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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信息不对称理论考察检察机关支持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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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信息是决策人进行决策的关键,而信息不对称必然会带来行为决策的风险,在民事诉讼中,诉讼风险来源于当事人对诉讼信息的获取程度。一般情况下,强势主体掌控社会资源的能力较强,相应地能够获得更多的诉讼信息,因而更加能够获得较好的诉讼结果。这对于弱势主体而言,显然会形成不公平,而这种不公平并非法律关系本身带来的,而是由经济地位决定。检察机关支持制度,可以帮助弱势主体提升获取诉讼信息的能力,消除这种不公平现象。

【关键词】检察机关;支持;信息;不对称

一、信息不对称理论构成检察机关支持制度的基础

(一)信息不对称理论及其经济学应用

在经济学看来,信息是决策的前提和基础,基于全面、准确的信息,则可以得出准确的选择结论,相反,选择的后果是不堪设想的。信息根据其外在特征可以有完全信息和不完全信息,不完全的信息状态又可以称之为信息不对称。决策主体的决策过程其实就是一个搜寻和补充信息的过程,当决策者最终决策时往往是根据其掌握的最全面的信息进行综合判断所得出的结论,因而如何克服信息缺失带来的决策失误,就成为决策人搜寻信息时要掌握的关键问题。由于搜寻信息会付出相应的成本,因此决策人对信息的收集就必须考虑两方面的因素:一是成本因素。成本决定了决策人只能在成本允许的范围之内收集信息。二是效率因素。当成本有一定的限制时,决策人对信息的收集通常情况下是会遵循效率原则的,即优先收集对决策人最为有效的信息。由于有这些现象的存在,决策人对信息的收集往往是不完全的,因而其决策本身就会是存在风险和不确定性的,要将风险降到最低,就必须尽可能地全面掌握信息降低决策的失真率。

(二)检察机关支持的制度型基础

信息的数量和质量能够带来决策的不确定性,这种现状在民事诉讼中体现得非常明显。一方面当事人为了能够证明自己的诉讼请求需要收集各种证据材料,另一方面还需要根据对方的诉讼请求收集反驳性的证据,司法实践经验告诉我们,只有收集的证据扎实过硬,才能够获取理想效果。因此若将证据材料、法律规范等这些有形或者无形的信息看成是一种诉讼信息,那么此类信息是否足够完全直接决定了诉讼的结果是否理想。而对于诉讼信息的掌握,每个诉讼主体是有大小差异的,反映到诉讼程序中就是诉讼能力的大小差别,在现实情况下,经济地位强势的主体对于社会资源的掌控能力相对较强,因而获得所需要的诉讼信息的能力也较强,自然能够获得比较理想的诉讼效果,相反,经济地位相对弱势的主体对于社会资源的掌控能力较弱,获得所需要的诉讼信息的能力也较弱,不容易获得理想的诉讼效果,这种不公平的效果并非来源于法律关系的对抗,而是来源于诉讼能力的博弈。为了消除这种由于获取诉讼信息能力不足即信息不对称带来的不公平,就需要以支持制度来弥补人诉讼能力的落差,因此,这种思想也就成为了检察机关支持制度的经济学基础。

二、信息不对称时逆向选择对检察机关支持的影响

(一)诉讼信息不对称时的逆向选择

信息不对称所引发的后果之一就是逆向选择的问题,即由于信息不对称,信息优势一方可以凭借其信息优势来损害信息弱势一方的利益,不仅会扭曲消耗传递的真实性,而且还会降低交易效率,并且形成劣质品驱逐优质品的现象。在诉讼过程中,处于强势地位一方由于掌握的社会资源丰富,可以获得较为充分的诉讼信息,而弱势地位一方在诉讼信息的获得方面却呈现不足,在这种情况下,信息优势方一定会依靠诉讼信息优势侵害信息弱势一方的利益,从而形成逆向选择现象,即经常会出现的有理反而败诉的情况。导致这种现象的原因并非法律关系实体不占理,而是诉讼信息的获得不对称,这就是我们在法理学中通常所说的形式正义与实质正义之间的矛盾。可以这样说,在诉讼领域之内,诉讼信息的不对称所引发的逆向选择就是实质上的非正义驱逐了正义,因此,使诉讼信息对称化是实现实质正义的一个方向。

(二)检察机关支持的应对措施

在诉讼中强势地位一方相对于弱势地位一方更加能够获得较多的诉讼信息,从而会比较容易获得较为理想的诉讼结果,这种逆向选择的结果往往会形成形式上的正义而非实质上的正义。从法理学角度来看,当正义本身发生扭曲,就须要以一种特定的方式加以修正,从而使正义得到恢复,这种方式叫做矫正正义。将检察机关支持制度引入诉讼信息不对称的诉讼之中,是实现矫正正义的一种方式。具体而言,检察机关可以提供以下支持行为:一是物质支持。可以帮助人支付更多的经济成本来获取更为有效的诉讼信息。二是指导取证。通过指导当事人自己取证,使人更为便捷地获得有效证据,不仅节省了成本还提升了效率。三是提供咨询。为当事人出谋划策能够使当事人获得更多诉讼信息。四是撰写文书。检察机关利用自身专业性将所获得的资源进行整合,能够为当事人获得更多的法律支持。上述这些措施是主要但非全部措施,但无论哪一措施,最终都是为了使人获得更多的诉讼信息以实现矫正正义。

三、信息不对称时道德风险对检察机关支持的要求

(一)诉讼信息不对称时的道德风险

信息不对称时还会引发另外一个后果就是道德风险,即信息优势一方借助优势信息会将自己的风险降到最低或者是零风险,而将风险转嫁给信息弱势一方或者转嫁给社会,从而使自己获得利益上的最大化,这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为富不仁”现象,比较常见的事例就是生产有毒有害食品、夸张的保健品广告等。在诉讼中,更加会存在道德风险的问题,例如:利用诉讼规则拖延时效,往往拖延者在拖延之前对规则的掌握、对证据信息的获取都是较为充分的,且其有更多的实际成本和经济成本足以能够支撑拖延时效,从而使自己获得最大化的利益。类似的不道德现象在民事诉讼中层出不穷,这种现象不仅仅是不诚信的行为,同时还会给社会带来很多不良暗示使社会认为这种现象是正常的,当人们普遍认为“金钱可以办成一切事”、“为了诉讼成功可以不择手段”的价值观是正常现象时,社会将走向没落。

(二)检察机关支持的宏观要求

在民事诉讼中,强势地位一方依靠其获得的诉讼信息优势排挤诉讼地位弱势一方是经常出现的事情,从形式看符合规则,但是从实质上看有可能会使实质正义受损,更为主要的是这种现象助长了道德风险。作为社会正义的价值理念而言,我们应当寻求实质上的正义,反对“倚强凌弱”的现象,所以同情弱者是一个有良知的社会所应当具备的天性。基于这样的认识,在民事诉讼中,如果弱势群体由于难以获得对称信息而导致诉讼能力缺乏时,检察机关支持制度可以弥补这种现实中的不足,具体可以采取以下措施:一是填谷。即对弱势一方给与诉讼能力的补足,可以采取物质的和非物质的方法进行支持。二是削峰。即将可能出现道德风险之处予以消除,减弱强势一方由于信息优势而释放的负能量,具体而言就是检察机关出席法庭审理当庭支持原告,通过诉讼对抗的方式来削弱强势主体的力量对比,从而使审判构成能够恢复到相互均衡的对抗模式之下,最终实现矫正正义。

作者简介:陈昊博(1975―)男,汉族,民商法硕士,河北省怀来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