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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局落实法律援助工作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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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落实省、市及我市将法律援助列入今年为民办实事的部署,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宪法原则,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为困难群众和弱势群体提供及时、高效的法律援助,保障他们平等地享有司法保护权,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一、法律援助的对象和范围

今年我市法律援助的主要对象:农村家庭收入人均低于958元/年,城镇享受低保且没有其他经济来源的困难群众。我市法律援助范围:请求国家赔偿,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和最低生活保障,请求发给抚恤金、救济金,请求给付赡养费、扶养费,请求支付劳动报酬;因见义勇为产生的民事权益纠纷,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纠纷,农业生产资料质量问题纠纷,企业破产职工权益保护纠纷;刑事被告是盲、聋、哑、未成年人,可能被判处死刑没有委托辩护人;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家庭暴力、产品质量、高危作业、环境污染等损害赔偿纠纷案件。今后将结合我市实际,根据国务院《法律援助条例》和《湖北省法律援助办法》的有关规定,适当放宽标准、扩大法律援助案件的受理范围。

二、进一步健全网络,拓展途径,多层次提供便民服务

各地要按照“那里有困难群众,那里就有法律援助服务”的要求,进一步加快市、镇(办、区)法律援助中心机构建设进度,建立健全市、镇(办、区)、村(居)三级法律援助网络。同时,要在村(居)委会建立法律援助工作点,积极选聘法律援助工作信息联络员,形成遍布城乡的法律援助工作网络,实现区域全覆盖。要充实基层援助中心力量,改善基层法律援助中心办公设施和条件,夯实基层基础工作。适时组织法律服务人员深入到工地、农村等开展法律援助咨询,就地受理法律援助案件;要依托市普法网,积极探索网上法律援助服务;要优化“”法律援助咨询自动化平台功能,调整充实咨询内容,公布各级法律援助中心电话,简化程序,提高法律援助效率;积极开展对枣阳籍农民工在外省市务工受到侵害的重大案件法律援助服务。

三、进一步强化职能,突出重点,提高维权维稳工作水平

各司法部门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多办案,办好案,切实保障困难群体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一是重点为农民工提供法律援助,对于农民工工伤和工资案件,无论经济是否困难一律提供法律援助;对于在枣阳务工的农民工,不论是本地人或外地人,都一律同等对待;对于符合条件的案件做到优先受理,优先办理。二是重点为农村提供法律援助,我市贫困人口主要分布在农村,是法律援助工作的难点和重点,要继续坚持法律援助工作重心向农村转移,夯实基层基础,切实提高办案能力,最大限度满足农村群众的法律援助需求。三是重点为城市困难群众和弱势群体提供法律援助。四是重点为影响重大的疑难案件提供法律援助,大力做好涉案人员多、影响大的法律援助案件,预防和减少发生。

四、进一步健全机制,深化发展,扎实推进法律援助工作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加强法律援助工作规范化建设。一是加强组织领导。市司法局成立由主要领导牵头,班子成员和有关部门参加的法律援助工作领导小组,市法律援助中心负责日常工作。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成立相应的领导小组。二是落实工作责任。市司法局对全市法律援助工作目标和任务进行细化分解,并与各法律服务援助中心、法律服务所、律师事务所签订法律援助为民办实事项目责任书,请各地各有关部门认真履行职责,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完成法律援助工作任务。三是保障经费投入。按照省司法厅和省财政厅《关于规范法律援助经费保障使用管理的通知》(司发通[]87号)文件的要求,各地要把法律援助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落实办案补贴标准,优先加大法律援助经费投入力度,加强监管,做到专款专用。四是加大宣传力度。各地要深入开展宣传教育活动,要根据不同的对象采取不同的方法,有针对性地进行宣传,要充分利用各种媒体广泛宣传国务院《法律援助条例》、《湖北省法律援助办法》,努力提高法律援助的公众知晓率,为法律援助工作营造良好的社会环境。五是健全制度,提高服务质量。各地要建立健全重大疑难案件集体讨论制度、案件服务质量跟踪反馈制度、开庭旁听制度、结案评估制度和案件抽查制度等,不断提高法律援助办案质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