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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可转换债券融资问题及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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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可转换债券从二十世纪九十年代初引入中国后,在我国经历了二十多年的发展,由最初人们的不熟悉到现在公司的纷纷选择也印证了可转换债券在我国取得了很大的突破,但是由于我国对可转换债券的研究相对较晚,所以在很多方面都不完善,需要对可转换债券进行进一步的研究,使其真正发挥其在资本市场上的作用。

【关键词】可转换债券 上市公司 融资

一、引言

可转换债券是一种既具有债权性质又具有股权性质的公司债券。相对于其他金融工具,可转债具有筹资和避险的双重功能,正是这种双重功能导致可转债无论是对于投资者还是发行者来说都是一种具有独特魅力和强大吸引力的工具。

1843年美国纽约益利铁路公司发行了全世界第一例可转债,标志着可转债的诞生。可转债从诞生到现在已有170多年的历史了,由于其与众不同的特点,在很多国家已经发展成一个种类繁多、用途广泛的家族,并且一直深受发行人和投资者的欢迎。而我国在可转债方面的发展较美国、日本和欧洲等国而言较晚。我国最早尝试发行可转债是在1997年3月25日国务院证券委员会《可转债管理暂行办法》时开始的。1997年12月南宁化工、吴江丝绸和茂名石化三家企业被国务院批准发行可转换债券,之后鞍钢与虹桥机场又成功的发行了可转债,这标志着我国发行可转债试点取得成功。2001年50家上市公司提出了可转债的发行方案表明我国可转债真正开始蓬勃发展。

二、上市公司可转换债券融资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行业分布不平衡

从可转换债券自身所具有的特性来看,可转换债券融资适应那些有高波动、高风险的公司。我国发行的可转换债券主要是冶金、化工、纺织、银行、公用事业(如水电、交通、能源)等传统行业的优质企业,虽然这些企业具备良好的盈利能力和偿债能力,并且有国有商业银行提供连带责任担保,信用等级大都很好,信用风险极低,能保证可转换公司债券良好的投资价值,但是太多这样的企业却不利于充分发挥可转换公司债券对资本市场的稳定作用。

(二)发行数量少,发行规模小

据统计,从2004年到2016年3月底这几年中,我国上市公司发行的可转换债券总共93只,融资总共2939.5亿元人民币。2014年股权融资额已超过7701.56 亿元,其中增发募资额达到6894.71亿元,配股募资额为137.97亿元,约占90%而可转换债券融资额只有320.99亿元。虽然我国可转换债券一直在不断的增长,但是与我国股票市场相比,仍然有非常大的差距。

(三)发行条款设计雷同

从当前我国已发行和拟发行可转换债券的发行条款设计上看,存在严重“千人一面”的现象。每个发行公司所处的行业以及所处行业的生命周期不同,对资金需求量的多少和时间不同以及股价变动趋势与震荡幅度的不同,每个发行公司的发行条款应该因人而异,各不相同,但实际上这些公司的可转换债券条款却都大同小异,缺乏对投资者的吸引力。如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期限大都规定为3-5年;票面利率也相对集中,在2010年之前基本在1%~2%之间,在2010年及以后基本都小于1%。这样就与不同投资项目、不同的建设周期具有较差的匹配性;同时也影响了投资者对可转换债券品种的投资价值判断,抑制了资本市场信号甄别的功能。

(四)市场准入条件高

从目前的规定来看,上市公司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需要具备很高的条件,根据《可转换公司债券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仅要求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主体范围界定在上市公司当中,而且要求必须具备近3年净资产收益率需平均在10%以上(能源、原材料、基础设施类为7%);资产负债率不超过70%;累计债券余额不超过公司净资产的40%等发行条件,这些规定虽然能够在一定程度上减小“圈钱”现象发生的概率,但与此同时也增加了上市公司利用可转换债券融资的难度,影响了发行可转换债券的上市公司的积极性,在一定程度上也是限制了可转换债券市场的发展。

三、完善上市公司可转债融资对策

(一)放宽发行可转债条件,丰富可转债的发行主体

由于可转换公司债券具有“风险可控,收益更高”的特点,这就导致很多优质的传统企业纷纷选择通过可转换债券来融资,但是按照国际经验,可转换债券的发行大都集中在科技、电信和生物医药等科技类高波动行业,但我国主要以制造业、金融业等传统工业为主,这严重脱离可转换公司债券自身的特质。所以,监管局应适当放宽可转换债券的融资条件,从而扩大行业分布范围,激励具有良好成长性的高科技公司通过可转债进行融资。

(二)开发新品种,促进创新多元化

虽然我国可转换债券起步较晚,但是也经历了二十多年的发展,需要推出更多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品种来为证券市场增添活力。所以,相关部门应制定具体的相关政策以及法律法规,增加具有不同特征的可转债品种,例如可以逐步引入零息可转换债券、可交换可转债等,以进一步丰富市场交易品种。并对新增的可转债进行优惠发行,即给予优先尝试发行可转债新品种的公司优惠政策,鼓励公司对其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品种进行创新。

(三)合理设计发行条款,注重科学化与合理化

针对上述发行条款“千人一面”的现象,我认为首先发行主体要充分了解自己的公司优点以及在融资中所存在的不足,同时还必须加强对可转换债券作为金融创新工具的认识,要清楚的知道可转换债券由于其独具的股权性和债券性的双重性质带来的能够降低融资成本的特点,但不是特殊时期进行股权融资的替代产品。所以在可转换债券的条款设计中可以加入利率变动所对应的条款,这样不仅可以保护发行人与投资者的利益,还可以降低可转换债券市场的系统风险。

(四)建立差异化的市场准入标准

要想市场接受更多的可转换债券,我们需要一方面借鉴国外经验,适当放宽对可转债的发行限制,建立具有中国特色的可转债市场,为有成长前景较好的高新技术企业提供良好的融资手段,同时投资者也可以通过投资这些企业的可转债分享企业高速成长可能带来的收益。另一方面,相关部门应转变方式,将重点由审核发行公司资格转变到发行公司募集资金的具体应用上。

参考文献:

[1]何佳,夏晖.有控制权利益的企业融资工具选择-可转换债券融资理论思考[J].经济研究,2005,(04)

[2]吕珍玉,谢刚.控制权收益视角下的我国可转债发行动机模型研究[J].当代经济管理,2006,(10).

[3]田茂川.我国上市公司可转换融资选择与市场时机[D].重庆大学,20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