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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之所以选取许霆案作为毕业论文的选题,主要是因为大三的时候选修刑法案例分析课,王老师用了好几节课为我们分析许霆案,当时正值许霆案“炒”得沸沸扬扬的时候,个人对此也比较关注,因此想把自己对本案的一些思考写出来,形成一篇较好的论文。 许霆案从一审开始就受到社会各方的高度关注,以许霆案为主题的文章实在是不在少数,如果我再老生重谈,既受制于现有文章的观点,又缺乏新意。我注意到,虽然有关许霆的文章或多或少会涉及到刑法谦抑性,但是少有专门从刑法谦抑性角度对本案进行论述的,就算涉及谦抑性比较多的,也是仅仅从罪与非罪的角度来谈。而我个人认为,罪与非罪固然是刑法谦抑性问题的核心之核心,但是在适用刑法过程中,秉承谦抑的思想也是刑法谦抑性的题中应有之义和必然要求。
因此我选择了从本案反思我国有关刑法的谦抑性问题,包括了立法和司法两个层面。 由文章的主题所限定,我的论文不再探讨本案罪与非罪的问题,而且以许霆在现有法律规定之下构成盗窃罪为基点,从本案一审到终审的过程和结果中进行刑法谦抑性的反思。 从立法的层面,许霆利用ATM机故障,窃取银行17万余元,符合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金融机构的规定,构成盗窃罪。但是第二百六十四条对盗窃金融机构的法定刑规定出现了断档现象,缺乏十年以上有期徒刑这一梯度,造成了刑罚上的不衔接,显然违背了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结合刑法谦抑性主义来说,这就是刑事立法还不够谨慎,刑法在介入社会生活之前没有做足自我审视,导致刑法不能对犯罪人进行客观、公平的评价。这是有悖于刑法谦抑性的要求的。 如果单从数额来看,许霆盗窃金融机构数额巨大,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的规定:个人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的,为“数额特别巨大”。但是学界普遍指责,该司法解释于1997年出台,已经严重落后于我国当前经济发展的状况,再加之广东作为我国经济较为发达的经济大省,以十万元作为“数额特别巨大”的标准实在是显失公平。结合刑法的谦抑性,谦抑、谨慎不仅体现在初次制定上,也应当贯穿在法律的整个生命延续中。法律修改是广义上的立法活动之一,因此,当法律严重落后于生活现实时,就应当及时做出自我调整,以更好地适应社会的发展。对此,我又以传授犯罪方法罪目前仍保留了无期徒刑和死刑为例,作为我对部分刑事立法严重滞后的观点的支撑。
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本身出现立法失误,有关司法解释又严重滞后,这二者是造成许霆案一审适用法律僵化的主要原因。但是司法适用也对本案的发展产生了重要影响。 按照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以及相关司法解释,法官适用法律称得上是循规蹈矩。但无期徒刑的判决恰恰是社会反响最强烈所在。在目前的法律规定之下,即使许霆的特殊情况不能与“政治、外交、国防”等原因相提并论,但刑法第六十三条第二款依然是为许霆减刑最好的一条出路。可是一审法官适用法律随意,将许霆第一次取款也视为盗窃,同时没有考虑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造成对许霆的量刑与其犯罪情节出现巨大差别的难堪。倘若一审法官知道判处许霆无期徒刑会招来如此强烈的反对,我想那位法官定会想方设法为许霆减轻刑罚。 跟重审相比,一审判决有误,且判决书寥寥数语未详细说理;最高人民法院在核准许霆被判处五年有期徒刑时,不但没有详细说明核准理由,更将许霆第一次取款数额也算在了盗窃数额里,这些都从侧面反映出我国部分司法工作者对待法律不认真、适用法律不谨慎的态度。刑法作为保障法益的最后一道防线,其制裁手段的严厉性和“国家对公民的政治否定和道德贬损”的严厉程度是其他部门法不具有的,因此不但要求在制定的过程中保持谦抑,也要求司法工作者在适用刑法时谦抑、谨慎。
法律被制定出来仅仅是一些文字,被实际运用才是法律的生命形式,因此有的时候,如何运用好法律可能比制定好的法律更重要、更需要技巧。对法学耳濡目染四年,法律的神圣性早已根植于我心,深入骨髓,所以我始终认为,面对各种法律关系,法官应当始终秉持“公正、节制、谨慎、坚韧”的司法道德,将公平和正义怀揣于心中,把抽象的正义变成具体的正义。因为法官的一个判决,可能影响当事人的一生,更何况是如此严厉的刑法判决。 此外,我个人认为,从刑法谦抑性角度出发,对许霆的第二次取款也可以视为是不当得利。换位思考一下,取款人在正常取款100元时,取款机居然吐出了1000元且账户上只被扣除了1元,一般人的第一反应会是取款机可能出现故障了,但是ATM机出现故障的情况是少之又少的,且第一次出钞出错不见得第二次、第三次也会出错,所以取款人可能会再次尝试以确定取款机是否真的出错,等到第二次取款机仍然出钞1000元,基本可以确定取款机确实出现故障了。因此许霆第二次取款可以视为是尝试,在第二次尝试之后,确定取款机出现故障,这才产生了非法占有的故意。我认为这是比较符合正常人的心理的。根据刑法谦抑性在定罪上“可定可不定的,则不定罪”的理论要求,对许霆第二次取款不视为是盗窃也是可以的。 从文章的整体性要求出发,我在反思之后提出了自己的观点,即对日后类似许霆行为非犯罪化作出了展望。在谦抑性理论概说部分我就对这一观点埋下了理论伏笔:随着社会经济发展、政治趋于文明和人权观念的增强,刑法的谦抑性也会随着社会的变迁被不断地赋予新的内涵,于是会出现不同时期下不同的刑事政策与法律制度,表现在刑法上就会有犯罪圈的扩大与缩小。“公众对待犯罪和犯罪分子的情绪和气质是对任何国家文明最可靠的考验之一。”许霆得到很多人的谅解甚至支持,这表示即使刑法对许霆做出了否定评价,社会对于这种行为仍然持宽容态度,毕竟比起很多暴力性犯罪和贪污受贿犯罪,许霆的行为根本算不得什么。但是关于这个话题可以单独再作一篇论文,所以我并未花大量篇幅进行论述。 毕业论文是对大学四年学习的总结,是四年法律知识沉淀的最终展现。在论文的写作过程中,我能感觉得到自己对刑法的学习、理解更踏实了,更深刻了。刚开始学刑法的时候,想着把什么都入罪、把什么非法行为都定罪。但随着学习的深入,加之思想的日渐成熟,我对刑法的理解不仅仅只停留在“打击犯罪,惩恶治暴”的层面,刑法在我眼中再也不是一个“凶巴巴的恶汉”。他是一位严慈的智者。他严谨,慎刑,绝不会放过任何一个犯罪人,但是也不会随意接收一个非犯罪人;同时,他也宽容,开明,他始终以预防犯罪为己任,接纳每一个误入歧途的人,通过教育改造帮助他们重返社会。如同我在论文里提到的,我信奉刑法的美德是宽容。 最后,对于给予我论文指导以及考研指导的王老师、答辩组的张老师和朱老师表示感谢。我深知我的论文内容平平,不过写作态度还较为认真,各位老师给我优秀的分数是对我学习态度的肯定,也是对我日后学习的鼓励。再次向各位老师表示最诚挚的谢意!PS: 本文为优秀毕业论文的说明。至此,我的本科生活圆满结束。明天将奔向另一个新的开始。论文出处(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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