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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项目的确定
1.政府建设项目
政府建设项目由街道党政办公会确定后,以抄告单形式委托总公司进行实施。双方签定具体代建协议,办事处按规定向总公司支付代建费用。总公司严格按照有关工程建设的规定操作。
2.总公司建设项目
总公司建设项目由总公司负责做好建设项目的方案和资金测算等前期准备工作,由街道党政办公会研究确定,并由总公司实施。
3.总公司下属各公司建设项目
总公司下属各公司建设项目先由下属各公司做好建设项目的方案和资金测算工作,然后上报总公司进行审核。总公司根据上报的方案对此项目进行实施勘察和可行性分析。项目投资在200万元以下由总公司讨论后确定并实施。200万元以上的项目通过总公司审核后再由街道党政办公会研究确定。
二、项目的实施
(一)项目设计
项目确定后,实施单位通过招标或委托等形式进行项目设计,设计单位须对项目主体有较全面的理解,避免在项目建设过程中进行设计变更。如应建设方要求进行变更,则予以认定,如因设计方因素产生缺漏项,变更方案要由建设方确定,并由设计方承担漏项全额的5%—10%。
(二)招投标
1.委托信誉好有相应资质的招标单位进行招标,工程概算报委托方予以确认。街道招投标办公室应参与招投标管理,招标单位应严格按照招标有关规定执行。
2.在招标过程中应防止不平衡报价的出现。
3.控制投标报价低于成本价。
4.投标单位在工程预算中不得有故意漏项。如故意漏项决算中不增补。
5.施工单位必须在中标后的两个月内,核实确认编制单位所提供的工程量。如有异议,应与建设单位、设计单位、编标单位现场共同确认。如编标单位工程量有误,则承担漏项全额的5%—10%。
(三)现场签证
1.现场签证原则
工程施工现场签证由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和建设单位现场管理人员共同签证,严禁事后补签。
2.现场签证限额规定
工程签证总价原则上不超过工程总造价的10%,超过10%以上则由街道党政办公会确定。
(1)工程量造价增加在1万元以下的由工程监理、建设单位工程部两人以上确认后,再由工程部主任签字确认。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由工程部审核后报分管领导审批。
(2)总公司及下属公司建设项目工程量造价增加5万元以上的由施工单位书面申请后,报建设单位工程部审核,工程部审核后再报总公司进行审批确定。
(3)政府代建项目工程量造价增加5万元以上的由施工单位书面申请后,报总公司审核,总公司审核后报街道办事处领导审批确定。
3.现场签证程序及变更价款确定
现场签证单由施工单位报送,经现场监理工程师审核签字盖章后,由建设单位现场管理人员复核后签证。涉及工程价款变更的按合同条款规定计算由工程部负责人审核后方能签证。
(四)竣工结算
1.对施工单位超出设计图纸范围和因施工单位造成返工的工程量,不予计量
2.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经建设单位认可后28个工作日(工程通过竣工验收),施工单位向建设单位递交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结算材料,双方按照协议书约定的合同价款及专用条款约定的合同价款调整内容,进行工程竣工结算。
3.施工单位递交的决算书和竣工材料经工程部进行严格把关,进行预审后,政府项目由街道财政科安排审计,总公司项目由总公司安排审计。
4.项目审计工程总造价不得超过合同价的10%。如超过10%,必须由设计单位、编标单位到场,查因,认证。
5.项目决算核减额如超过审定价的5%,则审计费用由施工单位支付。
(五)有关工程管理、竣工验收、结算等按有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