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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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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试点单位、各银行:

为了及时解决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资金支付管理中的有关问题,保证改革的顺利进行,根据《*市市级单位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实施办法》和《*市市级单位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资金会计核算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关于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预算结余资金处理问题

预算单位年终预算结余资金,是指按照有关财政、财务制度的规定,核准预算单位跨年度结转使用的资金,包括行政事业单位经费结余、政府采购资金结余、待支付资金、留归预算单位使用的项目经费结余和基本建设竣工结余等。试点单位年终结余资金按市财政局下达的当年预算指标减去当年财政国库已支付数的差额计算并经市财政局确认。当年财政国库已支付数,包括财政直接支付数和财政授权支付数。

(一)当年12月31日工作日结束时,银行按规定将各基层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的额度余额注销,并向基层预算单位提供对账单。银行下年度第二个工作日将注销的额度,以财政授权支付通知单相同的格式,报国库支付中心。为保证全年预算执行情况及时汇总,市财政局国库科(国库支付中心)于下年度第三个工作日向市财政局有关业务科提供上年度试点单位实际支付数,有关业务科根据掌握的预算指标数初步确认当年未支付数,并于第五个工作日前提供给市财政局国库科(国库支付中心)。

(二)各基层预算单位将本单位财政授权支付额度余额与银行提供的对账单核对一致后,与财政直接支付指标结余一同分预算科目“类”、“款”、“项”,以《预算单位年度预算结余资金申报核定表》(附件1)(以下简称《核定表》)的形式(表中相关指标附“对账单”复印件)逐级汇总上报一级预算单位;一级预算单位汇总后于1月15日(节假日顺延,下同)之前,按一级预算单位和所属基层预算单位,报市财政局国库科(国库支付中心)和主办业务科各一份。

(三)市财政局国库科(国库支付中心)于1月17日之前将部门汇总上报实际支付数与银行对账单核对一致后按一级预算单位和所属各基层预算单位,编制预算单位用款计划数、已支付数、未支付数。

(四)市财政局国库科(国库支付中心)于1月20日前,按一级预算单位,分预算科目类、款、项,对已下达上一年度用款计划数核对无误后,将《核定表》送有关业务科。

(五)市财政局有关业务科根据掌握的预算指标和相关财政财务管理规定,于1月25日前将结余指标数以正式文件(附核准的《核定表》)通知预算单位,并送国库科(国库支付中心)。

(六)各基层预算单位根据市财政局核准的结余指标数连同下年度预算数合并编报用款计划逐级汇总报市财政局批复使用。年初,市财政局核批结余指标前,各预算单位需要用款,可在上年底前上报的新年度一季度分月用款计划中考虑(新年度预算指标)。

下年度,预算单位根据市财政局确认的结转数,视同增加预算指标,重新申请使用。会计处理按《*市市级单位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资金会计核算暂行办法》规定执行。

为确保改革初期试点工作的顺利进行,对于预算单位零余额用款额度*年底还有额度余额的,于12月30日前以《预算单位年度结余资金申报核定表》的形式报市财政局国库科(国库支付中心)审批后,可将额度余额转入临时基本存款账户跨年度报计划使用。

二、关于银行向预算单位提供财政授权支付对账单问题

财政授权支付业务的银行应督促各分支机构按统一设定的格式及时为预算单位提供机打的明细对账单(附件2)和月度对账单(附件3)。明细对账单反映对账期间内逐笔支出、项级科目小计支出、汇总支出等情况,银行应根据预算单位的要求及时提供明细对账单;月度对账单反映本月各项级科目支出、类级科目小计支出、汇总支出等情况。各预算单位应在收到对账单的3个工作日内将对账结果反馈给银行。

三、关于财政授权支付中发生预算科目差错的更正问题

(一)预算单位在财政授权支付业务中确因技术性差错等原因,在已下达的财政授权支付额度余额内,误支其他预算科目的,可以通知银行及时更正。更正的程序是:预算单位根据误支的预算科目和额度,向银行签发负数的《财政授权支付凭证》,恢复误支预算科目的额度;同时根据应支用的预算科目,向银行签发等额正数的《财政授权支付凭证》,并提供相应的说明材料,在应支用的预算科目的额度内办理支付。银行据此冲减相应预算科目的授权支付额度,恢复误支预算科目的财政授权支付额度,同时按规定与中国人民银行进行资金清算。

(二)银行在办理财政资金支付业务中确因技术性差错等原因,在开具《财政直接支付入账通知书》、《财政授权支付到账通知书》和编制《财政资金支出日(旬、月)报表》过程中误用预算科目的,由银行分别按误用预算科目和应用预算科目填制负数和正数的《财政直接支付入账通知书》、《财政授权支付到账通知书》和《财政资金支出日(旬、月)报表》,并提供相应的说明材料,分别送预算单位和市财政局国库科(国库支付中心)作账务处理,同时相应调整预算单位预算科目额度。

四、关于财政授权支付资金退回的处理问题

预算单位因正常原因从其零余额账户支付的资金可以退回该账户。同一年度内支付资金的退回,由预算单位填写负数的《财政授权支付凭证》,连同退回的现金或银行票据送交银行,收款单位或收款银行主动退款的,由预算单位及时补填负数的《财政授权支付凭证》送交银行,银行按规定恢复相应的财政授权支付额度并与中国人民银行进行资金清算。跨年度结算退回的差旅费、医药费等经常性支出,不大于当年对应预算科目实际支出的,视同当年退回的资金,按上述同一年度内支付资金的退回处理。大于当年对应预算科目实际支出或当年没有对应预算科目的,通过一级预算单位函告市财政局,由市财政局指定资金退回的预算科目并通知银行。

五、关于《财政授权支付凭证》和《хх银行хх支付申请划款凭证》的填写问题

预算单位办理财政授权支付与资金退回时,必须按规定对《财政授权支付凭证》连续编号并填写清楚,填写用款用途;银行要按规定审核预算单位提交的《财政授权支付凭证》,对不按规定编号或不填写编号的《财政授权支付凭证》及用款用途的,应要求预算单位按规定填写后再予办理。

银行填写《хх银行хх支付申请划款凭证》应注意不同联次复写是否清楚,不清楚的应重新填列。

六、关于归垫基本存款账户已垫付资金问题

按照《*市市级单位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实施办法》规定,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不得违反规定向本单位其他账户划拨资金。考虑到在完善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过程中的实际情况,对已从预算单位临时基本存款账户先行垫付而应从零余额账户支付的资金,预算单位可以正式函件的形式,并附相关说明材料,向市财政局主办业务科提出归垫申请。主办业务科出具意见送国库科审核后,由国库科发文通知试点单位和银行按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的有关规定办理资金划拨手续。

七、关于预算单位办理授权支付从零余额账户提取现金有关问题

(一)按照《*市市级单位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实施办法》的规定,预算单位必须按照《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规定提取和使用现金,在发生现金支出时按类、款、项列报支出。为便于对从不同预算科目提取的现金进行分别核算和管理,满足预算管理和有关上报报表的要求,预算单位需要设立现金辅助账来核算日常支出,以平衡和分配按照类、款、项的现金提取数和现金支出数。

(二)按照《*市市级单位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实施办法》的规定,年度终了,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年终余额要办理注销。因此,各预算单位办理授权支付从零余额账户提取的库存现金余额必须足额退回零余额账户,预算单位年末报送的《预算单位财政授权支付支出情况表》中“库存现金”数额必须为零。各预算单位必须在12月中、下旬做好库存现金对应预算科目的整理和核对工作,并务必于12月31日上午12时前将库存现金余额及时足额退还零余额账户,同时分别列明对应的预算科目类、款、项。银行应配合预算单位做好及时办理库存现金退回零余额账户的工作。

(三)预算单位按照上述规定将库存现金余额及时足额退回零余额账户后,其账务处理如下:

借: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

贷:现金

八、关于《财政资金支出日报表》填写及报送的问题

(一)《财政资金支出日报表》中“项目”栏填报预算单位用款用途。

(二)各银行应于每日营业终了时将零余额账户当日实际发生额汇总(以分行为单位)填制《财政资金支出日报表》,没有发生额无须填报;《财政资金支出日报表》发生额应与送交人行划款凭证相符。

九、关于预拨经费的处理问题

为及时、完整地反映、核算试点单位财政性资金的拨付,对试点单位预拨经费的处理另行通知。