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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年青足球裁判员心理素质的培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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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G843 文献标识:A 文章编号:1009-9328(2013)11-000-01

摘 要 足球裁判员对比赛场上犯规判罚尺度的掌握和应用,直接影响到比赛的精彩程度和比赛结果。随着我国职业联赛的发展,裁判员不仅要有精湛的业务技术水平和优良品德,良好的心理素质也是确保顺利完成执法任务重要保证。我从事足球裁判工作十五年,深深体会到要成为一名优秀的足球裁判员,心理素质的培养应该与培养业务技术水平那样贯穿于整个培养过程当中,这样,才能在来自各方面巨大压力的情况下,更好地完成执法任务。

关键词 足球裁判员 心理 应激源

一、心理学的概念及包含的内容

心理学是研究人的心理现象发生发展规律,并运用其规律为人类服务的一门学科。也可以说是研究人的学科中最复杂、研究领域和应用领域最广的学科,是与每个人都息息相关的学科。它的内容包括:需要与动机、注意、感觉和知觉、记忆、思维、想象、情绪与情感、意志、能力、气质与性格等多方面因素。

人的心理分为三个方面:

(一)动机:是指激起人去行为或抑制这个行为的愿望和意图,是一种推动人的行为活动的内在原因。

(二)心理过程:人的心理过程包括认识过程、情感过程和意志过程。认识、情感与意志过程之间有着密切的联系。认识过程是引起人的情感和确定自己目标的基础;深厚的情感起着动力的作用,激励着人的意志行为和认识活动;而人的意志坚强与否反过来又对人的认识和情感,以及目标的实现起着巨大的作用。

(三)人性心理特征:人性心理特征包括气质、能力与性格。人的“秉性”、“脾气”不同,有人急躁、有人稳重;有人活泼、有人沉静,这是气质不同。有人谦虚、有人骄傲;有人粗心、马虎,有人细致、认真;有人意志坚强、有人害怕困难,这是性格方面的差异。有人感知灵敏、记忆力好,有人富于想象、善于思考,这是能力的差异。这些特征的综合形成了人与人不同的个性心理特点。

因此,作为足球裁判培养者应在掌握人的心理活动的基础上,根据不同个人,因材施教、区别对待,这样才更有利于培养年青裁判员。

二、足球裁判员在比赛场上心理素质的体现主要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心态:临场执法时的心态及情绪将直接影响业务水平的发挥。过分紧张、放松;过分重视、轻视都将会对裁判工作产生不良影响。过分重视和紧张,会使裁判员过早地出现紧张状态,呼吸、心跳加剧,记忆力下降,情绪不稳定等情况。过分轻视和放松,会使裁判员无法进入准备状态,造成身心懈怠、注意力不集中、思维迟缓等情况。以上两种情况都将影响裁判员赛前的准备和整个执法过程,将严重影响裁判工作的效果。只有保持良好的心态,才能充分发挥其体能和判罚水平。

(二)自身业务水平的发挥:不同层次的比赛给裁判员造成的内、外压力不同。如比赛规模的大小、观众人数的多少、赛场地点的差异等等,会对裁判员的心理造成影响。再则,裁判员敷衍了事、无过就是功和盲目自负、想一鸣惊人的心态都将影响裁判员自身原有业务水平的发挥。如何化压力为动力,正常发挥自己的业务水平是顺利完成执法任务的关键。

(三)对各种突发事件的处理能力:处理突发事件的能力不仅能体现裁判员的经验及对规则的理解能力,也是衡量裁判员是否成熟和优秀的重要指标。如场上出现队员严重受伤,出现严重犯规和暴力行为,出现外界干扰妨碍比赛进行等情况时,裁判员应保持冷静的头脑,沉着机智地处理和果断地判罚。这种处理突发事件的应变能力,必须有良好的心理素质作保证。

三、影响年轻裁判员判罚的应激源因素:

(一)应激源概念:应激源又称应激因素,指任何能产生应激反应的有害刺激。应激源是指使裁判员产生心理压力的因素

(二)业务水平:裁判员对规则精神理解力程度的高低成为应激的内在因素。如裁判员的位置不当,与助理裁判员配合的不协调,对比赛情形的预先判断等等所造成的误判,反判,漏判会使裁判员铭记于心,造成心里压力的连续性,甚至延续到下一场比赛,形成了较高的焦虑水平,进而影响了判罚的准确性。

(三)身体状况:良好的身体状况是裁判员执法的物质基础,饮食,睡眠,准备活动直接影响裁判员的执法,如果缺少了上述物质保证,裁判员精神萎靡,体力不支,不能及时到位,造成不良后果,形成恶性循环,培育了心理压力的应激源。

(四)职业道德:由于物质利益的驱动,一方面是职业的道德标准,另一方面是自身价值的物质标准,如何平衡两者之间的关系常常困扰着裁判员,成为应激源的重要来源。

四、针对年青裁判培养过程中出现的各种心理素质问题可采用的一些解决方法

(一)激励法:对于年青裁判员在实践、理论方面取得的进步,可以用语言、表情、行动等方式表示肯定、赞扬,树立自信心,有利于年轻裁判员的进一步提高。

(二)放松法:在培养进程中,如裁判员在某个因素方面遇到问题,无法较好完成有些难度比赛时,而其自己在心理素质上没有做好充分准备时,可采用让他做些他能完成的任务,多观摩比赛,自己找出差距和问题的起因,也许能起到事半功倍的效果。

(三)加压法:如通过实践、理论方面的学习、研究,裁判员各方面表现较好时,可以让他执法更高一级的比赛或一些难度大一些的比赛,利用比赛压力,促使年青裁判员进一步思考、总结、实践。

(四)语言提示法:可以在赛前、赛中、赛后时间,通过简洁、精练的语言鼓励裁判员,对球队双方技战术的分析,提出不足和重点要解决的问题。

总之,心理学必须与足球裁判工作的实践紧密结合,才能更好地发挥心理学应有的作用。而作为足球裁判员在身体素质、业务能力和心理素质三个方面有着相互关联的因素,缺一不可,只有通过不断地学习、实践、总结,才能更好的完成裁判工作,成为一名优秀的裁判员。

参考文献:

[1] 中国足球协会裁判委员会.足球竞赛规则与裁判法分析[M].

[2] 心理学[Z].