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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古代,“剩男剩女”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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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古代其实是一个“早婚国家”,按照《礼记》所规定的男女成年标准来理解,古代嫁娶年龄一般是男20岁、女15岁。但各朝代略有不同,比如唐代,男15岁、女13岁以上;明代,男16岁、女14岁以上。据《梁书・张缅传》和《周书・城冀传》记载,梁高祖的四女儿富阳公主和北周高祖女儿平原公主都是在11岁就出嫁了;汉昭帝8岁继位,娶了刚满6岁的上官安女为皇后。

实际上,古代中国男女之间的交往并不像我们想象的那样封闭,连媒人也有派对。先秦时,政府每年为单身男女提供一次交往机会。春秋时期的“仲春会”就是一个典型的男女交友的大派对,其主题是“奔”,意思是与所爱的人一起出走。《周礼》中的《地官・媒民》说,“中春之月,令会男女,于是时也,奔者不禁,若无故而不用令者,罚之。”从周代这一规定来看,这项活动是由官方推动的,强制执行,如果到时有人不“奔”,不参加聚会,还会受到处罚。

另外,在古代,一直遵循男大当婚女大当嫁的古训。古人认为“男有室女有家”后,人们才能安居乐业,社会才能稳定和谐。在周代,已到适婚年龄的男女的终身大事还被列入了官方议程,专门设置了管理男婚女嫁的政府官员。而在晋代,如果女子到了一定年龄还没有嫁人,官府就要强行给她找对象。《晋书・武帝纪》记载,司马炎在泰始九年冬十月诏令,“制女年十七父母不嫁者,使长吏配之。”意思是说,女子到17岁,如果父母不将闺女嫁出去,地方官府就要找个“剩男”逼其出嫁。

古代对于适龄男女婚嫁问题,亦制定了相关法令:越王勾践规定男子20岁而娶,女子15岁而嫁;宋仁宗时期规定男子15岁而娶,女子13岁而嫁:明太祖规定男子16岁而娶,女子14岁而嫁。到了法定年龄不嫁人的女子,要被处罚的。譬如南北朝时,如果女孩适龄仍未出嫁即为犯法,家里人都要跟着坐牢,这也就是《宋书・周朗传》中说的“女子十五不嫁,家人坐之”。而汉朝孝惠皇帝时,谁家要有女儿15岁以上至30岁还没有嫁人,就要罚款600钱。唐朝对于男子20岁以上、女子15岁以上还没有结婚的也要处罚。

――摘自《看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