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眉山法院的“诉非衔接”经验叫响全国,入选中央改革办十以来30个改革成功案例,成为近年来四川政法工作的一张响亮名片。
医患纠纷、借款纠纷、工伤纠纷,当日常生活中产生这些矛盾纠纷时,是否一定要对簿公堂?在眉山,因为诉非(诉讼和非诉讼)衔接机制的推广,产生矛盾纠纷时打官司的少了,大量矛盾纠纷通过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及其他非诉调解组织化解,只有极少部分矛盾纠纷通过司法裁判解决。
群众之事无小事。一个个矛盾,一桩桩纠纷,通过调解人员耐心细致地调解,得以及时高效化解。这样的调解机制有效节约了司法资源,大大减轻了群众的诉累,深受群众赞誉。
工伤赔偿起纠纷 多次调解获赔偿
2013年7月11日,在某瓷砖厂打工的史某突发腰痛,被送往洪雅县第二人民医院,诊断为骨质增生,医生建议其转上级医院做进一步检查。次日,史某经洪雅县人民医院诊断为骨折。
史某要求工伤赔偿时,该瓷砖厂却以二医院诊断报告为凭据,认为史某被送往医院时仅是骨质增生,属“病”而非“伤”,仅支付当天医药费,拒绝为其进行后续治疗及赔偿。
为争取赔偿,史某先后拿到眉山市社保局、省劳动鉴定委员会出具的工伤认定裁定书、伤残等级确定等证明,洪雅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依据这些结论裁决该瓷砖厂支付史某各项费用13.82万元。
但该厂以省劳动鉴定委员会扩大鉴定范围为由,向洪雅县法院提讼。几天后,史某也向洪雅县法院提讼,要求该厂和二医院共同赔偿44.6万元。
洪雅县法院立案庭接到诉状后,面对情绪激动的史某,法官首先对其进行诉讼辅导,告知其不妨试试先行调解。
“瓷砖厂采信二医院或人民医院的报告是其权限,二医院对其疾病、诊断、治疗均符合医疗程序,也未对你造成不良影响。”进驻洪雅法院的卫生调解组织首先向史某进行解释,经过思考,史某放弃对二医院的诉讼。
接下来,律师调解员祁明忠主持双方进行了第一次调解,调解中该厂虽认可史某为工伤,但只能接受第一次鉴定的九级,而史某坚持要20万元赔偿。由于双方分歧太大,调解不欢而散。
祁明忠认为首次调解虽然失败,但双方态度较好,有调解成功的可能。调解结束后,祁明忠再次找到史某为其算细账析利弊,史某于是同意按八级伤残计赔,但要求加付2.2万元作为他两年半来为此奔波的补偿。
祁明忠与该厂沟通,厂方同意补偿但不接受2.2万元。祁明忠又回头来多次给史某做工作,使其答应第二次调解。最终确定由该瓷砖厂赔偿史某13.98万元。当庭兑付后,此案圆满结案。
客观公正 第三方调解解难题
2014年11月6日,东坡区尚义镇英勇街的居民熊某与东坡区大石桥街道明星街的居民吴某兄妹签订《租房合同》。吴某兄妹将位于东坡区诗书路的四间门市租给熊某做生意,约定四间门市的装修补偿费和搬迁费全部归熊某所有。合同签订后,熊某对门市进行了装修。
2015年5月,合同中的门市被列入拆迁范围。东坡区国有土地征收补偿办公室与吴某兄妹达成门市拆迁补偿协议后,熊某与吴某兄妹双方就门市装修补偿费和搬迁补偿费问题多次协商不成,熊某于2016年4月21日到大石桥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
鉴于该案中涉及房屋拆迁补偿政策、装修材料的评估等专业性问题,大石桥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将该案件委托给大石桥街道矛盾纠纷第三方调解中心,请求以第三方调解方式调解该案。第三方调解中心组织当事人在全区共享的法律专家库、专业调解员库和大石桥街道优秀人民调解员库中,分别选择了法律专家调解员眉城法律服务所主任张贵平、国土类专业调解员东坡区国土资源分局副局长杨志全和优秀人民调解员大石桥司法所所长黎炳剑为案件调解员。
2016年4月29日,在大石桥街道矛盾纠纷第三方调解中心内,三名调解员在“底数清、情况明”的情况下,组织双方当事人正式开展调解。
调解中,三名调解员从各自熟悉的角度进行调解。人民调解员黎炳剑介绍调解的程序和调解中应遵守的纪律;专业调解员杨志全讲解了拆迁补偿政策规定;法律专家调解员张贵平再次进行法律分析,指出解决焦点问题的建议意见。纠纷当事人充分发表自己的观点和要求。经过三名调解员分别做思想工作,熊某提出要求吴某兄妹按略低于评估价格进行补偿。吴某兄妹不同意,双方僵持不下。
但调解员们并没有放弃,反复解释和计算后,双方各退一步并一次性解决。经过三名调解员的共同努力,双方当事人在权衡利弊后,同意接受人民调解员提出的调解方案,双方达成协议:由吴某兄妹在5月11日向熊某支付105000元装修补偿费和搬迁补偿费;熊某在5月10日前将门市内的物件全部搬迁完毕。案件最后得到妥善解决,双方当事人对调解结果非常满意。
联合调解活运用 医患纠纷终化解
2012年10月,年仅18岁、患有先天性脑瘫的吕某荣因在其就读的区特殊教育学校组织的活动中意外受伤,遂进入眉山市中医医院接受手术治疗,其后出现感染并进行二次手术。11月,院方告知患者病情好转,具备出院条件,但吕某荣的家属认为术后发生感染是院方失责,要求医院赔偿无果后拒绝腾退病床、强行占据病房长达两年之久。
2014年12月至2015年11月,眉山市中医医院先后两次将吕某荣诉至东坡区法院,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医疗欠费、赔偿相关损失并且腾退病房。两次诉讼均得到了东坡区法院依法判决并生效,然而被告拒不履行判决义务,原告遂申请东坡区法院强制执行。
为避免矛盾激化,东坡区法院诉讼服务中心与执行局承办法官同涉案人、涉案单位分别进行多次沟通,力求在充分了解案情的基础上选择最行之有效的调解方式。
区法院诉讼服务中心及时向区委政法委报告相关情况,建议由区委政法委牵头,开展联合调解。区委政法委先后召集区教育局、大石桥人民调解委员会、区特殊教育学校以及原告进行多次协调,考虑到吕某荣的母亲曾两次离婚,现仅靠外出打工独自抚养两名儿子异常艰辛,于是初步达成给予吕某荣一定经济补偿的共识。随后,各方调解力量与被告的母亲耐心释法明理、分析利弊,经过多次协商,几方当事人基本就赔偿事宜达成一致意见。
2015年11月4日,经过多方联合调解,几方最终达成补偿协议:原告眉山市中医医院自愿放弃诉讼,并于2015年11月30日前一次性补偿吕某荣人民币1万元;区特殊教育学校于2015年12月30日前自愿给予吕某荣补偿金91000元。同日下午,吕某荣腾退了病房,这起持续3年的医患纠纷案终于得到解决。(责编:刘艳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