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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汽车金融服务:路在何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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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汽车金融服务与国外汽车金融服务业存在较大差距,这不仅显示了我国汽车金融服务业发展的滞后性,也更加说明了我国汽车金融服务业发展的潜力与迫切性。

按照西方国家经济发展的经验,当一国人均GDP达到700美元时,便开始进入汽车消费时代。据此,我国正在进入汽车消费时代,并且成为我国又一新的经济增长点。目前,我国汽车消费结构已经发生变化,私车消费市场逐渐成为汽车消费市场的主力需求。2001年私车消费比例达到47.1%,2002年超过56%,2003年增至62%,2004年大幅度增加为93.7%。汽车消费尤其是私车消费的持续走高,迫切需要完善的汽车金融服务。然而,我国汽车信贷业务严重滞后,汽车消费信贷占汽车总销售的比例不足10%,反观国外,美国的比例为92%,英国为80%,德国为75%,日本为44%。另外,国外成熟的汽车金融服务机构(公司),不仅仅向最终消费者提供信贷业务,而且向汽车厂商、经销商等提供涉及汽车生产、流通、消费、租赁、维护、回收等多环节的全方位、多样化的金融服务。因此,我国汽车金融服务与国外汽车金融服务业的差距,不仅显示了我国汽车金融服务业发展的滞后性,更说明了我国汽车金融服务业发展的潜力与迫切性。

反观国外的汽车金融业,已逐渐成为汽车产业价值链上最具利润增长潜力的环节。例如,福特汽车信贷公司2000年净收入达17.86亿美元,占整个福特汽车公司总收入的20%以上。在2004年第一季度,福特全球净收入19.5亿美元,金融公司的净收入为6.88亿美元,占第二季度总收入的35%;第二季度收入为12亿美元,金融公司收入为8.97亿美元,占第二季度收入的75%。由此看来,汽车金融服务将成为汽车市场重要的竞争手段。当前,世界汽车巨头在争夺处于成长中的中国汽车市场的同时,也纷纷涉入新兴的中国汽车金融服务市场,并且势在必得。通用、福特、大众、丰田全球四大汽车集团已经获准进入中国汽车金融服务市场,与此同时,标致、戴-克、沃尔沃、现代等外资汽车公司也积极准备开展此项业务。相比较而言,我国汽车金融市场起步晚,与国外发达的汽车金融市场存在很大的差距。

我国汽车金融服务业发展障碍重重

我国于1993年便开始了汽车金融服务业务,但是一直到1998年10月中国人民银行《汽车金融管理条例》以后银行的涉入,才使得汽车金融服务业成为目前各家银行激烈竞争的前沿领域。我国汽车金融市场不仅起步晚,而且随着我国入世承诺的履行,汽车金融市场的制约因素将更加突出,阻碍我国汽车金融服务业的发展。

信用体系不健全使汽车金融服务业的基础缺失

完善的信用体系是汽车金融服务大规模发展的基础。然而,我国既没有建立完善的个人信用体系,也没有形成权威的社会中介信用评估机构。个人信用体系的缺失无疑将加剧汽车信贷领域的信息不对称程度,使银行风险加剧。由于信用体系的缺失,银行在贷款给汽车消费者后,无法准确、及时掌握消费者资金的使用情况、消费者偿债能力以及消费者偿还意愿等,导致银行可能遭受拒付或者无力偿还等风险,即所谓道德风险。面对此种风险,银行便提高贷款者的资格要求,附加苛刻的条件、增加鉴别手续等;但是,这种做法既不能完全避免道德风险行为,也不利于汽车消费信贷的发展。与此形成鲜明对比,国外一般都存在独立的信用评级和信用调查中介,专门收集、记录、整理和分析个人信用档案,为其他企业或部门提供所需的信用档案。这样不仅减少了银行、汽车金融服务公司等收集、鉴别申请人相关信息的成本,而且减少或者避免因信息不对称而产生的道德风险行为。

现有汽车金融市场主体难以适应汽车金融服务业发展需要

目前,我国汽车金融市场业务主要是以国有商业银行为主导,按照经销商-银行-保险三方贷款模式展开。但是,实践证明,国有商业银行作为汽车金融市场主体很难适应汽车金融服务业发展需要。首先,面对复杂的汽车金融服务,银行既无精力充分了解汽车销售全过程,又缺乏对购车资信调查和风险控制的必要手段,因此,银行对汽车信贷业务往往显得力不从心。其次,从本质来看,商业银行仅仅把汽车消费信贷作为银行零售业务来开展,缺乏保证汽车销售稳定增长的直接利益动机,不能为汽车产业提供连续稳定的金融服务。在车市低迷或启动困难时,商业银行就会收缩相应的汽车金融服务,转向其他有利可图的金融产品。再次,销商-银行-保险三方贷款模式的初衷是将经销商、银行和保险公司三方联系到一起,并共同承担贷款风险。然而,事与愿违,银行在汽车消费信贷领域中缺乏进行有效信用评估的动力,而过多的依赖风险转移。银行通过履约保证保险、信用担保或保证,把风险转嫁给保险公司、经销商或保证人。而保险公司则可能运用免责条款来规避风险,经销商可能根本就没有可供抵押的固定资产。如2003年5月,人民银行的调研结果显示,北京地区汽车消费信贷的坏账率高达15%左右,高于房地产按揭贷款。最终,不但不能从根本上解决信用风险问题,也使得银行缺少审查贷款质量的动力,阻碍汽车消费信贷市场的发展。

不完善的制度约束专业汽车金融服务公司的建立

1998年,中国人民银行《汽车金融管理条例》,授权国内的四大商业银行可以经营汽车贷款业务。2000年7月中国人民银行又修订《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规定经人民银行批准,财务公司可以从事下列部分或全部业务:吸收成员单位3个月以上定期存款,经批准发行财务公司债券,同业拆借,对成员单位办理贷款和融资租赁,办理集团成员单位产品的消费信贷,买方信贷融资租赁等。 尽管该《办法》为国内外汽车制造商以企业财务公司形式开展汽车信贷业务提供了可能,但是其条件是相当苛刻的。国外成熟的汽车金融市场,作为非银行金融机构,其主要通过企业内部资金或者资本市场融资来获取资金来源;而我国则只能通过银行获得。因此,汽车金融业务开展的一个重要前提就是要有完善的资本市场,允许汽车金融公司可以通过商业票据、同业拆借、债券市场等各种方式获得必要的业务资金。

除此之外,我国汽车金融市场还存在很多制约因素,如贷款手续过于复杂,担保制度本身存在缺陷,汽车消费者因收入水平不稳定而存在还贷风险等等。

我国汽车金融服务可行性模式

国外汽车金融服务业已有80多年的历史,已经形成规范的市场运作模式。总的来说,国外提供汽车金融服务的主要机构有:由制造商独立构建的汽车金融服务公司,由银行建立的专业汽车金融服务机构,由非汽车制造商的财务公司组建的汽车金融服务公司,信贷联盟等。目前国际上主流做法是汽车厂商自己组建独立的汽车金融服务公司,通过其销售网络,将金融服务直接提供给消费者,在网点分布上不受制于银行。考虑到我国金融市场状况及现阶段汽车金融市场发展特点,笔者认为中国现阶段可采取的可行方式为,中国汽车集团财务公司、商业银行与厂商共同组建的专业汽车金融服务部门(公司)、外资汽车金融服务公司三方共同参与、相互竞争来发展我国的汽车金融服务体系。

商业银行已经成为我国汽车金融市场的绝对主体,并且在信贷业务的开展中积累了一定的市场经验,具有资金实力雄厚、营业网点众多等其他市场主体无法比拟的优势。但是,一方面商业银行缺乏保证汽车销售稳定增长的直接利益动机,与汽车厂商的目标不完全一致,不利于汽车金融服务业长远发展;另一方面,在我国汽车金融服务业发展的初级阶段,任何形式汽车金融服务机构都将产生融资需求,离不开商业银行的资金支持。因此,借助于商业银行的资金实力与营业网点,形成商业银行与厂商、经销商协同合作的发展模式将是较为现实的次优选择。另外,应该把汽车消费信贷业务与银行其他业务分离开来,组建独立的汽车金融服务部门(公司),以期形成有利于汽车产业发展的激励约束机制。

汽车产业是技术性很强,相关性很高的行业,要求提供金融服务的机构具有专业知识,对汽车产品有很深的分析和了解。另外,汽车产业的发展需要连续稳定的市场需求作保证,因此要求相应的金融服务必须以促进汽车销售为首要目标。实际上,与银行相比,附属于制造商的金融服务公司更能够与母公司荣辱与共。国外实践表明,附属于汽车制造商的金融机构以其专业化服务水平以及与母公司一致的战略目标、紧密配合的灵活销售策略,使得汽车厂商在竞争中更具有竞争优势。因此,我国首先应尽快完善汽车金融服务公司管理办法等相关政策,允许各汽车厂商组建自己的汽车金融服务公司。

我国政府履行入世承诺,允许外资进入汽车金融市场之后,大众、通用、福特、丰田等国际汽车巨头便以合资或独资方式组建汽车金融服务公司。因此,外资汽车金融服务公司必将成为我国的汽车金融服务体系中不可缺少的一部分。外资汽车金融服务公司一般都具有雄厚的资金实力、先进的管理方法、科学的运作机制。因此,外资汽车金融服务公司的进入,一方面将成为我国汽车金融市场上强劲的竞争对手;另一方面,将有利于引进先进经验、补充专业人才、形成竞争态势,促进我国汽车金融服务市场迅速成熟。

完善的汽车金融市场也需要从体制上、宏观政策上加强配套建设,其内容包括:

第一,建立和完善信用信息库,提高信贷的操作效率,降低消费信贷的成本和风险。具体来说,可以鼓励社会中介(律师事务所、资产评估公司、担保公司等)充分运用互联网和计算机信息技术进行专业的个人信用收集、记录整理和分析,并且备案储备于计算机网络中。各金融服务公司在审批汽车消费信贷时可以直接通过网络提取申请客户的资信情况,并在其信用基础上进行业务处理。2003年以来,部分保险公司纷纷退出车贷险市场,银行业也收缩汽车消费信贷业务,表明我国迫切需要建立完善的信用体系。完善的个人、社会信用体系才能降低市场运作的信用成本,才能降低汽车消费信贷经营主体的风险,促进我国汽车金融市场的发展。

第二,完善我国汽车金融服务的相关法律,提供规范的法律环境。作为新兴的汽车金融服务市场,很多旧法律已经不再适用,如《贷款通则》、《担保法》中就没有针对消费信贷的条款,更没有汽车消费信贷的相关法规。近期颁布的《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汽车金融机构管理办法》《汽车金融公司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汽车产业发展政策》、《汽车贷款管理办法》等法律,填补了我国汽车金融服务领域的法律空白。但是,我国汽车金融法律仍然很不健全,需要对《贷款通则》、《担保法》、《汽车管理条例》、《抵押登记办法》、《商业银行法》等相关法律作相应修改,并出台一些新法规,彻底填补法规缺失的现状。

第三,加快创建和完善配套保险。国外汽车保险业较为发达,不仅可以为汽车提供各种险种,而且可以提供分期付款购车信用保证保险。反观我国保险公司险种单一,且对汽车信贷的风险管理较缺乏经验。因此,我国保险公司应借鉴国外先进的经验,创建和完善购车保险,保障交易各方的正当权益。

第四,规范市场竞争。目前,我国汽车金融市场竞争主要在银行之间展开,各银行为争占市场份额,不断降低贷款利率和首付比例,延长贷款年限,放宽贷款条件和范围等。但是,此做法将为整个行业的良性发展埋下潜在的风险。为此,2004年,国家开始宏观调控,相继出台一系列政策,规范汽车消费信贷市场。随着外资汽车金融服务公司业务的展开,我国汽车金融市场竞争将更为激烈,因此,政府有必要采取法律措施规范汽车金融市场竞争。

(作者单位:山东大学经济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