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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国中小学教师流动制及其启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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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教师流动制是促进义务教育均衡化的重要措施之一。本文通过梳理法国中小学的教师分配模式和流动制度,对照我国教师流动制的现实情况,明确其对我国教师流动制度建设的启示

关键词:法国;教师流动制;中小学

教师流动,即指教师由一所学校流向另外一所学校任教,原则上包括两种类型,一种是教师主动流向优质学校的单向性流动,另一种是指为了教育均衡发展,在国家政策的要求下而进行的双向性流动。本文探究的主要是第二种双向性流动。

一、法国的教师流动制

中央集权制是法国教育最根本的特点,而其表现之一就是教师统一分配与流动,这是法国教育一项传统教育政策。早在1963年,法国建立了义务教育的“学区制度”,规定中小学教师的分配流动按照学区由国民教育部统一筹划。1984年法国《教育法》也规定,新入职教师、借调回岗教师、休产假等原因长期离岗又回岗的教师必须参加教师岗位流动分配,而其他教师可自愿申请,所有教师的流动意愿都将得到受理和考察,政府本着公平、透明、合理、人本的原则,根据统一的标准给教师打分,依据分数来调配师资,确保师资配置结果的连续性、有效性、公平性[1]。也就是说,法国教育部一次性地实现全国教师流动配岗,既包括新入职教师,也包括老教师。但是这种配置方法也存在不少弊端,工作量繁重之外,配岗过程的透明性也缺乏保障,也不能满足地方学校的需求。所以,21实际初,中小学教师分配体制进行了改革,教育部逐渐下放权力,将教师配岗分为两个阶段:首先是学区/省际流动,其次是学区/省内流动,并且规定新入职教师分配到原籍所在学区,这既减少了师资分配的任务,也人性化地照顾了新入职教师的心理需求,使学区拥有一定的分配自,能够有效、实际地满足各学区的教师需求。

法国实行两阶段教师分配后,中央教育部与地方学区各司其职,教育部首先汇总各学区/省上一年的入学率、师生比等信息,根据国家教学大纲将教师岗位编制分配到各个学区/省,然后所有教师就在规定的时间登陆相关网站建立个人档案并且提交交换学区/省的申请。在学区间配岗完成后,各学区区长与学监再根据本学区的教学需求和教学预算,结合教师本人的工作意愿进行学区内的教师配岗[1]。

具体细则方面,小学教师和中学教师存在一些差异。小学教师的分配,主要分为学区/省际流动和学区/省内流动,但是学区/省际流动中又包括一般流动和补充流动。也就是学区/省际流动中又分为两个阶段,第一个阶段是一般性流动,时间主要是在第一学期的11月到12月,教师在教育部规定时间内登录网站建立个人档案并填写岗位申请,打印签字后递交到所在学区的检察署,检察署对其信息进行核对并呈递教育部进行统一处理。第二阶段是补充性流动,时间一般在第二学期的3月到4月,这是在按照一般性流动程序下公布省际间流动分配结果之后,在教师配偶工作地点改变或家人发生大病等必要情况下,教师可在出示相关证明后,再进行一次修改,名为补充性流动。

而中学教师的分配流动则相对简单一些,也是学区/省间流动和学区/省内流动两个阶段。一般而言,具有中等教育资格的中学教师都有权申请调换学区,当然,最终是否真能调换学区,决定权不在教师本人而在教育部。但是符合以下任何一个条件的中学教师都必须参加每年一次的学区间流动:(1)刚刚获得教师资格证书的待分配教师;(2)在高等教育机构完成实习的教师;(3)被临时聘用的教师;(4)在新喀里多尼亚、马约特岛、瓦利斯群岛和富图纳群岛、法属波利亚西亚供职的教师;在学年结束时,完成借调工作的教师;(5)目前就职于私立学校或安多尔、欧洲学校等机构且想回到法国工作的教师[2]。

同教师调配一样,教师流动也实行评分制。根据教师的法定特权和职业情况,以及各学区特殊师资加分项目,教育部统一评分,而这些分数将决定教师的去向。

二、对我国的启示

目前,我国教师流动制正在不断探索,不少地区开始实践。虽然这对教育均衡有一定作用,但也暴露了一些问题。鉴于法国教师流动制,我们可以得出以下启示。

1.推动教师流动的制度化和法制化

法国的教师流动可以成功实施,很大程度上得益于法律基础完备。而我国,教师流动政策的合法性缺失,这也是很多学者质疑的原因之一。虽然我国也出台了相关法律,如2006年《义务教育法》,但是它只是含糊地提到教师交流制度,并未系统、全面地论述,操作性也不强。所以,我国要推进教师合理、有序地流动,必须进行相关的立法,制定相关政策,设定实施程序,规范操作流程。并且要在法律的层面上,确定教师流动的义务性、流动的定期性以及流动者的待遇,以此推进教师流动制的实行。

2.充分考虑流动教师的主观意愿

教师流动是教育、社会、经济层面的大事,影响面非常广,因此我们必须充分考虑教师的主观意愿,不可完全不顾教师而任意而为。法国教师流动制中,这一点做得非常好,尽管法国是中央集权,教师实行统一分配流动,但是从前文可知,法国教师流动非常顾忌教师本人的意愿,流动时需要教师提交个人档案和流动申请书,小学教师还有补充流动,充分考虑了教师个人的需求,这也是法国教师流动制长久实行的原因之一。在中国这样一个幅员辽阔的国家,本身就存在不少制度和文化传统阻碍教师流动,因此我们需要更加关注教师个体。

3.改革教师的人事制度

要实行教师合理流动,首先要改变的就是我国现有的人事制度。我们可以实行“无校籍管理”[3]。法国教师能够有效流动的原因之一就是法国教师属于国家公务员,国家统一管理,他们相对中国教师,流动起来会减少很多档案、户籍、待遇等问题。我们可以将教师的管理权收回到县,使教师由“单位人”变为“系统人”,由县教育局统一聘任、统一分配、统一发放工资。

4.因地制宜,循序渐进

实行教师流动制度,还要因地制宜,循序渐进。教育部要适当放权,使地方当局拥有一定的自,同时还要循序渐进,不能操之过急[4]。教育均衡发展是一项长久工程,不可能在短时间就完全解决,我们要在借鉴外国经验的基础上,根据我国的实际状况,循序渐进地开展教师流动。法国50多年的教师流动史,生动地彰显了因地制宜和循序渐进的重要性。同时,我们要明确,教师流动不是目的,而只是手段,是促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的手段。

参考文献:

[1][2]刘敏.以教师流动促进教育均衡――法国中小学师资分配制度探析[J].比较教育研究,2012(8):52,53

[3]张忠福.教育均衡应首先字区域内实现――对农村落后地区教育发展的思考[J].教育探索,2004(1):61-62

[4]汪丞.基础教育均衡发展视角下的中日中小学教师流动比较研究[D].华中师范大学,2006:4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