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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征信向何处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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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中国人民银行组织商业银行建设的全国统一的企业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已取得了阶段性成果: 今年1月,我国个人信用信息数据库正式运行; 上半年,企业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实现全国联网运行。然而,在法律法规、行业标准、数据质量、信息共享、查询收费等方面,征信体系建设还存在着诸多困难,这些未解之题正考验着我国征信体系未来的发展走向。

今年6月,某国有银行的一家支行就360件个人汽车消费信贷拖欠案向北京海淀区法院提交诉讼书,涉及金额达1.3亿元。目前,海淀法院已受理此案。据悉,近年来银行因个人汽车消费信贷产生的呆坏账已逾千亿元,其中,国有银行占比高达81%以上。

对此,业内人士分析认为,缺乏完善的信用体系是导致上述问题的直接因素,这充分反映了当前的中国亟需建立全国统一的征信体系的必要性。为避免和减少这种信用风险的发生,早在20世纪90年代中后期,一些地方性的信用服务机构联合当地政府就建立起了个人信用体系,成立于1999年的上海资信有限公司标志着我国征信体系开始建立。2002年,上海、北京和广东分别开通了各自的城市企业信用信息系统。

2002年3月,国务院开始启动全国性的企业和个人征信立法与实施方案起草工作,并委托中国人民银行牵头组织企业和个人信用体系建设。2002年6月,企业信贷登记咨询系统正式实现全国跨省市联网。在此基础上,人民银行根据国务院的要求于2004年初又启动了个人信用信息数据库建设。

经过近两年的努力,2006年1月,个人信用信息数据库在全国范围内正式运行,成为世界上规模最大的个人征信数据库。截至2006年1月底,收录自然人数4.86亿。个人征信数据库的上线应用,标志着全国统一的社会征信体系初步建成。“征信体系的建成能帮助解决金融交易中信息不对称和逆向选择问题,预防和及早发现违法犯罪,维护社会稳定和市场经济秩序。”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管理局官员表示。

但是,从实际应用来看,目前的征信体系仍是陷于相关法律法规不到位的境地,在个人隐私的范围界定、个人资料在何种范围可使用等方面,尚无明确的规定。另外,个人征信数据库内容仅限于“身份证上的资料”和在商业银行的个人信贷记录,存在着规范不健全、可操作性差等一系列问题。

在当今这个迫切需要诚信的时代,中国的征信系统究竟该如何建设?

成效: 初具雏形

“征信”一词源于《左传》: “君子之言,信而有征,故怨远于其身。”其基本功能就是了解、调查和验证他人的信用,使赊销和信贷活动的授信方能够比较充分地了解信用申请方的真实资信状况和如期偿还能力,使授信方的风险降至最低。

围绕全国统一的企业和个人征信体系建设,近两年中国人民银行不遗余力地做了大量的前期准备工作。先是启动并推广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在全国主要城市的上线运行,后是企业信贷登记咨询系统的升级换代,新系统于2006年6月在全国推广运用。

据了解,个人信用信息数据库在全国商业银行各分、支行共开启了5.2万个查询用户终端,个人信用报告查询量平均每天超过11万笔左右。

“从各商业银行运用系统后反映的情况来看,目前企业和个人征信系统发挥了不错的效果。”人民银行征信管理局副局长万存知告诉记者。某商业银行的个人客户过去由于发生过拖欠住房消费信贷的不良信用行为,在他后来的信贷消费申请中,被该银行通过征信系统查询这一不良记录后,拒绝了他的贷款请求。

北京银行某支行一位主管信贷业务的副行长认为,征信体系的建立对于帮助商业银行防范信用风险作用显著,的确是一件好事。据介绍,该行在发放每一笔信贷业务时,事先都要通过征信系统查询企业或个人客户的信用记录。一旦发现违规的信用记录,就拒绝贷款,即使该企业或个人客户在其他方面的条件不错,也无济于事。

该支行的副行长告诉记者,曾经有一家企业客户,虽然该公司的各项财务指标都不错,而且也没有违约行为,但是通过系统查询该公司的股东资信,发现它的法人股东具有不良的信用行为,最终这家企业的贷款申请被否决了。“在征信体系的帮助下,这两年我们总共否决了六七笔贷款,涉及金额超过4~5亿元,有效地防范了信用风险。”该副行长说,目前贷出去的12亿元,没有一笔是不良贷款。

不仅是北京银行,其他商业银行的信贷部门在信贷决策过程中也离不开运用征信系统来预防可能存在的信用风险。据中国农业银行某分行的一位副行长透露,2006年1月到9月期间,全行累计发放的数十亿元贷款都利用了该系统进行信用情况查询和了解。

同样,在中国建设银行风险管理部梁世栋处长看来,征信体系的建立对于提高银行预测和评估未知的风险系数有着很好的帮助。梁世栋说,在征信体系建立之前,银行风险管理部门可用于信用评分模型的数据相对有限,也不全面,在这种情况下预测出来的客户信用积分准确度相对而言要低些。如果有了征信体系,模型测试出来的分值准确度无疑要高些。

人们常说,金融业务的最大伤害莫过于不守信用。征信体系的目的就是加强商业银行的风险管理。中国人民大学的专家认为,完善的企业和个人征信体系,能够保障信贷业务的安全和发展,维护金融经济秩序。

虽然征信体系建设给我们带来了诸多好处,但由于我国长期以来一直处于一种非征信状态,在实际使用过程中,企业和个人信用体系给使用者仍带来了不少的困惑和难言之隐。

北京银行某支行副行长的最大感触就是,征信体系虽然是不错的风险防范措施,但由于系统的不完善,在预防风险的时候也会把一些机会给预防掉了。因为目前的征信体系所承载的数据大都是商业银行的数据,并没有诸如工商、税务等其他部门的数据。“现阶段,完全通过征信体系决定是否放贷显然有些以偏概全。”这位副行长说。

对一些新创业的高科技企业来说,由于他们没有历史信用记录,银行无法判断企业的信用情况,如果银行仅仅凭借这些东西来决断是否放贷,这对某些高科技企业未免有些不公。曾有企业抱怨说,银行在信贷决策上的要求太苛刻,老贷不着款。在现有的征信制度下,这的确是一道难题。

翻越: 四座大山

记者采访中了解到,无论是征信体系的组织建设者,还是系统的使用者,对国家组织建设的征信体系都给予了积极的评价,但对于近年来在应用中发现的问题却都非常苦恼,表现出一些担忧。

第一座大山是数据质量低、可信度差和不完整。这也是各方关注最多的问题之一。从业务层面看,企业和个人的数据尚未打破信息被垄断的局面,一些拥有信用信息数据的单位之间难于协调,个人信用数据更是难于收集。

据了解,我国的个人信用数据主要掌握在银行、公安、法院、工商、税务、邮政、电信等部门,这些信息处于分散和相互屏蔽的状态,并没有实现开放或共享个人征信数据。

一些被采访者认为,在信用信息分散的状态下,信用服务机构要想获得全面而真实的个人信用信息,就必须实现各部门之间的协调。“而在缺乏相关法律法规支持的情况下,实现上述部门之间的协调一致是非常困难的,因为各部门会出于自身的利益而拒绝合作或采取消极合作的态度。”

对于上述跨部门之间沟通和协调难的问题,万存知把它归结为两点: 一是这些职能部门的信用信息比较分散,尚未整合,采集难度相对较大; 二是缺少法律法规的约束和规范,由于相关法规的不到位,部门之间信息如何利用就很难有清晰的界定。

商业银行是征信体系的主要使用者,按理说,商业银行应该将他们的信用信息毫不保留地提供给征信服务单位。然而,据专家透露,一些银行出于自身的考虑,在向信用服务机构提供个人信用信息时,往往会对优质客户的个人信息进行保留。在这种情况下,仅凭信用中介机构的力量很难及时获得全面且、准确的个人信用信息。

第二座大山是没有统一的行业技术、服务标准。目前我国从事征信服务的机构已经有数百家,整体上来看,无论是服务水平还是具体的业务操作规范都没有一个统一的标准。对有关数据的收集整理,基本上还是处于粗放的阶段。

一位曾经参与过人民银行征信系统建设的项目经理告诉记者,当前的企业和个人征信系统在接口上由于标准不统一,数据经常出现错报和漏报的现象,如企业征信系统由于系统升级后的新标准与升级前的标准不兼容,导致2000年以前的历史数据无法进入系统。另外,在处理身份证问题上,个人征信系统要求是15位和18位,企业征信系统却要求都是18位。可是标准没有考虑到这些细节问题,因而出现许多多头或无头的数据。

这位经理说,企业和个人的资信信息从采集、汇总、分析、评估到查询、披露应该有一套严格的标准和规范。由于企业资信信息公开、透明度高,个人资信信息则带有隐私性,公开程度有限,如果企业和个人的信息滞后、更新不及时,就没有价值,甚至使信息使用者受误导、产生损失。

第三座大山是与数据质量关联密切的信用记录查询收费问题,也给系统的使用者带来新的思考。征信体系的权威来自于数据质量的准确性和完整性,作为人民银行的征信体系,如果不收费必然过度依赖财政,体制和经营的不可持续性可能把这一系统拉入一个怪圈,陷入尴尬的境地。那么,数据的质量如何得到保证?

人民大学的专家认为,收费是双向的,不仅查阅者需要收费,入库者也需要收费。理由是查阅者大多数是为着商业原因进行查询的,而被查阅者如果信誉良好,交易的概率就会升高。显然信息对称对双方都有好处,“关键在于管理机构的权威性、公正性、独立性和不可抵赖性”。

最后,与征信体系相关的法律法规滞后与信用意识缺乏是第四座大山。培育信用意识也是这次被采访者提出的一个非常迫切而现实的问题。他们担心法律法规的不健全会导致一些工作无法开展和保护。

今年10月,中国人民银行推出了“个人信用报告”。

“信用数据难以有效收集,在很大程度上是由于我国信用法律法规的缺乏。”中国社科院金融研究中心汪利娜研究员说。事实上,到目前为止,我国尚没有一部关于信用制度的全国性法律文件。有关信用方面的法律法规仅有上海市颁布的《上海市个人信用联合征信试点办法》和深圳市通过的《深圳市个人信用征信及信用评级管理办法》两部。但这两部法律法规并没有在一些敏感问题上给出明确规定,比如怎样将个人信用信息划分为个人隐私信息和可以公开的信息、如何以法律保护个人隐私等问题。

“我国信用体系发展缓慢的另一个重要原因还在于信用意识的缺乏。”汪利娜说,在中国由于失信得不到应有的惩戒,人们不再关注自身的信用状况,也就无从谈起对信用产品的需求。这就使信用服务机构步履维艰,难以发展起来,也就不能提供完善的信用产品。因此,在当前诚信远未达到理想状态的情况下,首先整个民族和社会要树立信用意识,开展诚信教育,否则,那些信用数据库中难免没有失真数据。

抉择: 向何处去

近20年来,因为一些企业信用缺失而使国家遭受直接和间接的经济损失高达5855亿元,相当于我国年财政收入的37%,每年因逃废债务造成的直接损失约1800亿元。不仅如此,由于国内征信体系建设的不完善,已经影响到一些国际金融机构在国内金融市场上某些业务的投资。最近,花旗银行在充分调研的基础上做出决定,放弃国内大多数银行热衷的住房消费信贷市场。虽然花旗银行没有透露具体原因,但这与国内征信体系的不完善不无关系。

面对种种应用问题和困惑,在这个迫切需要诚信的时代,我们究竟如何建设征信体系?多种因素决定着我国征信体系的发展走向。

1.征信法规

“征信体系建设的首要任务应该是加快制定征信法规,对征信业管理和信息披露、个人隐私保护等两个方面内容进行规范。”北京银行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业务主管说,“由于个人信用数据的收集是在消费者不知情的情况下进行的,如果没有相关法律对其划分界定,个人隐私就可能受到侵犯。”他认为,欧美国家的个人信用体系之所以发达,是因为他们围绕规范授信、平等授信机会、保护个人隐私等问题建立起了一套完善的法律体系。

对此,人民大学的专家则建议,国家应尽快出台《中华人民共和国征信管理暂行条例》,在试行一段时间后,上升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信用法》,调整对象为征信机构和全社会的征信活动,内容以规范信息的采集、加工、披露、使用和被征信人权益保护等为主; 同时推动征信机构体系建设,形成少数大型征信机构和若干征信服务公司并存的体系架构,前者采集和保存全国信用信息资源,后者提供信用信息评估等信用增值服务。

农业银行某分行的副行长表示,从西方发达国家企业和个人征信系统的建设经验来看,一个国家一般仅建一个或两个征信系统。即使是英国、法国这样的国家,征信机构也仅为一两家。而在我国,除了上海、深圳、浙江等地方政府建立起各自辖区内的征信体系外,国内其他地方也都在酝酿成立各自所辖区域内的征信机构,这是一个很大的误区,不仅会造成重复投资,而且将严重影响未来征信系统的质量。

2.行业标准

只有建立了征信体系的行业标准,才能为各部门的系统实现互联互通、信息共享及信息安全奠定基础。

一位参与过央行征信项目建设的经理告诉记者,在美国,为保障各种信用信息主体与征信机构之间实现信息共享,相关行业协会协调各大征信机构共同制定了征信机构的信息采集标准、信用报告的标准文本等一系列行业技术标准。 “如果说我国立法需要一定的时间,那么行业内各个征信机构自发地组织起来制定行业规定,进行自我管理、有序发展则是当务之急了。”该项目经理表示。

其实,早在2002年,国务院就组织成立了企业和个人征信体系建设工作小组,这个小组有一个主要的任务就是制定征信法规。虽然准备工作很早就做了,但直到现在还是没有出台征信法规。

3.建设模式

究竟是走市场化还是准政府化?一些专家认为,尽管迄今信用数据库的建立还是由人民银行征信局具体操作,但有一点是肯定的,那就是未来信用服务的运作模式,必须走市场化道路,并接受监管。

不过有专家担心,央行对信用体系的建设是否会意味着未来信用服务市场必然存在严重的政府行政行为倾向。一位不愿意透露姓名的专家认为,从长远看,官方执掌征信管理的具体业务未必是最优选择。他的理由是,官方或准官方的征信管理部门是强势群体,相对而言,客户则是弱势群体,若由于征信数据不实或更新不及时,因而造成客户的损失,提供者应负何种责任?由谁来仲裁?“这里有一个提供者和客户的权利与责任问题,目前要积极研究面对争议解决的法律条款。”

但也有观点认为,在目前相应法律法规没有健全的前提下,为保证公司商业机密和个人隐私不受侵害,防止各方利益冲突,由央行或其他政府部门下大力度抓起来,也是可行的。

从国际经验看,美国对信用数据库实行市场化做法,欧盟一些国家则由政府部门管理。从实际效果看,目前无法直接判断到底哪一种模式更好。

链接:国际征信体系的两种模式

目前国际信用征信系统的构建方式主要有两种模式:

1.市场型模式: 指信用体系中的信用征信系统和评级系统由独立于政府之外的征信机构开发完成,同时,这些征信机构的管理和运作完全按市场化的模式进行。美国、英国、加拿大以及北欧的部分国家的信用征信系统是比较典型的市场型模式。

该模式的特点: 信用信息来源具有广泛性、全面性、规范性和有偿性。

2.公益型模式: 指依据国家和政府的力量组建公共信用征信机构,并由相应职能部门负责运行管理。建立公共信用征信系统的主要目的是为中央银行的监管职能服务,并提供发放信贷的信息,而不是为社会提供个人或企业的信用报告。法国是这一模式的典型代表。在世行专家调查的56个国家中,有30个国家是按公益型模式组建公共信用征信系统的,而更多国家的信用征信系统则是市场型和公益型并存的。

该模式的特点: 信用数据强制获取、信用信息有特定来源和信用信息限制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