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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金融投资热下的风险调查与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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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2013年,以互联网支付、P2P网络借贷、众筹融资以及网上基金发售为代表的互联网金融蓬勃发展,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互联网金融从无到有,从萌芽到快速发展,直到越来越多的普通金融消费者以高涨的热情购买互联网理财产品,这是否又是一个全民炒股、全民买基的场景再现?本文回顾了近年互联网金融的发展及目前的情况,并针对当下热销的互联网理财产品在陕西省5个地市开展问卷调查,分析了普通金融消费者面临的风险,并提出了相关建议。

关键词:互联网金融;问卷;理财;风险

一、互联网金融的发展历程及当前状态

互联网金融是互联网与金融的紧密结合,是一种借助互联网和可移动通信技术实现融通资金、支付和中介功能的新型金融模式。具体包括互联网支付、P2P网络借贷、众筹融资、金融机构创新性网络平台以及基金销售平台等〔1〕。

互联网金融的发展分三个阶段。2005年以前是第一阶段,互联网与金融的结合主要体现在互联网帮助金融机构把业务搬到网上;2005年后进入第二阶段,网络借贷开始出现,第三方支付逐渐发展,特别是随着2011年人民银行第三方支付牌照的发放,使第三方支付机构进入了规范发展的快车道〔2〕;第三个阶段开始于2012年,但真正被称为“互联网金融元年”的是2013年,这一年,网络借贷快速发展,以“天使汇”为代表的众筹融资平台开始起步,全国第一家专业的网络保险公司获批,许多金融机构和券商也依托互联网,重组改造业务模式,加速网上创新平台地建设。同时,互联网金融的迅猛发展也引起了政府部门对规范问题的关注〔3〕。

互联网金融领域的相关数据表明其当前发展的蓬勃状态。在互联网支付方面,截止2013年三季度,全国共有250家第三方支付机构获批,其中提供网络支付的有97家,共处理互联网支付业务12259亿笔,总金额达655万亿元;在网络借贷方面,截止2013年底,P2P网络借贷平台超过350家,累计交易金额超过了600亿元,阿里旗下的三家非P2P网络小额贷款公司累计客户数量超过了65万家,累放贷款达1500亿元,贷款余额超125亿元;在众筹融资方面,全国共有21家平台,以“天使汇”为例,已累计注册入驻创业项目8000个,通过审核而挂牌的企业有1000多家,融资总额已经超过了25亿元;在金融机构创新互联网平台方面,建行的“善融商务”、交行的“交博会”、招行的“非常e购”,以及华夏银行的“电商快线”等平台日渐成熟,第一家网络保险公司“众安在线”于2013年9月29日正式开业;在互联网基金销售和理财方面,以“余额宝”为例,截止2013年12月31日,进行申购的客户数量已经突破4303万户,累计申购4294亿元,基金存量已达1853亿元。

二、调查样本的选取

调查主要集中在和普通金融消费者关系最为密切,发展最为迅速,风险影响面相对较大的互联网理财产品领域。调查目的主要是掌握这一领域互联网金融产品的普及程度,以及风险来源。

为体现调查的广泛性,在陕西省的西安、汉中、延安、宝鸡和安康共5个地市同时开展问卷调查,当场作答,当场回收,调查问卷共1000份,每个地市均发放问卷200份,收回200份。同时,为确保调查的科学性和代表性,调查对象主要选取年龄在25岁-45岁之间的金融消费者。

三、调查的基本情况

(一)调查样本的结构

从年龄上看,25-35岁人群占55%,35-45岁人群占36%;从职业上看,公司/单位员工占35%,国家公务员占22%,私营业主占17%,学生占75%,农业劳动者占5%;从年均纯收入看,年均5―10万元的占33%,年均3―5万元的占31%,年均3万元以下的占23%,年均10―20万元的占11%。总体来看,这样的调查样本分布,较为典型地代表了互联网金融的参与人群。

(二)调查结果的分析

一是互联网理财产品的社会认知度较高。2013年以来,互联网理财产品热度上升极快,583%的金融消费者对互联网产品有所了解,非常了解的占14%,不了解的占28%。了解途径以网络宣传或亲朋好友介绍为主,分别占比372%和34%,电视新闻占15%,其他占14%

二是互联网理财产品的普及率较高。436%的金融消费者已在互联网上购买理财产品,其中,719%的购买者所买理财产品占年收入的20%以下,但是仍有少数消费者购买互联网理财高达年收入的50%以上。671%的消费者所购买的互联网理财产品的年化收益率在6%以下,但是也远远高出银行活期存款利率。消费者购买互联网理财的主要原因是更加便捷,电脑手机可随时操作占30%,收益率高占32%,更加灵活,没有时间限制,随时支取占22%,安全可靠,风险在可接受范围内占91%,其他占69%。

三是对互联网理财产品的风险防范意识薄弱。有51%的金融消费者认为互联网理财产品的风险不是很高,13%认为没有什么风险,36%认为风险非常高。仅有295%的金融消费者在购买互联网理财产品时注意到发行机构进行的风险提示。69%的消费者不知道在购买互联网理财产品的过程中如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四、互联网理财产品的风险

(一)互联网理财发行机构均不是证监会备案的第三方基金销售机构。目前所有互联网理财发行机构本质都是采取和基金公司合作的形式,为货币基金包装一个互联网外壳。与受到严格监管的金融机构不同,互联网理财发行机构均不是证监会备案的第三方基金销售机构,不受证监会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通过第三方电子商务平台开展业务管理暂行规定》的约束,因此,对其服务责任、信息展示、投资人权益保护、账户管理及信息安全保密、违规行为处罚等没有明确的监管要求。

(二)外部监管及法律规范缺失,行业自律不完善。目前,互联网金融行业发展时间短、基础比较薄弱,我国在监管制度及法律规范方面尚不存在专门针对互联网金融业务的内容。互联网金融业务的广度和跨界特征也使其开展的业务不适用所涉及行业的法律法规,这不仅会造成交易主体之间的权利与义务不明确,也会最终导致金融风险的出现。2013年探圳的网赢天下、武汉的中财在线和浙江的非诚勿贷等知名P2P互联网金融平台相继出现挤兑事件引发了流动性风险事件〔4〕。

(三)互联网理财产品注重收益率的宣传,风险提示较少。按照《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规定,基金产品不能宣传预期收益率,基金机构不能采用抽奖、回扣或者赠送实物、保险、基金份额等方式销售基金。但是,各互联网理财产品涉嫌违规宣传收益率,例如百度“百发”声称“团结就有8%”,华夏活期通宣称“12倍收益再加个0”,只片面强调高收益,没有进行明显的风险提示。调查显示,286%的购买者表示发行机构并未进行风险提示,418%的购买者根本没有注意到是否有风险提示。

(四)金融消费者风险防范意识薄弱。调查显示,648%的消费者购买互联网理财产品的主要原因是看重其收益率高。但是,687%的消费者不了解互联网理财发行机构是否为证监会备案的第三方基金销售机构,733%的消费者不知道如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甚至有635%的消费者认为互联网金融风险并不高或者不存在风险,风险防范意识普遍较弱。

(五)网络信息技术存在风险隐患。与传统商业银行的独立性很强的交易网络不同,互联网金融机构尚处于开放式的网络通信系统中,TCP/IP协议自身的安全性面临较大非议,而当前的密钥管理与加密技术也尚不完善,这就导致互联网金融体系很容易遭受计算机病毒以及网络黑客的攻击,不仅使投资者个人隐私容易泄露,其关联的银行卡等个人财产也存在蒙受损失的风险。

五、相关对策和建议

(一)建议相关金融监管机构加强对互联网理财的监管。建议尽快确定互联网金融监管主体,及时将互联网理财纳入监管框架之下。对于互联网金融的监管要从优化市场环境,促进行业良性发展的角度,建立科学的准入、退出机制;从维护金融稳定的角度,督促其建立风险控制机制,构建风险防火墙,防止风险传染到传统金融机构;从保护消费者权益的角度,加强资金安全监管以及个人信息的保护;从完善社会信用体系的角度,适时逐步将互联网金融纳入征信平台;从维护社会安定稳定的角度,打击利用互联网金融进行非法集资诈骗、洗钱等违法行为〔5〕。

(二)加快互联网金融法律法规体系建设,完善相关配套措施。一是修订和完善现行金融法律法规中与互联网金融发展不相适应的条款;二是加快与互联网金融发展相关的基础性法律的制定,从法律层面界定互联网金融范畴,明确行业准入门槛,明晰各交易主体权利和义务等;三是制定专门的互联网金融消费权益保护办法,对交易过程中的风险分配和责任承担、机构的信息披露、消费者个人信息保护等作出明确规定;四是建议司法部门会同科技部门和金融监管机构加快相关监管政策的制定,完善相关配套措施,以防范互联网理财产品投资交易带来的各种风险,共同维护互联网金融市场的稳定运行。

(三)建议引入第三方审计评级机构,促进互联网理财产品的规范化运行。由第三方审计评级机构对互联网理财产品所面临的各种风险因素建立量化评价指标,同时根据宏观经济背景下的各种风险因素及互联网金融企业资质情况进行加权平均,最终计算出不同产品的风险量化数值,据此数值对其产品风险评级进行一星至五星定位,并定期予以公告,促进互联网理财产品的规范化运行,有效降低投资风险水平。

(四)加强对消费者风险防范宣传,引导正确理财观念。建议人民银行、银监会、商业银行等机构多渠道加强投资者教育,及时通过报纸、网络、电视、手机短信等形式提醒广大投资者在购买互联网理财产品时要强化风险防范意识,树立正确理财观念,做好风险承受力评估,充分认识到互联网理财产品与传统的投资基金、银行储蓄产品不同,了解投资互联网金融产品可能面临的风险。

(五)加强网络安全管理,确保网络交易系统的安全性。互联网金融机构在加强内控外管的同时,必须对自身交易系统、数据系统进行及时升级和严格管理,防范计算机病毒以及网络黑客对交易系统的攻击,严格保护投资者个人信息及各类账户资金的安全。

参考文献:

[1] 刘士余秉承包容与创新的理念正确处理互联网金融发展与监管的关系〔J〕清华金融评论,2014,2:3-4

[2] 陈敬民关于互联网金融的若干思考〔J〕金融纵横,2013,9:13-15

[3] 潘静互联网金融第三方支付企业服务创新探究〔J〕新西部,2013,20:75-76

[4] 符瑞武,邢诒俊,颜蕾我国互联网金融发展面临的问题和政策建议〔J〕时代金融,2013,10:32-33

[5] 于宏凯互联网金融发展、影响与监管问题的思考〔J〕内蒙古金融研究,2013,9:8-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