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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央行连续上调存款准备金率,银行纷纷缩减信贷规模,各中小企业普遍出现“钱荒”。而另一方面,很多老百姓又不愿将“闲钱”存入银行。于是,民间借贷现象开始日益增多。如何规避民间借贷过程中的矛盾和纠纷,防范法律风险,下面这些案例或许能帮你擦亮双眼,不再水中望月,雾里看花!
约定利率要合法
案例:孙某在一次朋友聚会中认识了李某。今年元月,李某因资金周转发生困难,向孙某借款20万元,双方约定:借款3个月,利息10%。协议签订后,孙某将20万元交给李某。但李某并未在借款到期后向孙某归还本金和利息。孙某为此诉至法院,要求李某立即归还借款20万元以及所欠下的利息款2万元。法院认为,孙某和李某有关利息的约定违反法律规定,判决李某向孙某归还本金并支付4倍于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的利息。
说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规定: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含利率本数)。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本案,双方约定借款3个月,利息10%,已远远超过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4倍,故超出部分得不到法院的支持。另外,需要提醒的是,利息必须在借据中写明,否则视为无息借贷。
房屋抵押需登记
案例:一心想为自己积蓄找个出路的丁某,将20万元借给了做煤炭生意的王某,双方约定借款期限为1年,利息4万元。为了防范风险,丁某提出要求王某提供住房抵押,王某很爽快地答应,并从家中取来房产证交给丁某。拿来房产证后,丁某如约将20万元交给王某。谁知王某在拿到钱后,便以自己的原房产证遗失为由补办了房产证,后又将该房屋出卖给刘某。丁某获悉后,以该房屋已设立抵押为由要求刘某退房,但法院却认为,丁某和王某未办理房屋抵押登记,不能对抗第三人,据此驳回了丁某的诉讼请求。
说法:根据《物权法》第9条、第180条、第187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以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建设用地使用权、土地承包经营权或者正在建造的建筑物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房屋属于不动产,因此其抵押权的设立必须到房管部门登记,否则不能对抗第三人。
非法用途勿借款
案例:为了使闲置的资金保值,李某一直寻思着给自己的20万元存款找个去处。而就在此时,老同学钟某找上门来,说自己准备开一家赌博游戏机室,想向他借款10万元,并允诺可以给予月息4分的高额利息。李某虽然知道开赌博游戏机室违法,但是在高额利息的诱惑下,还是将钱借给了钟某。然而,钟某的游戏机室开业不到一个月便被公安机关查封了。李某见此情形,赶紧向法院提讼,但法院不但没有支持他的诉讼请求,还对他进行了罚款。
说法:《民法通则》第90条规定: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中明确规定:出借人明知借款人是为了赌博、走私等非法活动而借款的,其借贷关系不予保护。对双方的违法借贷行为,还可以予以训诫、收缴进行非法活动的财物和非法所得,并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处以罚款、拘留。本案中,李某明知钟某借款用于开赌博游戏机室却仍然出借,这种借贷关系显属违法,当然得不到法律的保护。
借款到期莫忘讨
案例:2008年6月,王某的同学赵某因资金周转不开向王某借款20万元,并出具借条一份,载明还款期限为2008年12月30日前。借款到期后,赵某没有按约还款,王某也没有急着催要。今年元月,王某因结婚需要钱,便多次向赵某提出还款请求,但每次赵某都以种种理由推脱。无耐之下,王某向法院提讼。庭审中,赵某辩称该借款已超过诉讼时效,而王某又无法提供证据证实其在诉讼时效内向赵某主张过权利,法院最终驳回了王某的诉讼请求。
说法:《民法通则》第135条、第136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为两年。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超过诉讼时效的,人民法院对其权利不予保护。由此可见,借款也是有“保质期”的,愈期行使可能就会“过期作废”。因此,切莫因碍于面子对这一“保质期”等闲观之,一再拖延催款时间,否则将丧失法律的保护,令自己后悔不迭。
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 陶家平 张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