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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乡村合作医疗工作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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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加大宣传力度。必须严格遵循农民自愿参加的原则。各乡、镇、办要加大宣传力度,深入农户,做耐心细致的宣传工作,把新型乡村合作医疗的有关政策向农民讲清讲透,引导农民自愿参加合作医疗。要切实规范农民参加合作医疗的手续,坚持农民亲自签订协议、自愿缴费。禁止为片面追求农民参加合作医疗的比率,强迫农民缴费,强迫乡镇、办事处、开发区卫生院和乡村医生代缴,或用财政拨款和捐款冲抵农民缴费等错误行为和作法。有关部门要加强监督检查,一经发现上述问题,必须严肃查处。

二、加强经办机构建设,建立相对独立的合作医疗管理体系。要按照管办分离原则,加强合作医疗经办机构建设。乡、镇、办、开发区和市直定点医疗单位的合作医疗经办机构作为市合作医疗经办机构的派出机构,工作人员要由市统一管理。要积极探索乡、镇、办、开发区和市直定点医疗单位的经办机构人员异地聘用的办法,以形成相对独立的合作医疗管理体系。

三、健全财务制度。实行新型乡村合作医疗基金收支分离,管用分离。农民参加新型乡村合作医疗采取边登记、边签订合同、边收取基金、边开票、边核发医疗证的方式进行。乡、镇、办、开发区和村委会负责宣传发动和组织协调,乡、镇、办开发区合作医疗经办机构受市合管办委托,负责入户登记,与农户签订服务合同,并核发《新型乡村合作医疗证》乡、镇、办、开发区财政所负责代收新型乡村合作医疗基金农户个人缴费部分,并按规定上划到市新型乡村合作医疗基金专户。要加快合作医疗信息管理系统建设,充分利用合作医疗基金金融机构的网上银行和合作医疗信息管理系统,对合作医疗基金进行实时监控。要进一步完善合作医疗民主监督制度,充分发挥合作医疗监督委员会的监督功能,充分尊重农民的知情权,坚持公开与公示制度,切实加强合作医疗基金的监管。一旦发现有挪用或贪污浪费乡村合作医疗基金的要依法严肃处理。

四、深化乡村卫生改革。加快推进乡村卫生机构内部改革,进一步坚持乡、镇、办卫生院市办市管管理体制,巩固乡村卫生管理一体化成果。要切实加强乡村医疗卫生机构基础设施建设,尤其是村级卫生室建设,不断改善乡村医疗卫生服务条件。要进一步加强卫生技术人员的业务培训,积极引导市以上医疗机构的技术服务向乡、镇、办延伸,乡、镇、办医疗卫生机构的技术服务向村组延伸,努力提高乡村医疗服务水平,逐步做到农民小病不出村,大病不出乡,疑难病不出市向农民提供方便、价廉、优质的医疗卫生服务。要切实加强定点医疗机构的管理,坚持定期考核和动态管理制度,严格规范定点医疗机构的诊疗程序和用药行为,控制农民医药费用的不合理增长,减轻农民负担。

五、加强药品购销监管。方便农民用到安全、有效、低廉的药品,新型乡村合作医疗制度健康发展的重要保障。要采取有效措施,加强乡村药品监管,积极推行乡村卫生机构药品集中采购和区域配送的试点工作。要加强乡村药品供应网络建设,逐步建立面向乡村的区域配送中心,对定点医疗机构实行集中配送。药监部门要严格乡村药品批发零售企业的经营准入,整顿乡村药品市场,打击非法经营,净化乡村医药市场。

六、切实加强领导,推动乡村合作医疗工作健康发展。建立新型乡村合作医疗制度是各级政府义不容辞的职责。各乡、镇、办、开发区和各有关部门要切实加强领导,把新型乡村合作医疗试点作为解决三农问题的一件大事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定期研究,及时解决试点工作中遇到具体问题。乡、镇、办、开发区,有关单位要按照《市新型乡村合作医疗实施办法》要求认真落实。乡、镇、办、开发区要严格实行班子成员包片、机关干部包村、村组干部包户制度,层层明确目标,深入进行思想发动,努力让每一户、每一个群众都参与到合作医疗中来。全市成立的各个督导组要深入到各个村组,检查工作进展,加强工作指导,及时反馈情况,促进工作发展。卫生部门要加强对定点医疗机构的管理,规范服务行为,改善服务态度,保证服务质量,为农民提供便捷、高效的医疗卫生服务;市财政部门要组织精干力量按协议征收农民应缴纳的合作医疗基金,做好合作医疗基金管理,落实政府补助资金;市民政和扶贫部门要抓紧制订乡村医疗救助问题,解决好乡村五保户、优抚对象、特困户的医疗救助问题;市药监部门要加强乡村药品质量的监管,规范乡村药品采购渠道,保证农民用药有效、安全;宣传部门要充分发挥舆论导向作用,形成强大的宣传舆论氛围;纪检监察、审计部门要做好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工作,严防截留、挪用合作医疗基金现象的发生;合作医疗基金金融机构要负责新型乡村合作医疗资金的服务工作,特别是支持卫生部门搞好各乡镇卫生院的网络建设工作。其他相关成员单位要切实履行职责,密切配合,形成合力,共同做好新型乡村合作医疗试点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