寸的外汇风险造成了局限性。结汇、售汇业务的本外币交易方向相反,因此银行对客户的结售汇业务交易的结果既可能形成外汇多头,也可能形成外汇空头。近两年来由于市场对人民币汇率升值预期较强,市场呈现结汇一边倒的倾向,外汇指定银行与客户发生结售汇交易后容易形成多头现象。但随着人民币汇率形成机制的完善,汇率的双向浮动日益频繁,市场也可能因人民币汇率贬值预期而呈现大量售汇的情况,银行与客户发生结售汇交易后就容易发生外汇空头现象。在这种情况下,外汇指定银行为平补头寸从银行间外汇市场购入的外汇量将大大增加,而必须保持零以上的非负结售汇头寸的规定无疑增加了银行的外汇交易和头寸管理成本。

四、改进结售汇头寸管理的对策建议

1加强银行结售汇头寸的风险管理。随着人民币汇率波动幅度增大和外汇衍生交易品种增加,银行结售汇头寸的风险管理难度将随之加大。外汇指定银行不但要加强结售汇头寸的总量管理,还应重视对结售汇头寸的结构分析和管理。外资银行一般都有较强的产品创新和较完善的风险管理体系,能随着我国外汇管理的不断放宽而不断推出适应市场需求的金融衍生产品,并能对新产品较好地进行风险控制。而中资银行外汇业务起步较晚,历史经验不足,外汇产品创新和风险管理相对较薄弱,尤需加快探索,尽快提高金融衍生产品开发能力并完善对不同期限外汇衍生产品的风险控制手段。例如,2005年8月2日的《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扩大外汇指定银行对客户远期结售汇业务和开办人民币与外币掉期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201号文)允许银行办理不涉及利率互换的人民币与外币间的掉期业务,对结售汇头寸管理提出了新要求。掉期头寸包含了方向相反的即期和远期头寸,掉期头寸的风险取决于掉期率,即远期汇率和汇率的差额。虽然由于掉期率的变动小于即期头寸的变动导致持有掉期交易的风险较低,但掉期头寸同样存在着风险。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的《银行外汇头寸的监管》提出,由于外汇头寸的期限不对称,就会存在利率期限的不对称,产生利率风险。即便各币种的现汇及远期头寸是平衡的,远期合同的方式也会产生远期之间的不对称。在这种情况下,银行有可能因两种货币之间的利率差异及由此形成的升水或贴水的变动而蒙受损失。若按现行的结售汇综合周转头寸管理,对银行即期结售汇头寸和远期结售汇敞口头寸加总计算,那么掉期头寸所含的方向相反、金额相同的即期和远期头寸加总后将为零,结售汇综合周转头寸的总量无法体现掉期头寸的具体情况,导致银行的结售汇头寸管理有可能忽略掉期头寸的外汇风险。

2完善现有结售汇头寸的管理规定和监管方式。2005年8月8日出台的《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快发展外汇市场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202号文”)允许符合条件的非金融企业和非银行金融机构成为银行间外汇市场交易主体,但上述两类主体的本外币转换头寸的核定和管理目前尚无可以依据的操作细则,需进一步进行研究细化。“202号文”出台后,由于非银行金融机构受结售汇资格限制、非金融企业考虑交易成本等因素,上述两类主体参与银行间外汇市场不够活跃。但根据国际经验,银行间外汇市场的重要参与者中,大型跨国公司、非银行金融机构占据相当比重。据2003年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的统计,全球参与外汇交易的合约中,有一方不是金融机构的占到所有合约的40%。因而可以预见,随着我国银行间外汇市场的深入发展,上述两类交易主体的数量和交易量将不断增加。目前的结售汇监管体系是以银行为主体进行数据的采集和非现场监测,如继续采用这种体系,那么在银行间外汇市场从事远期结售汇交易的非银行金融机构和企业就将游离于结售汇监管体系之外,外汇监管部门不仅无法完整地采集结售汇数据,也无法控制上述两类主体结售汇行为的合规性和结售汇头寸的外汇风险。为在有限的监管资源下满足监管工作需求,建议对结售汇头寸的监管仍以银行为对象进行,即规定上述两类交易主体在银行间外汇市场的交易必须通过外汇指定银行的外汇交易专用账户进行,以便于外汇监管部门及时进行动态监测和采用事后监管、现场检查等手段对上述两类主体的相关交易进行合规性管理。

3进一步扩大结售汇头寸的上下浮动范围,允许银行持有一定限额的负头寸。我国台湾地区在外汇交易市场深入发展后,于1984年允许银行卖超限额由150万美元提高为300万美元,买超余额由600万美元提高到8000万美元,为“机动汇率”向自由汇率的过渡以及外汇自由化的实现奠定了基础。因此,根据全面降低外汇风险和交易成本的内在需求,可考虑允许银行持有较窄幅度的结售汇负头寸和较宽幅度的正头寸。一方面可以满足银行合理管理结售汇头寸的外汇风险,另一方面可以防止银行在汇率剧烈波动时的过度投机行为,避免银行大量保持负头寸,造成市场上外汇需求过度紧张、人民币资金供给过分充裕,为经济过热情况下适度从紧的货币政策的实施形成压力。

4加快发展银行间外汇市场。银行从事大量结售汇业务积累的风险必须通过银行间远期交易进行风险对冲和头寸管理。但是在银行间外汇交易量较小、市场价格发现机制不健全的情况下,银行规避外汇风险的需求难以较好实现。因此要完善远期交易,使结售汇零售市场的发展与批发市场的发展协调进行,同时要从场内交易逐步转向场外交易,从有形市场逐步转向无形市场,实行有效的做市商制度,引进经纪人制度,推出更为丰富、灵活的期货、期权等交易品种,尽快形成高效的外汇市场,最终使银行有合理的渠道充分规避结售汇头寸的外汇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